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時間:2023-03-23 12:59:46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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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種設備崗位安全責任制度(精選6篇)

      在現在社會,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特種設備崗位安全責任制度(精選6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特種設備崗位安全責任制度(精選6篇)

      特種設備崗位安全責任制度1

      1、目的

      為貫徹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規定》、《壓力管道管理與監察規定》,做好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申報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機械、電梯及其附屬的安全閥、壓力表、安全保護裝置等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申報工作。

      3、責任部門與準備工作

      3.1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申報工作由xx部門負責。

      3.2每年年初由xx部門和其它相關部門制定年度檢驗計劃,報公司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批準,由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責任人負責落實。

      3.3應提前一個月與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預約檢驗時間,確保特種設備在下次檢驗日期到期之前檢驗完畢。

      3.4特種設備檢驗前,由xx部門和其它相關部門按規定做好特種設備檢驗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如:清潔、清洗、檢修以及為安全檢驗而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等。

      3.5特種設備檢驗時,xx部門和其它相關部門應在場配合檢驗單位做好檢驗工作。

      3.6特種設備檢驗后,由xx部門辦理領取檢驗報告的各項手續。

      3.7對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應停止使用并按照檢驗不合格報告的要求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報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3.8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3.9特種設備因故停用半年以上,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啟用已停用的特種設備,應當到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重新辦理登記手續;啟用已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種設備,還應當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報檢驗。

      3.10檢驗報告應該及時交由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管理人員歸納存檔,由xx部門負責電梯、起重機械檢驗合格標簽的更換。

      4、檢驗周期

      4.1壓力容器: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外部檢查;每三至六年進行一次內外部檢驗;每兩次內外部檢驗期間內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

      4.2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周期最長不超過二年。

      4.3電梯: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驗。

      4.4廠內機動車輛: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驗。

      4.5安全閥每年至少校驗一次;壓力表、測溫儀表按計量部門的規定進行校驗,一般每6個月校驗一次。

      4.6壓力管道:在運行條件下進行在線檢驗,每年一次。在停產條件下進行全面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1級的,其檢驗周期一般不超過6年。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其檢驗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經全面檢驗的管道一般應進行壓力試驗。經重大改造、使用條件變更、停用2年以上需重新投用的管道應進行壓力試驗。

      特種設備崗位安全責任制度2

      1、目的

      為加強公司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實現特種設備的綜合管理,明確各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及人員職責范圍,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所有特種設備的日常安全管理。

      3、部門及人員相關

      3.1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相關部門有安全環保部、生產部、工藝設備部、電自儀部、行政管理部、財務部、采購部、人力資源部。

      3.2工藝設備部為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生產部為崗位培訓教育部門,行政管理部為特種設備檔案安全管理部門,電自儀部、財務部、采購部、人力資源部為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輔助部門。

      3.3與特種設備相關之部門應安排專人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相關事宜。

      4、部門及安全管理人員主要職責

      4.1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主要職責

      4.1.1遵守并督促檢查公司各部門遵守特種設備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以及上級關于職業安全健康指示的執行情況及員工安全學習培訓工作。

      4.1.2審批職業安全健康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1.3督促檢查公司各部門對特種設備管理人員、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能。

      4.1.4參加特種設備安裝驗收及試車。

      4.1.5組織特種設備安全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實施事故隱患的整改。

      4.1.6組織特種設備安全會議,提出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各項要求。

      4.1.7組織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的演練。

      4.1.8參加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救援,按“四不放過”原則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4.2工藝設備部及管理人員主要職責

      4.2.1貫徹執行上級特種設備管理制度和法規,落實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方針和目標。

      4.2.2負責特種設備日常管理、更新方面的技術工作,對特種設備的檢驗、修理、改造和報廢等進行技術審查,并辦理相關匯報事宜。

      4.2.3建立健全特種設備臺賬,并及時更新。

      4.2.4起草特種設備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上報批準并貫徹落實。

      4.2.5制定特種設備操作、維護、檢修等技術規程。

      4.2.6負責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安全閥等特種設備及附件的定期檢查檢驗工作。

      4.2.7編制特種設備大修方案及材料計劃。

      4.2.8檢查特種設備操作情況,并提出合理化建議。

      4.2.9配合行政管理部建立和健全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4.2.10負責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安裝取證和換證工作。

