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中常見法律問題
一、因房款產生的房屋買賣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在市場交易中,許多購房者因為是沒有經驗,抑或是粗心大意,抑或是出于對對方的信任,抑或是法律知識的欠缺,沒有養成將重要事項簽訂書面協議進行確認并保留證據的習慣,往往聽信口頭約定,一旦對方反悔,如果提供不出確鑿的證據,便會帶來莫大的損失。
尤其是在類似大額的房屋交易中,買賣雙方應對關健事項用書面合同形式明確約定,并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對于合同履行中有變更事項,亦應當簽訂補充協議予以明確,類似本案中有向他人打款的情形,一定要保留出賣人委托他人收款的書面、錄音錄像、短信、電子郵件等相關證據。
二、因交房產生的房屋買賣糾紛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民通意見》第119條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急需有效。
上述即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即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系也不產生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經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在二手房買賣中,買房人應對房屋實際使用狀況進行全面的了解,及時現場勘查;同時,可以在買賣合同中明確條款約定,如果賣房人隱瞞房屋已出租信息或者在履行合同中故意將房屋出租他人的,應支付一定金額的違約金,以加大賣房人的違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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