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居民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調整方案2017
據悉,泰安市人社局下發《關于做好2017年度全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工作的通知》(泰人社函〔2016〕181號,以下簡稱《通知》),根據《通知》要求,9月1日至12月31日,全市居民集中繳納2017年度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標準暫按照2016年標準執行。以下是詳細介紹!歡迎閱讀!
2017泰安居民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調整方案
近日,市人社局下發《關于做好2017年度全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工作的通知》(泰人社函〔2016〕181號,以下簡稱《通知》),根據《通知》要求,9月1日至12月31日,全市居民集中繳納2017年度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標準暫按照2016年標準執行。
按照《通知》要求,2017年度全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集中繳費時間為2016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對于特殊情況的時間范圍設定與2016年度相同。其中,外出務工人員的參保繳費期可延長至2017年2月底。對于2016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內出生的新生兒,其參保繳費期可延長至2017年3月31日。未在上述規定時間內參保繳費的人員,參保時個人須全額繳納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含財政補助部分)。
相比2016年度,2017年度我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沒有變化: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設兩個檔次,一檔繳費標準仍為140元/年,二檔繳費標準仍為240元/年。
拓展閱讀:
泰安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須知
一、參保范圍
泰安市行政區域內不屬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的城鄉居民,包括農村居民、城鎮非從業居民、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人員(含各類全日制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的非本市戶籍學生)。
二、繳費標準
個人繳費設兩個檔次:一檔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100元,二檔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220元。居民可根據自身經濟條件和醫療保障需求,任選繳費檔次,并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其中,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按照一檔標準繳費,享受二檔醫保待遇。
三、繳費時間
1.在校學生(包括大學生、中專生、中小學生、學齡前兒童、幼兒等)的參保繳費時間截止到2014年11月底,由學生所在學校按照全員參保的原則代收代繳。
2.其他居民(含未入學的未成年人)的參保繳費期為201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外出務工人員的參保繳費期可適當延長至2015年2月底。其參保繳費以家庭為單位,由其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村(居)委會按照“村不漏戶、戶不漏人”的.原則代收代繳,確保應保盡保,應收盡收。
3.2014年9月1日前出生的新生兒,其參保繳費期為201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201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內出生的新生兒,其參保繳費期可適當延長至2015年3月31日。新生兒參保繳費由其父母本人或委托其他代理人到屬地參保機構辦理。
4.未在上述規定時間內參保繳費的人員,參保時個人須全額繳納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含財政補助部分)。
四、繳費程序
(一)在校學生
1.參保繳費。各學校負責本校在校學生的參保資格審查、醫療保險費征繳,并按每人100元的繳費標準代收醫療保險費,于2014年11月底前將代收的醫療保險費直接存入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開戶銀行。其中山東農業大學、山東科技大學、泰山醫學院、泰山學院、山東省交通運輸學校等駐泰市屬以上大中專院校及中小學學生的參保繳費統一由泰山區負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協調。
2.信息上報。各學校按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的報盤文件錄入學生參保信息,匯總后上報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二)其他居民
1.參保繳費。各鄉鎮(街道)經辦機構確定各社區、村(居)委會的具體收繳時間,打印《泰安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礎信息表》。各社區、村(居)委會按確定時間領取《泰安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礎信息表》,組織轄區內居民進行參保繳費,按相應繳費標準(一檔100元、二檔220元)代收醫療保險費,并于每日收繳工作結束后,及時將代收的醫療保險費直接存入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開戶銀行。
2.繳費檔次選擇。居民可根據自身經濟條件和醫療保障需求,選擇繳費檔次,并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其中,原城鎮居民、收入水平高的農村居民和有較高醫療需求的人員原則上須選擇二檔標準繳費;未成年人按照一檔標準繳費。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重度殘疾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及因病造成生活特別困難并經當地政府批準的人員和其他居民,根據個人自愿,任選繳費檔次。
3.信息上報。各社區、村(居)委會按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的報盤文件,及時錄入居民參保信息,匯總后報鄉鎮(街道)經辦機構。
