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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2014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有關問題解讀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和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調整2014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通知》精神,凡在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2014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自2014年7月1日起調整,現就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2014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為職工本人2013年月平均工資,計算繳存基數的工資項目以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制字〔1990〕1號)為準。2014年度月繳存基數最高限額為12339元,即不超過2013年西安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4113元的三倍。
二、職工上年度實際月平均工資低于西安市政府規定的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以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作為該職工2013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未央區、雁塔區、灞橋區、閻良區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為1150元/月;長安區、臨潼區、高陵縣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為1050元/月;周至、戶縣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為950元/月;藍田縣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為870元/月。
三、職工實際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低于2014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最高限額的,以職工實際月平均工資作為職工本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職工辦理購房貸款時,個人月收入即按月繳存基數確定。繳存單位不得擅自以本地區最低工資作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四、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不應低于5%,原則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方式發放職工住房補貼的,應當在個人賬戶中予以注明。
五、職工2014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2013年月平均工資分別乘以單位和職工個人的繳存比例之和。兩項計算結果分別四舍五入到元。
各單位應按照上述精神,及時辦理2014年度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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