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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冊資金認繳制特點
公司注冊資金認繳制是法律強制規定的,如果不繳足就無法注冊公司,下面我們就來看看關于公司注冊資金認繳制特點,歡迎閱讀。
注冊資金認繳制的特點:
1、減少投資項目審批,最大限度地縮小審批、核準、備案范圍,切實落實企業和個人投資自主權;
2、減少生產經營活動審批事項,根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原則,會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產品物品及生產經營活動的許可;
3、減少資質資格許可,對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一律予以取消;
4、是減少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降低收費標準,建立健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
小編提示:認繳制只適用于電子商務或者互聯網企業。
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里的`秘密
一、行業政策背景
為了進一步放松對市場主體準入的管制,降低準入門檻,除了規定的27個行業以外,國家決定自從2014年3月1日起全面實施公司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在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制時代,是營業執照上注冊資金寫多少,該公司的銀行驗資賬戶上就得有相應金額的資金。
也正因為這樣的操作規定,實繳制需要占用公司的資金,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業運營成本,限制了市場的積極性。
修改過后的注冊資本認繳制則大大釋放了注冊公司的紅利,具體包括6個方面的內容:
1、允許自主約定注冊資本總額,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理論上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可以申辦“一元錢公司”。
2、允許自主約定首次出資比例,取消首期出資額至少需達到認繳注冊資本總額20%的規定,理論上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均可以“零首付”。
3、允許自主約定出資方式和貨幣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
4、允許自主約定出資期限,不再規定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繳納出資的期限。
5、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6、實行年度報告制度。不再執行企業年度檢驗制度,實行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
二、注冊資本認繳制與實繳制有何區別
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制
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制就是營業執照注冊資本寫多少,該公司的銀行驗資賬戶上就得有相應金額的資金。實繳制需要占用公司的資金,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業運營成本。
例如:2014年3月1日以前注冊一個100萬的公司,需要到銀行開一個賬戶,然后把100萬存在這個賬戶上,企業提供驗資報告到工商局辦理注冊登記。
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
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是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不需要登記實收資本,不再索要驗資證明文件。認繳登記不需要占用公司資金,可以有效提高資本運營效率,降低企業運營成本。
例如:現在注冊一個100萬的公司,不需要到銀行開戶,也不需要將這100萬存到銀行,直接到工商局辦理就行了。
不過,這100萬還是要交的,只是不用立馬就交,在公司章程記載的2年、5年或者10年等相關年限內交清即可(類似于分期付款)。
三、公司注冊資本是不是寫的越多越好
看到注冊資本認繳制政策后,很多企業主認為:注冊資本認繳制似乎“啥都不管了”,可算是自由了。
為了體現我公司的實力,我何不把注冊資本寫大點。作為企業主,如果您要真這么想,那我只能說您太傻,而且太天真。要知道,您的這種想法絕對是大錯特錯。
因為修改后的`新公司法第三款規定對此做了明確說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具體什么意思呢?就是有限公司的股東需要按照其認繳的出資額、股份公司的股東需要按照其認購的股份承擔有限責任,即注冊資本的大小依然決定了這家公司的資金實力和可以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所以這樣講,您就應該明白了,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并非意味著股東僅在實繳資本范圍內承擔責任,而是按照您的認繳額度來承擔法律責任,而在企業分紅環節,確實按照您的實際繳納資本份額來分配利潤。
所以,任何一家企業的企業主在公司注冊登記時,一定要根據自己自身實際情況量力而行,匹配自己當期的資金能力或可預期資金能力,為未來的資本運作和經營運行降低壓力。
如果自己一時頭腦發熱把注冊資本寫的很大,而且實繳出資承諾預期無法完成,那就真是“姿勢不對,起來重睡”了。
企業需要前置審批類型經營范圍:
1、醫療器械銷售、生產(一類醫療器械除外)(區藥監局)、藥品(區藥監局、衛生局);
2、圖書報刊、報刊出版物零售、印刷(區文化管理所、市新聞出版局);
3、音像制品銷售(區文化管理所);
4、酒類批發(區酒類專賣局);
5、食品(區衛生局);
6、醫療結構設立(區衛生局);
7、煙銷售(煙草專賣局);
8、餐飲(區環保局、區衛生局、區消防處);
9、旅館、客房(區公安局、區消防處、區衛生局);
10、塑料制品、水性涂料生產加工(區環保局);
11、道路運輸、水陸運輸(交通局);
12、汽車、摩托車維修(市交委維修管理處);
13、人才中介(區人事局);
14、勞務服務(區勞動局);
15、廢舊金屬收購(區公安局、區環保局);
16、成品油經營、儲存(市經委、公安局);
17、加工、銷售、回收金銀(市人行金融處);
18、文物經營(文物管理委員會);
19、經營性舞廳(市文化局、文生局、公安局、消防處);
20、國畫書法(市文化局);
21、咖啡館、酒館(衛生部門、公安部門、市酒類專賣局);
22、報關業務(海關總署);
23、水泥生產(市建委);
24、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民航中南管理局);
25、化妝品生產(市衛生局);
26、工程承包(市建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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