上海市人才引進居住證的細則

    時間:2024-08-03 01:26:57 居住證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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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人才引進居住證的細則

      居住證是中國一些發達城市借鑒發達國家“綠卡”制度進行的嘗試,為中國制定技術移民辦法,最終形成中國國家“綠卡”制度積累了經驗。持有居住證者,可享受當地居民的待遇。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上海市人才引進居住證的細則的詳細介紹,文章希望大家喜歡!

      上海市人才引進居住證細則

      居住證是中國一些發達城市借鑒發達國家“綠卡”制度進行的嘗試,為中國制定技術移民辦法,最終形成中國國家“綠卡”制度積累了經驗。持有居住證者,可享受當地居民的待遇。以下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上海市人才引進居住證細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進一步規范境內來滬人員《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的辦理,根據《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

      境內來滬人員在本市居住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居住登記。

      在本市就業、投資開業、就讀、進修以及投靠具有本市戶籍親屬的境內人員,符合《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辦《居住證》。

      第三條(職責分工)

      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居住證申辦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居住證》核定及相關證件管理。

      各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設置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負責《居住證》的受理和發放工作。

      第四條(申辦材料)

      (一)申請辦理《居住證》的來滬人員,應當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證》申請表。

      2、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

      3、擬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證明。

      (1)居住在自購住房的,提供相應的房地產權證復印件(驗原件)。

      (2)居住在租賃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3)居住在單位集體宿舍的,提供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

      (4)居住在親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證明。

      (二)除上述規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請人還應當根據自身情況和需求,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1、來滬就業的,提供期限為6個月以上勞動(聘用)合同復印件(驗原件),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的證明;

      2、來滬投資開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提供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驗原件),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的證明;

      3、來滬投靠本市戶籍親屬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分別提供結婚證復印件(驗原件)、公安部門認定的父母子女關系的證明;

      4、來滬就讀、進修的,分別提供本市大、中專院校發出的“錄取通知書”復印件(驗原件)、本市非學歷教育機構出具的書面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第五條(受理)

      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對來滬人員申請辦理《居住證》的,應當指導申請人填寫《上海市居住證》申請表并確認后簽字,同時核對材料是否齊全。

      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內容,并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

      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在居住證信息系統中登記信息、拍照,并出具《居住證》受理回執。

      第六條(信息、材料移送)

      對就業、投資開業和個體經營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申辦信息移送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對投靠、就讀、進修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申辦材料移送轄區公安派出所。

      第七條(核定)

      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辦信息、申辦材料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定。

      經核定不符合辦理條件的,應當出具書面意見,交由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經核定符合辦理條件的,通過居住證信息系統通知制證。

      第八條(簽發、制證)

      《居住證》由上海市公安局統一簽發。

      公安部門應當在收到制作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證件制作。

      第九條(領證)

      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居住證》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前來領證。申請人領證時,應當出具《居住證》受理回執,并繳納證件工本費。

      第十條(信息變更)

      持證人在本市居住地住址、工作單位或其他登記項目發生變化的,應當在30日內,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現居住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信息變更手續。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應當將變更信息提交居住證管理信息系統,由相關管理部門重新確認。

      第十一條(掛失)

      持證人證件遺失的,應當由本人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掛失手續。

      第十二條(補辦)

      持證人證件損毀,或證件遺失并辦理掛失手續后30日內未找回的,應當由本人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補辦手續。

      對符合《居住證》補辦條件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在居住證信息系統提出補證申請,由公安部門重新制證。

      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居住證》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前來領證。領證時,應向申請人收取補證工本費。對《居住證》損毀的補證人,在發放新證的同時,應當收回其損毀的《居住證》。

      第十三條(簽注)

      《居住證》每年簽注一次。持證人應當在其《居住證》每屆滿1年之前的30日內,到居住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簽注手續。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可在60天內補辦簽注手續。

      申請人在辦理簽注時,應當提供在滬居住地址信息和就業信息。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部門核定符合條件的,予以簽注。

      簽注期限自《居住證》受理或簽注之日起1年計算。

      第十四條(注銷)

      《居住證》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公安部門,由公安部門在居住證信息系統中注銷:

      (一)持證人在申辦時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居住證》的;

      (二)持證人情況發生變更且不符合《居住證》辦理要求的;

