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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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直接持股
自然人直接持股是目前較為普遍的模式之一,核心員工以本人的名義、通過擬上市主體增資擴股、或者受讓原股東股權的方式直接持有擬上市主體的股份或股權。
需注意的是:
1、擬上述主體在有限公司階段,其股東人數合計不得超過50人;在股份有限公司階段,其股東人數合計不得超過200人;
2、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設立后一年內發起人持有的股份不得轉讓,新股東只能通過認購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的方式獲得擬上市主體的股份;
3、如果擬上市主體為外商投資企業,在有限公司階段,除依據一些地方的特殊政策外,國內自然人一般不能直接成為其股東;在股份有限公司階段,根據20xx年7 月3日《商務部辦公廳關于答復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內管理層人員增發股份問題的函》:“現行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已設立的外商投資股份公司向境內自然人定向增發股份無禁止性規定”。
二、通過特殊設立的公司間接持股
通過特殊設立的公司,來安排員工間接持股的模式也較為普遍。通常做法是核心員工出資設立一個特殊目的的公司,通過受讓原股東股權或對擬上市主體增資擴股,使該特殊設立的公司成為上市主體的股東。
在這種模式下,需要注意的是:
1、特殊設立的公司一般是有限責任公司,在員工持股人數超過50人之時,法律上來說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不宜限制股東的股份轉讓;
2、 通過特殊設立的公司間接持股,特別是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公司而言,可以通過在其章程中作出特殊規定,更方便地限制和管理員工的股權變動、擴大或者減少員工持股安排的受益人群,而不影響擬上市主體本身的股本結構。而擬上市主體為中外合資企業之時,則可以規避中國自然人不能直接成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股東的 限制;
3、在稅務上,存在特殊設立的公司層面與員工層面的雙重納稅負擔,特殊設立的公司本身也需要一定的運行成本,將導致員工的投資收益降低;
4、不能規避擬上市主體股東人數不得超過200人的規則,核心員工通過特殊設立的公司間接持股的,擬上市主體股東人數需要累加計算。
三、自然人直接持股與通過特殊設立的公司間接持股并存
在這種安排下,核心員工直接持股和通過特殊設立的公司間接持股并存,即有一部分員工直接持有擬上市主體的股權,有一部分員工通過特殊設立的公司間接持有。這種混合的模式可以針對不同核心員工的作用和特點,進行統籌考慮和安排。
四、合伙企業持股
目前,合伙企業已經被允許成為上市公司股東。合伙企業做股東可以避免雙重征稅,需要注意的:
1、與通過特殊設立的公司間接持股一樣,通過合伙企業方式,也不能規避上市主體股東200人的人數限制;
2、 合伙企業分為一般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但如何界定合伙人的權利義務關系、選誰做GP、LP、如何界定GP權利義務、如何確定股份控制權等方面是難點,存在一些不確定性。鑒于此,盡管在法律上沒有問題,但截止最近,在實務上創業板及主板上市企業中合伙企業為股東的,全部都是創投機構,還沒有發現有上市主 體的管理層和員工持股的合伙企業,可能說明存在潛在的審批風險,另外也可能因為避稅的目的過于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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