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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規定
湖南省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規定有哪些內容值得我們關注的?下面去看看《湖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吧!
湖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財政廳
關于印發《湖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湘人社發〔2017〕26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規范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防范騙取、冒領養老金行為,確保基金安全,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4〕2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湖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實施辦法(試行)》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財政廳
2017年3月22日
湖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防范騙取、冒領養老金行為,確保基金安全,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4〕2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格認證的對象是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以下簡稱待遇領取人員)。
第三條 資格認證的主要內容是核查待遇領取人員是否死亡、出國(境)定居、服刑或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四條 資格認證采取戶籍地認證為主、居住地認證為輔、集中與實時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認證途徑
(一)村(居)委會協辦員每月初將上月死亡、出國(境)定居、服刑等應停止發放待遇的人員名單及相關材料上報至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機構,由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機構審核無誤后報縣級經辦機構。
(二)縣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每年開展不少于一次的待遇領取人員集中認證。
(三)省、市州、縣(市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每月與民政、衛計、公安、司法等部門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等機構進行數據比對,分別生成疑似死亡人員數據信息、疑似重復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因出國(境)定居和服刑而不應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人員信息等,由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機構、村(居)委會協辦員在全省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鄉鎮、村級平臺中下載,或逐級下發至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機構、村(居)委會協辦員進行資格認證。
(四)省、市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定期下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比對的疑似重復享受待遇人員信息,縣(市區)經辦機構、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機構、村(居)委會協辦員據此進行資格認證。
第六條 認證方式
(一)現場認證:待遇領取人員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等身份證明材料到指定認證地進行現場認證。
(二)上門認證:因重病、傷殘、高齡等原因不能到指定地點進行現場認證的',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機構、村(居)委會協辦員應組織不少于2名工作人員上門認證。疑似死亡人員數據信息、疑似重復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因出國(境)定居和服刑不應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等信息,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機構、村(居)委會協辦員應組織不少于2名工作人員上門核實。
(三)異地認證:待遇領取人員不在戶籍地居住的,在收到戶籍地的認證通知后可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等身份證明材料到居住地縣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或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機構進行認證。
(四)技術認證:縣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積極采取相關生物識別技術開展生存認證工作,建立待遇領取人員基礎信息模型數據庫,通過人臉、靜脈、指(掌)紋等生物識別技術手段為待遇領取人員建模,認證時通過與系統內首次模型比對確認待遇領取資格。省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積極搭建資格認證信息技術平臺給予支持。
第七條 集中認證
(一)縣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每年集中一段時間組織開展資格認證工作,下發認證通知,明確認證對象、時間。
(二)縣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機構、村(居)委會可通過政府網站、廣播、電視、宣傳欄等方式刊登通知、張貼告示,廣泛開展宣傳活動,告知待遇領取人員及時辦理資格認證手續。
(三)縣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或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機構從信息系統中提取待遇領取人員信息,生成《湖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資格認證表》(附件1,以下簡稱《資格認證表》),按村(居)委會下發。村(居)委會協辦員也可通過信息系統村級平臺提取待遇領取人員信息,生成《資格認證表》。村(居)委會協辦員應在規定時間內為待遇領取人員辦理資格認證手續。
(四)待遇領取人員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等身份證明材料的原件,到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辦理資格認證手續,在《資格認證表》上簽字、簽章并留指紋確認。村(居)委會協辦員負責檢查待遇領取人員提供的材料是否屬實,在《資格認證表》上簽字蓋章并于規定時間內上報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機構。
待遇領取人員也可直接到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機構或縣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資格認證手續。
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機構、村(居)委會協辦員應為重病、傷殘、高齡等行動不便的待遇領取人員逐一開展上門認證。
(五)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機構對村(居)委會協辦員上報的資格認證材料進行初審,無誤后,在《資格認證表》紙質件上簽字、蓋章后報縣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
(六)縣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對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機構上報的資格認證材料進行復核,無誤后,完成審批。
(七)對在集中認證期內沒有辦理認證的待遇領取人員,縣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機構應及時開展個別認證,方便待遇領取人員完成認證手續。
(八)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機構及時將認證結果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第八條 異地認證
(一)對于在外地居住的待遇領取人員,村(居)委會協辦員、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機構應在集中認證期內通知本人在規定時間內到居住地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機構或縣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資格認證。
(二)省內異地居住的待遇領取人員收到認證通知后,應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等身份證明材料原件到居住地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機構辦理資格認證手續。