4.信息公示。居民參保繳費結束后,各社區、村(居)委會將《泰安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情況公示表》在本社區、村(居)委會公示7天后,填寫《泰安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礎信息匯總表》,連同《泰安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情況公示表》一并加蓋本社區、村(居)委會公章,上報各鄉鎮(街道)經辦機構。各鄉鎮(街道)經辦機構按照經辦工作流程做好各項經辦服務工作。
五、支付限額
一個醫療年度內參保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16萬元。在一個醫療年度內,參保居民因患病發生住院和門診慢性病兩種情況時,其醫療費用合并計算,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額不超過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六、住院待遇
1.起付標準。按照一檔標準繳費的參保居民在定點街道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一級和二級定點醫院、三級定點醫院住院,每次起付標準分別為200元、600元、1000元;按照二檔標準繳費的,每次起付標準分別為200元、400元、800元。
惡性腫瘤、白血病、尿毒癥腎透析、器官移植抗排異治療、再生障礙性貧血(重型)、精神病(重性)、結核病、血友病8個病種,一個醫療年度內在本市內定點醫院多次住院治療的,僅執行最高級別醫院一次起付標準費用。
2.報銷比例。參保居民在定點街道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一級和二級定點醫院、三級定點醫院住院發生的符合統籌基金支付規定的醫療費用,按照一檔標準繳費的報銷比例分別為85%(基本藥物為90%)、70%、55%,按照二檔標準繳費的報銷比例分別為85%(基本藥物為90%)、75%、65%。
七、門診慢性病醫療待遇
經確認患有惡性腫瘤、白血病、尿毒癥腎透析、器官移植抗排異治療、血友病、糖尿病、冠心病、肺源性心臟病、類風濕性關節炎、風濕性關節炎、慢性病毒性肝炎、腦出血(并發后遺癥)、腦梗塞(并發后遺癥)、再生障礙性貧血、股骨頭壞死、系統性紅斑狼瘡、精神病、結核病、兒童先天性心臟病、兒童腦癱、兒童智障、兒童孤獨癥、兒童聽力障礙、兒童苯丙酮尿癥、艾滋病機會性感染疾病、慢性腎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療)、癲癇、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中風后遺癥、高血壓病(Ⅲ期)等30種規定慢性病所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給予適當補助。
惡性腫瘤、白血病、尿毒癥腎透析、器官移植抗排異治療、血友病、精神病(重性)、結核病、兒童腦癱、兒童智障、兒童孤獨癥、兒童聽力障礙、兒童苯丙酮尿癥、艾滋病機會性感染疾病等13種門診慢性病為甲類病種;其他17種門診慢性病為乙類病種。甲類病種一個醫療年度內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超過800元以上部分,根據繳費檔次,按相應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報銷比例支付,按照一檔標準繳費的,補助限額為30000元,按照二檔標準繳費的,補助限額為40000元。取消尿毒癥腎透析門診慢性病起付標準。乙類病種一個醫療年度內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超過800元以上部分,根據繳費檔次,按三級醫院的比例支付,具體補助限額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另行公布。
八、門診統籌待遇
1.起付標準。在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定點鄉鎮(街道)、村(社區)醫療機構就醫,無起付標準。在其他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起付標準為10元。
一般診療費按規定收取和報銷。
2.報銷比例。起付標準以上、最高限額以下發生的符合統籌支付范圍的門診費用,按不同繳費檔次比例報銷。按照一檔標準繳費的,統籌基金按40%的比例支付,一個醫療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為200元。按照二檔標準繳費的,統籌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一個醫療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為500元。
3.簽約管理。參保居民實行簽約制度,簽約后一個醫療年度內不得變更,期滿可續簽或轉簽。具體門診統籌定點單位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另行公布。
九、生育醫療待遇
參保居民符合計劃生育政策且分娩時已繳費的,住院分娩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規定的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實行限額結算。限額標準為:按照一檔標準繳費的,在定點生育醫療機構分娩限額為800元。按照二檔標準繳費的,在定點生育醫療機構分娩限額為1300元。在泰安市外異地分娩的,享受市內定點生育醫療待遇。
十、意外傷害待遇
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發生的無責任人意外人身傷害事故,其門診、急診費用,符合統籌支付范圍超出100元以上的部分,統籌基金給予70%的補助,每個醫療年度最高補助10000元;全殘或死亡的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15000元、20000元。
十一、居民大病待遇
根據省里統一政策,居民大病保險的保障范圍與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銜接,采取按醫療費用額度補償的辦法,對居民一個醫療年度發生的住院(含門診慢性病)醫療費用,經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償后,個人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險再給予補償。2014年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為1萬元,個人負擔合規醫療費用1萬元以上(含1萬元)、10萬元以下的部分給予50%補償,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部分給予60%補償。一個醫療年度內,居民大病保險每人最高給予20萬元的補償。2014年,居民大病保險合規醫療費用范圍,按合并后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和原新農合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服務設施范圍目錄執行。原新農合重大疾病醫療保險確定的20類重大疾病,2014年單獨給予補償,其合規醫療費用范圍,按原省衛生廳等部門《關于印發〈20類重大疾病新農合大病保險合規醫療費用(試行)〉的通知》(魯衛農衛發〔2013〕2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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