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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現貨買賣合同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協商、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為乙方提供黃金現貨買賣服務的有關事項訂立黃金現貨買賣合同協議。
黃金現貨買賣合同(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
業務電話: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網站: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協商、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為乙方提供黃金現貨買賣服務的有關事項訂立本協議。
第一章 開立賬戶
第一條 乙方在甲方開立賬戶,甲方為乙方提供一個資金帳號。
第二條 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銀行賬號存入貨幣資金,乙方提取資金或銷戶時,甲方將資金匯入乙方指定的出入金銀行賬號。
第三條 乙方有權隨時查詢自己的與黃金現貨買賣相關的原始憑證;有權隨時了解自己帳戶的資金情況或實物黃金情況,甲方應當予以積極配合。
第二章 現貨買賣方式
第四條 乙方可以通過電話、電腦等方式進行黃金現貨買賣,甲方有權進行同步錄音或者用其他方式保留原始買賣記錄。
乙方同意:
1、甲方的電話錄音、電腦記錄等在業務過程中形成的記錄具有法律效力;
2、不論乙方以何種方式進行買賣,若乙方在下一日開市前沒有對每日結算單提出書面異議,則視為乙方對買賣記錄的認可。
第三章 買賣約定
第五條 乙方確知,黃金現貨買賣因時機而變動,而且分秒變動,并承認即使按照公布的價格,也有可能無法成交。
第六條 乙方將接受并遵守甲方規定的一切黃金現貨買賣規則或其他有關黃金現貨買賣的規定事項。
第七條 根據有關規定,乙方自行承擔黃金現貨買賣的相關稅項及征稅。乙方確認,乙方買賣的實物黃金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銀行代為保管。
第四章 實物交收
第八條 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規定向甲方提出交收申請,并提交增值稅發票等相關憑證及票據。
第九條 貨款的交收依照甲方交收辦法執行。
第五章 資金帳戶管理
第十條 甲方在指定的清算銀行開設客戶資金帳戶
第十一條 甲方為乙方設置資金明細賬,并在每日結算單中報告資金賬戶資金和實物黃金余額及資金和實物黃金的劃轉情況。
第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甲方有權從乙方資金帳戶中劃轉資金或黃金。
乙方買賣成交的貨款或黃金;
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的買賣手續費和交收手續費;
為乙方支付的實物黃金運保費;
甲方與乙方簽訂的書面協議中雙方同意的.其他劃款事項。
第十三條 乙方資金屬于乙方所有。乙方資金不得用來抵償甲方的債務或者挪作他用。
第六章 費用收取
第十四條 乙方開立賬戶需交納開戶費用___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五條 甲方按成交金額的一定比例向乙方收取買賣手續費。具體比例以網站公布的信息為準。
第十六條 乙方提取實物黃金需由甲方代為郵寄時,甲方按實際郵寄費用向乙方收取運保費。
第七章 免責條款
第十七條 由于地震、火災、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買賣中斷、延誤等風險,甲方不承擔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由于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改變、緊急措施的出臺等導致乙方所承擔的風險,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由于通訊設施中斷、電腦程序故障、電力中斷等原因導致指令傳達、執行延遲,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八章 帳戶清算
第二十條 乙方可以通過撤銷帳戶的方式,終止與甲方簽署的本協議。
第二十一條 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終止合同,但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前一周通知乙方。
第九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的糾紛,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深圳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甲方的《開戶登記表》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要與本協議同時簽署。
第二十四條 本協議經雙方當事人本人或單位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后,于乙方開戶資金匯入甲方賬戶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授權簽字 乙方授權簽字:
(蓋章) (蓋章)
年月日 年月日
買賣合同(2)
受讓方: (以下稱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轉讓方: (以下稱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為實現生產經營需要,甲方擬收購乙方擁有和控制的機器設備,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設備名稱、規格、數量、價格
乙方轉讓給甲方的設備包括顯示器生產設備、注塑生產設備、供電設備、運輸設備及其它設備,具體詳見(設備明細表),設備原值 元,經雙方約定價格為 元。
第二條 付款方式
在本協議生效后七日內支付人民幣 萬元,其余價款在 年度以后按季度支付,其中 年度內每季度支付 元, 年度以后每季度支付 元。
第三條 設備交付時間
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人民幣 萬后 個工作日,乙方將機器設備交付給甲方。
第四條 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
乙方將為正常使用本協議項下的設備而形成的專利技術或非專利技術(包括管理訣竅或技術訣竅)。
第五條 陳述保證承諾
甲方的陳述、保證與承諾:
1、甲方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續的公司;
2、甲方具有受讓設備轉讓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3、甲方受讓乙方的設備,已按公司章程規定召開股東會并作出同意受讓決議;
4、甲方對乙方轉讓的設備作了充分了解,并同意在該狀況下受讓;
5、甲方保證有能力支付全部轉讓價款,并執行本協議規定的甲方義務;
6、甲方保證受讓乙方設備用于在設備地設立新公司;