居住地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機構對待遇領取人員提供的資格認證材料進行初審,填寫《湖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異地認證表》(附件2,以下簡稱《異地認證表》),經本人簽字、簽章并留指紋確認后,將《異地認證表》及相關材料一并上交居住地縣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省內異地居住的待遇領取人員也可直接到居住地縣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認證。
居住地縣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對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機構上報的材料進行初審,無誤后,在《異地認證表》上簽字蓋章,并將《異地認證表》寄送至戶籍地縣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或將《異地認證表》的電子圖片發送至戶籍地縣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
戶籍地縣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異地認證表》進行復核,無誤后,及時完成認證。
(三)對于在省外居住的待遇領取人員,村(居)委會協辦員、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機構應在集中認證期內通過郵寄或電子郵件向本人發送《湖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異地認證通知書》(參考模版,可修改)(附件3,以下簡稱《異地認證通知書》)和《異地認證表》,通知其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等身份證明材料原件以及《異地認證通知書》和《異地認證表》到居住地縣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認證,并將居住地縣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簽字蓋章的《異地認證表》寄送至戶籍地縣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戶籍地縣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相關材料后及時進行審核,完成認證。
在省外居住的待遇領取人員可以采取直接向戶籍地縣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發送可以證明其具有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資格的有效電子資料(如活體照片等)完成認證工作。
第九條 認證結果處理
(一)通過資格認證且公示無異議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縣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按時為其發放養老金。
(二)對于拒不參加資格認證的待遇領取人員,縣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規定暫停發放其養老金,待其補辦有關手續并通過資格認證后,從停發之月起續發養老金。
(三)待遇領取人員已經死亡的,縣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23號,以下簡稱《經辦規程》)規定為其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注銷手續。待遇領取人員死亡后被冒領的養老金應予以追回,追回后,方可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辦理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含政府補貼余額)和喪葬補助金支付手續(適用于已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制度的縣市區并按其規定執行)。
(四)待遇領取人員出國(境)定居并喪失國籍的,縣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經辦規程》規定退還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不含政府補貼余額),終止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五)待遇領取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服刑的,縣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暫停發放其養老金。服刑期滿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領取申請,縣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從其服刑期滿后的次月為其續發養老金,停發期間的養老金不予補發。
(六)待遇領取人員重復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縣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停發其養老金,并按規定追回其重復領取的基礎養老金,退還后,將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終止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待遇領取人員拒不退還重復領取時段基礎養老金的,可從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經辦機構應向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經辦機構申請協助抵扣,或者申請停發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直至全部退還后才續發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條 待遇領取人員應按規定履行資格認證手續,如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對違規騙取、冒領的養老金應主動退還。對騙取、冒領的養老金拒不退還者,縣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提請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程序處理。
第十一條 縣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和監督電話,及時受理舉報,并對舉報情況及時進行處理。建立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社會對騙取、冒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金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十二條 各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資格認證工作納入目標管理,實行年度考核。各縣市區要將資格認證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配備相應設施設備,建立村(居)委會協辦員開展資格認證工作經費與認證人數、認證質量掛鉤機制。因沒有開展資格認證導致暫停發放養老金、經補辦認證手續需補發、且影響到中央和省基礎養老金結算和預撥資金的,由縣級財政先行墊支資金發放養老金。對因未及時開展資格認證工作產生的應稽核而未稽核到位的金額,省在撥付基礎養老金時予以抵扣,由此產生的待遇發放缺口由縣級財政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協辦人員因工作不負責任,違反經辦規定,影響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工作正常進行,或造成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損失,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經辦機構或提請有關部門進行組織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1.湖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資格認證表
2.湖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異地認證表
3.湖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異地認證通知書
拓展閱讀:困難及殘疾人員怎樣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對低保家庭人員和一、二級困難重度殘疾人,按500元標準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給予全額補助;對困難家庭人員和三、四級困難殘疾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按正常繳費標準低檔的20%給予補貼。具體操作如下:
低保家庭人員及一、二級殘疾人
低保家庭人員及一、二級殘疾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無需繳費,到所在村(社區)辦理參保登記,填寫《困難群眾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補助申請表》,由村(社區)直接辦理。
困難家庭人員和三、四級殘疾人
困難家庭人員和三、四級殘疾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到所在村(社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填寫《困難群眾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補助申請表》,參保人員持村(社區)開具的繳款憑證,需就近到信用社繳款,補助款項分別由市殘聯和市財政局通過鎮(街道)發放給參保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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