      4.2.11編制特種設備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4.2.12負責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操作和維護人員的技術培訓。

      4.2.13向當地安全監察機構報送特種設備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計報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以及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情況等。

      4.2.14組織特種設備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及有關規章制度的培訓。

      4.2.15按規范協助采購部訂購特種設備、配合安裝單位安裝特種設備、按特種設備規范驗收特種設備。

      4.2.16參加特種設備安全會議,提出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各項要求。

      4.2.17協同組織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的演練。

      4.2.18參加特種設

      特種設備崗位安全責任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員生命和企業財產安全,依據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車間特種設備的管理,具體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壓力容器、壓力管道。

      第三條車間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和節能全面負責。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

      第四條車間定期限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

      第二章特種設備的使用

      第五條使用特種設備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條例和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六條車間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核對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第七條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及時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八條車間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六)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能效測試報告、能耗狀況記錄以及節能改造技術資料。

      第九條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車間應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公司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設備管理部門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條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

      第十一條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

      第十二條公司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特種設備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知識。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第十三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三章特種設備維護、保養管理

      第十四條特種設備的維護保養應符合國家法規、規范和技術要求。

      第十五條特種設備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工作,由使用部門、操作人員負責,并做好記錄。

      第十六條特種設備維護、保養應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

      第十七條特種設備檢查實行班組日檢、車間周檢、公司特種設備管理人員月檢的三級檢查制度,并做好檢查記錄。有關部門必須對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和附屬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

      第十八條對特種設備進行科學管理,合理保養,計劃檢修,鞏固提高設備完好率,保證指標的實現。

      第十九條發現故障及時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詳細記錄,及時上報,并結合設備檢修計劃予以消除。

      第二十條定期檢查維護,并主動向操作工了解設備運行情況

      第二十一條設備執行“定人定機“的專人負責制,認真填寫運行記錄。

      第二十二條認真做好設備重點部位的維護保養工作。

      第二十三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工作時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四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立即整改,或報告主管領導處理。

      第四章特種設備應急救援

      第二十五條對特種設備車間應制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事故應急救援是指對威脅人員生命或造成公司財產損失的緊急情況,所采取的`一系列搶險救治工作。

      第二十六條全體員工在公司發生事故時,應積極參加緊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七條發生事故或人員傷亡,知情人必須以最快的速度通過電話或其他通信方式,將事故情況報告部門領導;部門領導應迅速報告公司領導和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

      第二十八條員工在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采取可能的緊急措施后撤離作業

      第二十九條公司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和各有關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趕赴現場,根據本《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其它有效辦法指揮救援工作,不論采取何種措施進行緊急救援,應首先采用減少人員傷亡、減輕傷員痛苦的各種措施。

      第三十條事故應急救援人員,在救援過程中,必須聽從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的指揮,各就各位地對事故進行必要的救援工作,并注意自我保護,正確佩戴防護用品和使用防護器具,避免自身傷害。

      第三十一條當事故性質嚴重,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應向市各應急救援部門和附近生產經營單位、社區求援。

      第五章特種設備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特種設備事故按設備損壞程度分為爆炸事故,嚴重損壞事故和一般損壞事故。

      第三十三條爆炸事故是指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在使用過程中或壓力試驗中,受壓部件發生破壞,設備中介質蓄積的能量迅速釋放,內壓瞬間降至外界大氣壓力以及管道泄漏引發的各類爆炸事故。

      第三十四條嚴重損壞事故是特種設備在使用過程中,由于結構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損壞等導致設備停止運行而必須進行修理的事故。

      第三十五條一般損壞事故是指鍋容管特在使用中輕微損壞而不需要停止運行修理,以及壓力管道發生泄漏未引起其他災害的事故。

      第三十六條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后,事故部門應迅速向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設備部門和公司主管領導報告。如屬于嚴重損壞事故、爆炸事故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的程序和內容向特種設備監察部門等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部門應積極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和防止事故擴大,并在事故現場采取加攔繩,張貼“嚴禁入內“,“嚴禁破壞事故現場“標志,設人監督等措施,保護好事故現場。

      第三十八條屬于一般損壞事故發生后,由領導對事故發生前設備狀況,事故傷亡、設備損壞及經濟損失情況,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質等進行調查分析,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建議。事故調查結束后,由事故調查組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

