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常見基本常識

    時間:2020-09-02 16:10:18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婚姻法常見基本常識

      結婚前,不妨參考一下婚姻法,以下是婚姻法常見基本常識,供參考閱讀!

    婚姻法常見基本常識

      婚姻法常見基本常識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和子女)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如表兄妹、堂兄妹)。

      【婚姻無效的情形】

      ①重婚的

      ②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直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③結婚前患了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還沒有治好的

      ④沒有到法定婚齡的(男22,女20)

      出現以上情形可以到法院申請宣告無效【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辦理結婚證之日到領取離婚證之日)所取得的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當然若雙方簽訂書面協議規定財產不歸雙方共同所有,則協議優先)。離婚時一般平均分配財產,有時也會考慮過錯方多分。

      【夫妻一方的財產】

      ①夫或妻一方結婚前所取得的財產

      ②夫或妻一方因為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給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④夫或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衣物、化妝品等);

      【夫妻債務的償還】一般情況下,夫或妻一方向他人借的錢,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但是,如果他人知道夫妻雙方已經簽訂協議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則夫或妻一方向該人償還該筆債務。

      一般情況下,夫妻債務的償還,打官司時,即使離婚了,對另一方的債務也是要償還。

      【可撤銷婚姻】一方通過威脅、強迫的方式,和另一方結婚的,受到威脅和強迫的一方可以向民政局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但是必須在結婚之日起一年以內提出撤銷請求。

      【養父母子女】收養子女要進行收養登記,養子女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如撫養和贍養),因為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繼父母子女】如果繼子女受過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那么他們之間的關系比照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相關規定。

      【離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人民法院應準予離婚。

      【應準予離婚的情形】

      (一)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法院應準予離婚。

      【特殊情形下的離婚】女方在懷孕期間、生產后一年內或流產(包括人工流產)后六個月內,一般情況下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隨時可以提出離婚的。除非男方可以證明這個孩子是別人的,就可以提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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