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福建失業保險繳費比例
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根據(福建)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近日發布的《關于階段性降低福建省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從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全省失業保險總費率由1.5%降至1%,單位繳費率下調至0.5%。
記者從泉州市就業和人才人事公共服務中心獲悉,這是近年來第三次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調整后,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的具體比例為:用人單位按照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職工的月工資總額的0.5%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其月工資總額的0.5%繳納失業保險費。經測算,此次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執行后,2017年預計可再為我市4.8萬家參保單位減輕失業保險繳費負擔近8840.4萬元。
近年來,我(泉州)市充分發揮失業保險的`作用,積極落實援企穩崗政策。截至2017年3月底已對2015—2016年度符合穩崗補貼條件的296家企業發放穩崗補貼資金3016.7萬元。主要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支出,有效地減輕了企業負擔,激發企業活力,促進就業穩定。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階段性調低福建省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閩人社發[2017]2號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稅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財政金融局、地稅局: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14號)精神,進一步完善我省失業保險費率動態調整機制,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就業穩定,經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降低全省失業保險費率。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失業保險總費率由1.5%降至1%,單位繳費部分再降0.5%,即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的具體比例為:用人單位按照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職工的月工資總額的0.5%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其月工資總額的0.5%繳納失業保險費。執行期限為2017年1月1日到2018年4月30日。
二、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閩政辦〔2006〕233號)有關規定,因降低費率造成統籌地區當年失業保險基金收不抵支時,先由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歷年結余支付,仍有不足部分由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補助,再由當地財政補貼。
三、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繳費單位已按原費率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可在以后月份繳納失業保險費時自行抵扣,以抵扣后的金額向地稅機關申報繳納。
四、各地執行中遇到問題,要及時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和省地稅局報告。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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