      第三十九條屬于嚴重損壞事故、爆炸事故,由公司領導、設備部門以及事故有關人員聯合成立事故調查小組,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建議。事故調查結束后,由事故調查組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對造成員工重大傷亡事故或重大財產損失事故且構成犯罪的責任人,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制度由公司設備管理部門提出。

      第四十一條本制度由公司設備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種設備崗位安全責任制度4

      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特種設備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二、公司購買、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規定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主管部門登記。

      三、對在用特種設備要進行經常性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廠部或班組至少每月要進行一次檢查,或按國家和行業有關的時間規定,進行維護保養、檢查,做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或上報公司。

      四、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五、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發現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對其進行全面檢檢、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陸患或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的應當予以報廢,并向有關監督臂理部門辦理注銷。

      七、特種設備的.維護、保養、安裝、操作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或有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進行。

      八、公司設備部門要建立特種設備技術檔案,內窖包括:特種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使用堆護證明書等文件及安全技術資料;設備的定期檢驗和自查記錄;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特種設備崗位安全責任制度5

      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制度

      1、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要熟練掌握分院特種設備定期檢測情況,根據自身的特點制定定期檢驗檢測計劃,確保檢驗檢測工作如期實施。

      2、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測要求在上次檢測有效期滿前1個月提出定期檢測要求。

      3、檢測前應當備齊以干特種設備的相關資料

      (1)設備出廠資料:設計文件、安裝使用說明、產品合格質量證明;

      (2)設備安裝資料:安裝告知書、安裝質量證明、安裝監督檢驗報告。

      (3)使用登記文件

      (4)上次定期檢驗報告

      (5)運行記錄、維護保養記錄、運行中出現異常情況的記錄等。

      4、檢測時,要做到按計劃的時間停車檢驗,并向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提供檢驗所需的條件,配合他們作好檢驗檢測工作。

      5、檢測后,對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或存在問題的設備,已經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并達到合手使用要求的,要及時辦理有關注冊、變更手續。

      6、凡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7、特種設備發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安全隱患后,方可投入使用。

      8、對確因需要延長檢驗周期的特種設備,必須依法辦理延期檢驗手續。

      特種設備安全檢查制度

      1、安全檢查要做到經常性,充分發動員工,堅持專職檢查與員工檢查相結合,日常檢查與定期檢查相結合,普遍檢查與重點檢查相結合,做到層層把關,堵塞漏洞。

      2、定期安全檢查由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每年安排一次年度安全檢查。主要檢查內容:查設備、查制度、查措施、查事故處理情況等。

      每月安排一次定期的安全檢查。對特種設備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在“五一、十一、元旦、春節”等重大節日前組織有關人員有針對性的進行節前安全檢查。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要不定期的開展日常安全檢查,到生產現場監督檢查有無違章操作,防護用品穿戴是否齊全,各種安全防護設施是否完好,安全通道是否暢通,使用的工具是否安全可靠、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發現問題應及時制止、糾正。

      3、各部門除配合特種設備管理部門組織的安全檢查外,還要每季度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對設備使用情況,各項安全制度執行情況重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反饋,并作好檢查記錄。

      4、部門每周組織一次安全檢查。重點檢查作業現場是否整潔,各種設備運轉是否正常,安全防護設施是否完好,安全制度執行情況等。發現問題及時反饋,并作好檢查記錄。

      5、在每次生產前要進行安全檢查。危險部位和要害設施要重點檢查,生產過程中要隨時檢查有無違章操作等不安全行為。

      6、操作者在工作前必須進行安全檢查。倒班生產人員要嚴格執行交接班檢查制度并認真作好交接班記錄。在生產操作過程中要集中精力,隨時注意安全狀況,發現問題要立即報告代班長或單位領導。

      7、檢查中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必須及時報告單位主管領導,隱患未排除,嚴禁進行生產。

      特種設備維護保養制度

      1、認真執行設備使用與維護相結合和設備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堅持維護與檢修并重,以維護為主的原則。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設備包機制,確保在用設備每臺完好。

      2、操作人員對所使用的設備,通過崗位練兵和學習技術,做到“四懂、三會”,并享有“三項權利”,即:有權制止他人私自動用自己操作的設備;未采取防范措施或未經主管部門審批超負荷使用設備,有權停止使用;發現設備運轉不正常,超期不檢修,安全裝置不符合規定應立即上報,如不立即處理和采取相應措施,有權停止使用。

