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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監理工作的現狀
我國1988年實施監理制度,相對來說起步較晚,且特殊的國情決定我國建設監理制度有其本身的特點,那么我國監理工作的現狀怎么樣呢?一起來看看!
1理內容的局限
從工程監理的原始定位來看,監理制度應是貫穿項目建設的投資決策、招投標、設計及施工各個階段。工程項目管理的內容是多方面的,但目前建設單位委托出去的工作卻很少,許多建設單位把自己認為有權有利的事情自己干,把認為不好干、不愿干、責任風險大的事情才委托給監理。造成現階段我國監理工作一般局限于工程的施工階段,在工程即將開工時才匆忙委托監理單位,監理人員倉促進場后邊干邊熟悉情況,對工程的了解和掌握深度有限,影響了監理工作的開展。
不過從目前情況看,因人才等諸多因素的制約,要一個監理單位同時具備建設項目投資決策、招投標、設計、施工階段的監理能力還具有一定困難。
2監理人才的缺乏
監理高智能技術和管理的服務是建立在人才資源基礎上的,監理單位的第一生產要素就是人才。一個監理工程師應是具相應技術和管理素質的復合型人才,對項目總監在管理藝術、業務水平、協調能力上的要求則更高。
自從工程監理制度實施以來,過低的監理費對工程監理行業的發展和人員素質的提高造成不良影響,監理行業的整體收入低于其它行業,加之工作環境差、流動性大、地位相對較低等因素嚴重阻擾了優秀人才的加入。人才的匱乏致使有的總監理工程師掛名兼任過多項目,有的項目空掛注冊監理人員名單,卻只見其名,難見其人。監理注冊證書可以自由出租造成一些監理單位要證不要人,低薪聘用沒有監理資格的人員從事現場監理工作。不少監理單位從成本考慮,只聘用剛畢業無實際工作經驗的學生或一些老同志負責現場監理,老少兩極分化嚴重、監理質量難以保證。一些老同志之前雖然在施工或原基建單位工作過,然多屬經驗型人才,對不斷推陳出新的管理新理論、施工新工藝接受不利,缺乏全方位掌控的能力。
監理單位只能運用技術手段進行質量檢查,多數單位因人才不配套,知識結構單一,而不能綜合運用技術、經濟和合同手段進行風險控制。這種狀況自然難以充分發揮監理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也制約了監理單位向全過程、全方位監理發展。
3業主行為缺規范
業主行為直接關系到工程建設項目能否順利進行,建設目標能否如期實現。近年來我國雖然出臺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工程監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但有些業主法律意識淡薄,無視監理程序或是利益驅使,往往只因“強制監理”才不得不委托監理,于是任意壓低監理服務費甚至逼迫監理單位簽訂陰陽合同,不規范的市場環境讓不少監理單位無奈而委曲求全。
有的業主單位在委托監理的同時組建臨時工程部而大權在握,時常不通過監理工程師直接給承包商下達指令,弱化甚至剝奪了監理工程師的決定權、審批權、建議權,對監理工作干預有加。監理成了他們的口舌和工具,有的項目進行混凝土澆筑必須業主代表點頭,更別說經濟簽證或進度控制,監理手段無法實施。
對施工存在的問題,業主多是喋喋不休不問青紅皂白對監理橫加指責,動則叫囂對監理單位進行經濟處罰,而不管監理人員針對不規范施工苦口婆心做了多少工作,相反對施工單位的追究反倒輕描淡寫。業主單位合同意識差,致使監理毫無威信,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相對監理“財大氣粗”的施工單位有時更能“擺平”業主,造成業主盲目指揮、承包商任意隨行,監理單位卻成了“出氣筒”,權責不一讓監理工作“如履薄冰”。
4監理定位的偏頗
只要委托了監理,工程中存在問題就是監理之責是當下最流行的一種說法,其實這種認識過于偏頗。監理取費和施工管理的取費比例可謂天上人間,監理不是“替罪羊”,不能拿著別人牙縫擠出的錢去頂著天大的責任。監理工作固然重要,但工程的好壞畢竟是由施工單位干出來的,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的,不能因監理人員的過失而免除作為行為主體的承包商的主要責任。
監理工程師作為公正的第三方,依據監理合同及施工合同開展工作,各項驗收必須在承包商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除非工程監理強迫承包商執行錯誤指令造成質量、安全事故,或是監理人員有意為了利益伙同施工單位明知故犯的應承擔相應責任外,否則責任都應由承包商承擔。只有監管職責的監理人員要時時刻刻完全左右施工單位的行為是不現實的,這和發生交通事故只追究違法司機的責任而對交通警察不予追究是同一個道理,給監理套上過多的“緊箍咒”無限延伸監理責任是對監理行業的扼殺,是萬萬不可取的,有關部門在法律層面上應予考慮。
承包商不能把監理當作自己的質檢員,監理自己更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承包商的質檢員,同時監理機構也是政府監督部門不可或缺必須依靠的力量,是相互依賴和相互補充的關系。監督部門應大力支持監理企業擺開業主單位的束縛正確履行各項管理權利,為監理行使管理權利提供保障,施工單位的不規范行為才是共同的監管對象。政府監督部門要樹立監理的威信,在監督上應側重點不同而區別對待,避免把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等同起來對待而挫傷了監理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5監理市場不規范
我國建筑監理行業實行的是企業制度,企業制度下形成的無序競爭,使得各監理企業為迎合業主攬到工程,毫無原則的降低監理費用,繼而衍生轉包監理業務、掛靠監理證照的現象。有的掛著監理企業的牌子,攬到監理任務時就臨時拼湊人員,沒有監理任務時,則就地解散,嚴重影響監理人員從事監理工作的責任心和積極性。
證書掛靠現象泛濫,許多監理單位成了“租證公司”,資質審查成了官樣文章。據資料統計,目前我國有萬余人通過監理注冊,卻只有5萬左右在執業,近5萬人將證書出租掛靠,卻不執業上崗。網絡上肆無忌憚的證書掛靠廣告琳瑯滿目,成為中國工程領域上的一道“亮麗風景”,實為對相關管理制度的一嘲諷。證書成了商品,監理單位可以廉價掛用證書,使得老老實實從事監理工作的注冊人員價值大打折扣,雖承擔了較多的監理責任,卻不能得到社會的尊重和認可,造成惡性循環。
其次地方保護、行業保護也是花樣翻新層出不窮,給非本地、本系統的企業單位設置莫須有的條條框框予障礙,嚴重影響公平競爭。由于監管不力,我國建筑工程領域“潛規則”之亂象堪比娛樂界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可以說是已滲透至每個階段的各個環節,企業制度下的監理行業富敗現象也是屢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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