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新聞
小劉和小徐結婚5年后于去年離了婚。離婚沒幾天,小劉聽說小徐的單位為每位職工都交納了住房公積金。于是便又向小徐要求分割公積金。小徐承認自己名下有3萬余元的公積金,但認為公積金是單位補助給自己的,屬于專項補貼,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問題:小劉能分割這3萬余元的公積金嗎?
房地產律師答疑:
住房公積金,指的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一般為職工工資的5%到12%。按照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而職工個人所有的住房公積金如果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小劉是有權分割這3萬余元的.公積金的。
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住房公積金應當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部分,而不是住房公積金的全部數額。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如果離婚后才發現有住房公積金等夫妻共同財產尚未分割的,是完全可以再次起訴的。需要提醒的是,由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所取得的住房公積金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在本案中,如果小劉提起了訴訟,小徐也可以提出反訴,同樣要求分割小劉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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