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協議可不可以代替接收函嗎

    時間:2024-07-15 21:53:14 三方協議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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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方協議可不可以代替接收函嗎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協議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簽訂簽訂協議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協議到底怎么寫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三方協議可不可以代替接收函嗎,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三方協議可不可以代替接收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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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的,三方協議就是用人單位認定接收該畢業生的初步協議,證明畢業生獲得了第一份工作機會,完全可以代替接收證明。

      拓展:

      三方協議的作用

      三方協議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

      三方協議是國家統計大學生就業率的一個根據,同時也是國家派遣證發放的一個證明,只有你簽署了三方協議,拿回學校,學校才會在你畢業后將派遣證發給你,而你拿著派遣證到你工作的單位報到,就此開始計算工齡,你也就擁有了干部身份。報考公務員,一些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招聘、錄用,如果沒有干部身份就會有一定的影響,甚至可能無法到該單位工作;還有一些職稱的認定、評定,工齡的審核等也和干部身份有關;將來進入公務員序列提干或評定職稱,也需要有干部身份;有些地方(比如深圳)入戶也要求干部身份。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之,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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