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沈陽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多少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沈陽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為貫徹落實省住建廳、省發改委、省財政、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關于規范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遼住建〔2016〕58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結合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現就落實《通知》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策調整
1.各繳存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通知》規定,凡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規范調整,不得超過12%。
2.根據住房公積金政策“限高保低”的原則,繼續保持我市原住房公積金5%-12%的繳存比例區間不變;困難企業可根據經營現狀,在此區間內申請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低至5%,待企業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
3.符合下列條件的經營困難企業可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企業連續1年以上(含1年)虧損,職工月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50%。緩繳公積金的企業,需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核準后實施。待企業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恢復繳存并補繳其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4.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規定,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不得超過我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對超出3倍的一律予以規范調整。
5.1999年5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以下簡稱“新人”),暫停采取高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方式發放住房補貼。新的'住房補貼發放方式,由市房改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審議后實施。
二、操作規程
1.自2016年6月1日起,中心停止受理繳存比例高于12%的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2016年7月1日起,中心停止受理繳存基數超過3倍和按“新人”高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
2.單位應在上述規定期限前,完成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基數的規范調整工作。
3.2016年6月1日以前欠繳,且繳存比例超過12%的單位,可采取差額補繳的方式,按原政策補繳應繳未繳的住房公積金。
4.2016年7月1日以前欠繳,且含高比例繳存“新人”的單位,可采取差額補繳的方式,按原政策補繳應繳未繳的住房公積金。
5.單位下調繳存比例至12%的,填寫《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變更申請審批表》即可辦理繳存比例調整業務。
6.經營困難的企業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緩繳住房公積金,具體要求詳見附件。
三、其它事宜
1.管理部應加強住房公積金補繳業務的核查工作,嚴禁單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規定超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2.請各管理部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同時加強與資金籌集處工作聯系,及時反饋有關問題。
延伸閱讀
沈陽提取公積金條件
(1)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按月償還沈陽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應當由職工本人持身份證原件,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部,簽訂《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協議》,由中心按政策規定及協議的約定,直接按月劃轉還貸,不再以現金的方式提取住房公積金。已發放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的職工,辦理簽約時應提供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簽約應由職工本人辦理,他人代辦的需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2)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一次性大額償還沈陽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a. 公積金提前部分還款金額(本金)須大于等于貸款余額的10%且大于等于1萬元。
b. 累計提前部分還貸次數不能大于5次,累計提前部分還貸次數包括:現金部分還款次數及提取定期償還公貸次數;銷戶提取償還公貸不計入累計次數。
提取定期提前部分償還公貸必須按月還款6個月以上;提前全部償還公貸必須按月還款12個月以上。
【沈陽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相關文章: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種類03-15
煙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03-18
寧夏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調整07-21
2016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怎么算08-03
廣東省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07-24
蕪湖公積金繳存比例03-11
上海公積金繳存比例03-11
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03-15
2016公積金繳存比例下調08-07
2016深圳公積金繳存比例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