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辦理補充規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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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辦理補充規定全文

      北京市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辦理補充規定》的通知

      京衛指導字(2015)2號

    各區縣衛生計生委(人口計生委):

      《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辦理補充規定》已于2015年1月13日經市衛生計生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5年1月20日

      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辦理補充規定

      為簡化程序,方便群眾,對外埠戶籍職工辦理《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工作進行如下規范:

      一、辦理依據

      (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5號)

      (二)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相關政策的通知》(京人社醫發〔2012〕176號)

      (三)《北京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方便群眾辦證的補充辦法〉的通知》(京人口發[2013]30號)

      二、辦理情形

      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的外埠戶籍職工,申領生育相關待遇時,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戶籍地計劃生育政策的予以辦理。

      三、提交材料

      (一)本人社保卡(未發放社保卡可持《醫療保險手冊》或領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份;

      (二)夫妻雙方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

      (三)夫妻雙方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

      (四)《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藍本)原件及復印件1份;

      (五)在本轄區居住的證明(暫住證);本人居住在外省市而工作單位注冊地在本轄區的,出具工作單位注冊地在本轄區的相關證明材料。

      (六)夫妻雙方單位開具的婚育情況證明(證明須一年內有效)。因申請人多次流動或變換單位,單位無法開具婚育證明的,可憑本人書面承諾辦理。

      (七)女方戶籍地街道(鄉鎮)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生育服務證》或其他符合當地計劃生育政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1份。

      戶籍地出具證明時要求現居住地配合的,現居住地應予以配合。現居住地不了解情況的,應向外省市發協查,在15個工作日后協查沒有反饋的,可憑本人書面承諾為其出具在現居住地期間的婚育情況證明。

      四、辦理地點

      參保職工在本市居住地或本人單位在本市注冊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本補充規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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