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定位系統管理制度

    時間:2023-01-31 21:05:31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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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員定位系統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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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員定位系統管理制度

      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kj133(c)人員定位系統,充分發揮其在礦井安全生產動態管理過程中可靠的安全保障功能,創建本質安全型高產高效現代化礦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行業標準,結合公司相關管理制度,特制定本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管理制度適用于使用kj133(c)人員定位系統的生產單位和相關管理部門。

      第二條使用kj133(c)人員定位系統的生產單位對本單位區域內的系統設備、設施維護、升級和正常使用管理負全責。

      第三條加強人員定位系統管理,明確分管領導和人員,充分保證系統運行使用、維護。制定相應的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確保系統安全、可靠、正常運行。

      第二章系統安裝與維護

      第四條使用單位必須配備專業系統維護人員和硬件設施維修人員,維護定位系統軟件運行正常,確保硬件設施無損壞。

      (一)軟件系統必須建立權限分級管理,一級為最高權限,具有一級權限的人員可對系統升級、更改、數據錄入、授權控制、設備設施的增減有最終權限。二級權限可進行人員信息的錄入。三級權限只能進行實時監測,但不能更改任何信息。

      (二)各單位要建立權限審批手續,明確授權群體,根據具體要求授予權限和安裝軟件,嚴禁給予無關人員授權和安裝軟件。

      (三)設備維護人員要定期維護各種設備、線路。設備必須保證穩固、清潔,配件齊全;線路必須保證吊掛規范,設備檢修或移動位置時,必須經過單位和一級權限人批準,一級權限人必須及時完成系統圖紙補充。

      (四)基站、分站和無線信號接收裝置嚴禁隨意移動、搬遷,如影響巷道施工時,必須經公司企業管理和安全管理部門同意并備案后方可進行調整。杜絕人為損壞情況發生。

      第三章系統使用管理

      第五條識別卡為入井人員的唯一標識,因此,攜卡人員和相關管理人員必須執行以下要求:

      (一)所有下井人員必須攜帶識別卡,嚴禁一人攜帶多卡入井。

      (二)攜帶識別卡下井人員通過井口專用檢卡設備時要檢查識別卡是否正常,如發現電量不足,卡號錯誤,信息不全時與維護人員聯系,換識別卡或更換識別卡電池,并能在換卡的同時進行信息關聯。

      (三)井下工作人員未經本單位同意,嚴禁隨意更換、拆卸識別卡,若有問題,及時與維護人員聯系更換識別卡。

      (四)井口檢身人員,必須對下井人員是否攜帶檢識別卡進行查驗如發現未驗卡或未佩戴識別卡的人員,有權限制其下井作業。生產安全處根據工作安排隨機抽查員工攜卡情況,如發現有未攜卡人員,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五)攜帶識別卡下井人員必須保護好本人識別卡,禁止隨意啟動呼救功能,如發現屬于虛假呼救信息,則追究本人責任。

      (六)當識別卡接收到呼叫信息時,攜卡人員應立即停止作業并立即撤離作業地點,并選擇最近的安全地點集合,待接到單位領導或當班安全管理人員口頭或書面通知并確認安全后再重新返回作業點。

      (七)接到系統報警后,值班員應立即通知生產調度及值班領導,生產調度及值班領導應立即采取措施.處理結果應記錄備案。

      (八)調度員負責監視系統設備的運轉和監測數據變化情況,核實和匯總人員跟蹤監測信息,對信息出現異常或設備報警時,立即通知維護人員,并做好中心站運行日志,相關人員查明原因后向有關負責人匯報。

      第四章技術管理

      第六條使用單位要建立人員定位系統技術資料管理與使用制度,技術資料要定期保存。

      (一)要按標準化的要求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以下帳卡和報表:

      a)設備、儀表臺賬;

      b)設備故障登記表;

      c)檢修記錄;

      d)巡檢記錄;

      e)中心站運行日志;

      f)監測日(班)報表;

      g)設備使用情況月報表。

      (二)使用單位應繪制人員定位設備布置圖,圖上標明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設備的位置、接線、傳輸電纜、供電電纜等,根據實際布置及時修改,并報公司技術負責人審批。

      (三)中心站應每3個月對數據進行備份,各份數據應保存1年以上。

      (四)圖紙、技術資料應保存1年以上。

      第五章罰則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使用單位依據公司安全管理績效考核辦法有關規定,實行經濟處罰

      (一)下井人員未攜帶本人標示卡或攜帶他人識別卡入井的。每次罰款500-1000元。

      (二)私自拆卸識別卡或故意損壞識別卡的。一經發現,罰款3500-1000元。

      (三)作業期間私自啟動呼救功能的,經確認每次罰款1000-5000元。

      (四)當作業人員接到呼叫信息后,未及時向安全地點集結的,經確認每次罰款1000-20xx元。

      (五)值班人員值班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的,經確認每次罰款500-1000元。

      (六)井口檢查人員未按規定濫發識別卡,造成監測數據失真或其他影響的。經確認每次罰款500-1000元。

      (七)使用單位未按規定配足人員定位系統操作、維修人員,或系統操作、維修人員未經培訓上崗的。根據公司相關管理辦法考核使用單位3-5分。

      (八)故障排查不及時,8小時之內未及時處理故障影響安全生產的,或因停電時間過長,服務器不能運行而及時恢復系統運行的,根據公司相關管理辦法考核使用單位5-10分。

      (九)使用單位不及時更新系統人員巷道定位界面及人員定位系統設備布置圖的,根據公司相關管理辦法考核使用單位3-5分。

      第八條對故意破壞、盜竊人員定位系統設備及其附屬設施者,嚴格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九條設備處、企管處和生產安全出負責人員定位系統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使用單位必須將人員定位系統運行情況納入安全標準化體系,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各級管理人員必須經常通過人員定位系統終端了解礦井生產人員組織等相關情況,分析、研究系統的各類數據,掌握設備運行情況及入井人員活動規律,以提高安全生產科學管理決策和突發事件應急指揮能力。

      第十條使用單位必須編制人員定位系統發現問題應急處置預案,每年按應急處置預案進行一次預演。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20xx年8月1日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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