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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與其它金融行業的混業監管趨勢研究
各國的管理體制分為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和混業經營、綜合管理兩種不同體制。每個國家根據本國的金融業狀況選擇適合本國的管理體制,同時也要考慮世界金融行業管理體制的發展趨勢,從而進一步與國際接軌。無論分業或是混業,都對證券業的監管體制有著極為重要的。本文將對世界證券業與其它金融行業的混業經營、綜合管理的新趨向進行初步探討,從而尋找我國證券業與其它金融行業關系的新定位。一、西方國家證券業與其它金融行業的關系
縱觀西方國家證券業與銀行業、信托業以及保險業之間的關系,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1933年以前為第一階段。證券業的發展環境較為寬松,此時,就美國而言,證券交易主要受州的管理,的證券市場法規多未出臺,因此證券業務與銀行業務相互交叉,沒有嚴格的界限。這一狀況一方面對證券業發展起了巨大的推動作用,另一方面也由此滋生了大量的投機行為,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和金融秩序的穩定。1929年發生的股市大崩潰,迫使西方國家認識到銀證分業經營的必要性,從而改變銀證混業經營的狀況。
1933年,以美國頒布《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為標志,銀證關系進入了第二個階段-分業經營階段。“《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從制度上建立了杜絕風險的防火墻,要求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徹底分業經營和分業管理。《聯邦銀行法》管轄下的銀行與其證券子公司完全分離;商業銀行除國債和地方債以外,不得從事證券發行承銷業務;禁止私人銀行兼管存款業務和證券業務。由此,美國走了近70年的分業經營和分業管理道路。”1日本在二戰以后,作為戰敗國按美國的要求制定了日本證券法,也確立了銀證分業制度。英國、韓國也實行了這一制度。
20世紀80年代初以來,西方各國的證券界滋生了一股強大的自由化浪潮,商業銀行與證券業的傳統區分逐漸消失,銀證又出現再次融合的趨勢,成為第三個發展階段。首先體現在英國的“金融大爆炸”(B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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