7、甲方保證受讓乙方設備后用于在珠海市的開展生產經營,由其自行承擔。
8、甲方保證未經乙方同意,不得以乙方名義從事任何活動。
乙方的陳述、保證與承諾:
1、方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續的公司;
2、乙方具有轉讓設備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3、乙方保證對所轉讓的資產狀況(包括設備的外觀、性能、操作及維修方法、重大瑕疵等)向甲方作充分的陳述、說明,沒有其他保留;
4、乙方為設備而引起的債權債務,獨立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5、乙方充分了解甲方受讓甲方的資產,是為設立新公司,開展計算機顯示器生產之用,為此,乙方交付轉讓設備的同時,保留生產廠的現狀,為甲方收購資產并以該資產設立新公司、開展計算機顯示器業務須辦理的各項政府主要部門的登記注冊、審批手續等提供便利,并給予積極的協助。
第六條 交接驗收
在 年 月 日至本協議生效前,乙方允許甲方無償使用設備及現有的生產經營條件。同時,甲、乙雙方應組織有關人員辦理轉讓設備的交接手續,甲方對設備的各種要求見交接清單,該清單經雙方代表簽字確認后方為有效。
第七條 費用負擔
轉讓設備的拆卸、運輸及安裝等費用由甲方承擔。變更海關監管對象及撤銷監管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本協議簽訂后,甲乙雙方應認真履行,因一方過錯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違約責任。
2、乙方收取甲方轉讓款人民幣 萬元后,未依期交付資產,按未依期部分的資產價值每天 支付違約金給甲方,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繼續履行合同。乙方在 天內不交付資產,視乙方中途毀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退回已收乙方款項,并按轉讓價款總額5%支付違約金給甲方;
3、乙方交付資產中,屬海關監管部分,如因乙方的`過錯,造成海關的處罰,由乙方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責任。如造成甲方不能使用,該部分設備的價值,按發票價扣除折舊由乙方返還相應價款給甲方;
4、甲方在本協議生效后,未能按約定支付首期轉讓款人民幣 萬元,按每天 支付違約金給乙方,逾期 天,視乙方中途毀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甲方應按本協議轉讓價款總額 %支付違約金給甲方;
5、乙方逾期支付余下轉讓金,按逾期支付轉讓金價款每日 支付違約金給甲方,甲方并有權依法行使抵押權。
第九條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況:
①宣布或未宣布的戰爭、戰爭狀態、封鎖、禁運、政府法令或其他政府行為;
②火災、水災、臺風、颶風、海嘯、滑坡、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它自然因素所致的事情;
③合同雙方認同的其它不可抗力事件。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將不視為違約,但應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如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任何一方均有權解除合同。
3、遇有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應在合理期限內將該不可抗力事件的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在事件發生后15日內,向其提交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義務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報告。
如果發生不可抗力,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對因無法履行或遲延履行義務而使對方蒙受的任何損害以及增加的費用和損失承擔責任。
主張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應采取適當方法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并在合理期限內設法恢復履行因不可抗力而受影響的合同義務。
第十條 保密
合同任何一方應將本合同及與訂立本合同有關的所有細節,雙方之間的相互聯系及提供的文件作為秘密資料對待。
除系本次設備轉讓需要之目的外,其余未經另一方的事先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本合同雙方之外的任何一方泄露,但為了本合同的目的而向有關中介機構、金融機構及監管機構披露有關本合同資料則不受此限制。
第十一條 通知
1、因本合同而致締約雙方相互之間所必須之正式聯系、通知與信息傳遞等事宜,均須以書面方式知會對方。
緊急情況下,通知方可先以口頭形式通知被通知方,并在合理期限內向其發出書面通知。
2、本合同確定的書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形式。
3、各項書面通知應送達對方下列地址:
①甲方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②乙方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4、合同任一方變更其地址或電子信箱,應在新地址(電子信箱)啟用 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合同另一方。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印章后生效;
第十三條 合同的變更與修改
本合同的修改須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只能采取書面形式,并由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
第十四條 法律適用
本合同之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五條 爭議解決
1、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在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訴訟。
2、爭議解決期間,合同雙方應繼續履行除爭議事項之外的本合同其它各項約定。
第十六條 其它事項
1、本協議以中文制作,正本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
2、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設備明細表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協議各方:
甲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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