      (三)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居住證》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門在居住證信息系統中直接注銷:

      (一)持證人逾期60天未辦理簽注手續的;

      (二)持證人已轉辦本市常住戶口的。

      第十五條(查詢)

      居住證登記信息、個人積分可通過互聯網或者持本人有效《居住證》前往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查詢。

      各政府部門和辦理社會公共事務的機構在為來滬人員提供服務時,可通過政務網或POS機讀卡等方式,查詢居住證登記信息、個人積分。

      第十六條(信息交換)

      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教育等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定期交換機制,分別提供就業登記、參加社會保險、本市戶籍人員基礎信息、居住房屋信息、學籍和學歷等信息;對能夠通過比對方式核定的信息,可不要求來滬人員提供書面證明材料。

      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及時交換居住證、積分等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工本費)

      《居住證》的工本費,由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向申請人收取,并出具全市統一的定額收據。

      擴展資料:

      申辦條件

      一、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

      (二)持證期間按照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

      (三)持證期間依法在本市繳納所得稅;

      (四)在本市被評聘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國家二級職業資格證書)以上職業資格,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對應,且應達到一定的市場化評價標準;

      (五)符合國家及本市現行計劃生育政策,無刑事犯罪記錄等其他不宜轉辦常住戶口的情形。

      二、激勵條件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貢獻并獲得相應獎勵,或者在本市被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者高級技師(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對應的,可以不受持證及參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遠郊地區的教育、衛生等崗位工作滿5年的,持證及參保年限可以縮短至5年;

      (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用人單位工作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境內人員,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及申報當月在本市繳納城鎮社會保險基數達到上年度本市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2倍的,在申辦居轉戶時可不受職稱或者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

      (四)按照個人在本市直接投資(或者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累計繳納總額及每年最低繳納額達到本市規定標準,或者連續3年聘用本市員工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相關投資和創業人才。

      (五)科創人才

      1、獲得科技企業孵化器或創業投資機構(須經上海市創業投資行業協會備案,下同)首輪創業投資額200萬元及以上或累計獲得創業投資額500萬元及以上(須資金到位并持續投資滿1年)的本市企業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創業人才,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年的,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時,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和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累計年限可以由7年縮短為5年。

      2、獲得科技企業孵化器或創業投資機構首輪創業投資額500萬元及以上或累計獲得創業投資額1000萬元及以上(須資金到位并持續投資滿1年)的本市企業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創業人才,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年的,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時,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和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累計年限可以由7年縮短為3年。

      3、在本市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中連續從事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滿1年,最近3年累計實現1000萬元及以上技術交易額(技術合同雙方當事人分別不少于3家且不是關聯企業,技術合同履行率達到70%及以上)的技術合同第一完成人,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時,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和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累計年限可以由7年縮短為5年。

      4、在本市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中連續從事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滿1年,最近3年累計實現2000萬元及以上技術交易額(技術合同雙方當事人分別不少于3家且不是關聯企業,技術合同履行率達到70%及以上)的技術合同第一完成人,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時,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和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累計年限可以由7年縮短為3年。

      5、本市創業投資機構的合伙人或連續2年擔任副總裁及以上的高級管理人才,最近3年內累計24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倍且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合理對應的,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時,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和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累計年限可以由7年縮短為2年。

      6、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及申報當月在本市繳納城鎮社會保險基數達到上年度本市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3倍且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合理對應的企業科技和技能人才,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時,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和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累計年限可以由7年縮短為5年。

      (六)臨港新片區人才

      在新片區用人單位工作的各類人才,居轉戶年限由7年縮短為5年(其中新片區工作時間不低于3年)。符合新片區重點產業布局、經新片區推薦的用人單位的核心人才,居轉戶年限由7年縮短為3年(其中新片區工作時間不低于2年)。同時,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及申報當月在本市繳納城鎮社會保險基數達到上年度本市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1倍的,在申辦居轉戶時可不受職稱或者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

      (七)張江科學城人才

      對張江科學城用人單位引進的人才,居轉戶年限由7年縮短為5年(其中在張江科學城工作時間不低于3年)。張江科學城重點產業的骨干人才,居轉戶年限由7年縮短為3年(其中在張江科學城工作時間不低于2年)。

      (八)其他人才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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