      3、要嚴格執行日常維護保養制度和定期保養制度。日常維護保養:操作者每班照例進行保養,包括班前10—15分鐘的巡回檢查;班中責任制,注意設備運轉、液標液位、各種溫度儀表、壓力指示信號、保險裝置是否正常;班后、月未、節日前的大清掃、擦洗。定期維護保養:每月進行一次全面的設備檢查保養。

      4、正確使用設備,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啟動前認真準備,啟動中反復檢查,停車后妥善處理,運行中搞好調整,認真執行操作規程,不準超溫、超壓、超速、超負荷運行。

      5、精心維護、嚴格執行巡回檢查制,定時按巡回檢查路線,對設備進行仔細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排除隱患。搞好設備清潔、潤滑、緊固、調整和防腐,保持零件、附件及工具完整無缺。

      6、掌握設備故障的預防、判斷和緊急處理措施,保持安全防護裝置完整好用。

      7、設備檢修人員對所包修的設備,應按時進行巡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配合操作人員搞好安全生產。

      8、所有特種設備維護工作,必須有明確分工,并及時做好防凍、防凝、保溫、保冷、防腐、堵漏等工作。

      特種設備崗位安全責任制度6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銷售、使用、檢驗、檢測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包括特種設備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的專用設備的安全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壓力管道設計、安裝、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必需的經費,并將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納入對下級人民政府的考核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特種設備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明確人員,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建設、財政、價格、工商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本行業內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自律管理,配合、協助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報經國務院或者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向設區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特種設備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報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或者檢驗、檢測人員證書。

      第七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生產、使用,保證特種設備的產品質量和安全使用。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

      提倡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辦理第三者責任保險。

      第八條 特種設備的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的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第九條 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為管理責任人;使用單位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種設備的,受托人為管理責任人。管理責任人依法履行特種設備的管理義務。

      新安裝特種設備未移交使用單位的,項目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業主共有的電梯,由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為管理責任人。業主未委托的,由全體業主協商確定管理責任人;協商不成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機構)應當指導、協調業主確定管理責任人。未確定管理責任人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應當暫停使用。

      第十條 氣瓶充裝單位在氣體充裝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氣瓶進行安全檢查。

      禁止使用下列氣瓶充裝氣體:

      (一)沒有檢驗、檢測標識的;

      (二)超過定期檢驗周期的;

      (三)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

      (四)超過安全使用年限的。

      氣瓶充裝單位發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氣瓶,應當按規定送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發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氣瓶,應當作出回收處理。

      氣瓶的回收處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 鍋爐房的建造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第十二條 鍋爐用水的水質、鍋爐的化學清洗和停爐保養,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鍋爐停用一年以上重新啟用的,應當經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合格。

      第十三條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的要求進行。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日常維護保養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并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其他特種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應當由管理責任人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的要求進行。管理責任人不能按照要求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的,應當委托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或者其他有日常維護保養能力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

      鼓勵特種設備制造單位直接從事本單位所制造特種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活動。

      第十四條 電梯主要部件嚴重損壞,危及公共安全的,可以按照設區的市規定的簡易程序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未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電梯大修、改造、更新經費籌措方案。

      按照簡易程序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將維修內容、維修預算、維修單位等事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并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撥付使用完畢后一個月內將維修資金使用總額及業主分攤情況向全體業主公告。

      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履行法定的檢驗、檢測義務時,有權自主選擇委托有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有關部門不得對其選擇委托權進行限定。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將法定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報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應當客觀、公正,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依法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禁止轉讓、出租和出借下列證書、文件或者標識:

      (一)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書;

      (二)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書;

      (三)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書;

      (四)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或者檢驗、檢測人員證書;

      (五)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或者鑒定結論;

      (六)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標識。

      第十八條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用油桶等容器改裝或者采用其他類似材質卷制、焊接的可以輸出蒸汽、產生壓力的簡易設備。

      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執法責任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執法隊伍建設,切實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事故等級依法履行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職能。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事故影響程度,委托下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原因調查;受委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再委托其他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原因調查。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書。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注銷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書,吊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或者檢驗、檢測人員證書。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法生產、銷售簡易設備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簡易設備,可以并處簡易設備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或者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違法使用簡易設備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拆除、銷毀;逾期未拆除、銷毀的,予以沒收,并處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簡易設備構成特種設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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