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實習生管理制度

    時間:2025-04-17 11:25:15 少芬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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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實習生管理制度(通用5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學校實習生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學校實習生管理制度(通用5篇)

      學校實習生管理制度 1

      一、總則:

      1、畢業生實習是我司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為進一步規范我司畢業實習生管理工作,現結合企業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2、凡來我司實習的畢業生,實行期限為3-6月。

      3、本規定適合在我司工作的大中專畢業(己學完學校規定課程進入實習期在校的)實習生

      二、錄用實習生基本要求:

      1、以各部門的工作要求為依據,按辦公條件許可、所學專業對口。

      2、實習生原則上為本科,特殊崗位可接收品學兼優的專科生,且必須學完學校規定的課程,并按學校規定已進入實習的在校生或應屆畢業生(以學校實習推薦信為準)。

      3、具備健康心理素質和身體素質,具有競爭意識和開拓精神。

      4、具有良好的團隊合作精神。

      三、審批程序:

      1、行政部對實習生所在院校推薦信及《實習生檔案登記表》進行審核。

      2、行政部與用人部門進行面試,綜合意見后將適合的《實行生當案登記表》交總經理審批。

      3、行政部根據總經理審批意見辦理實習生錄用手續。

      四、實習生待遇:

      (1)實習生在實習期間給予實習補貼:

      ①應屆畢業實習生:研究生xxx元月,專科生xxx元月。

      ②在校實行生:原則上公司不予考慮補貼,但是,在實習期間有突出貢獻者,根據實際工作情況給予適當考慮。

      (2)實習生在實習期間原則上不安排出差,如果確有必要,則按公司一般員工出差待遇執行。

      (3)實習生的'食宿問題由個人解決。

      (4)凡來我司實習的畢業生,實習期限為3-6個月

      五、其他事宜:

      (一)實習生在實習期間,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我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用人部門要加強對實習生的管理,特別要加強保密教育。未經允許,實習生不得將接觸到的公司內部信息、資料向外泄漏。

      (三)對違反公司有關規定、作風散漫、表現不好的實習生,部門可隨時取消實習資格,并報行政部備案。

      (四)除上班時間在我公司實習外,其他時間一切活動所發生的一切事情與本公司無關。

      (五)實習結束后,有關部門對實習生在實習期間的表現用書面形式做出評價,并報人力資源部備案。對在實習期間表現突出的公司可考慮讓其轉為試用期員工。

      學校實習生管理制度 2

      為進一步加強實習學生的管理,提高學生專業技術素質,為用人單位輸送“紀律嚴明,素質優良,品行端正”的初、中級專業技術人員,根據有關實習單位的規章制度,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一、上班制度

      1.實習生必須嚴格遵守實習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進出實習單位必須出示有關證件,上班不遲到、不早退。

      2.實習生進入工作場地前按實習單位要求穿戴好服裝、鞋帽等,做好一切準備工作,確保安全、文明生產。

      3.實習生不準擅自離開實習崗位,有事離崗需經班組長或師傅批準,返回崗位應向班組或師傅報告,同意后方可上崗。

      4.實習生必須聽從師傅指導,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愛護設備,不亂動設備,不得無故損壞。如發現故障或異常現象,立即報告值班領導和師傅,未經允許,不得任意拆卸或啟動設備,確保人身、設備的安全。

      5.愛護工具、量具,節約原材料、認真做好所在崗位的設備保養、做好實習場地和工位的清潔衛生工作。

      6.在工作場所內,不準嘻鬧、奔跑和大聲叫喊,上班不準串崗,不準打瞌睡、干私活、看小說或參加非企業組織的其它活動。

      7.尊重實習單位領導和師傅,聽從安排,服從分配,安心本職工作,虛心求教,刻苦鉆研業務,提高操作技能,爭取盡快達到頂崗作業的'要求。

      8.嚴格遵守實習單位的保密制度,不得將技術或商業情報泄露,維護實習單位利益。

      二、考勤制度

      1.實習學生在實習期間實行考勤制度:即所在實習單位的班組(師傅)代為考勤或所在實習單位的實習小組組長考勤(學校指定)。實習領導小組成員將不定時抽查。

      2.實習小組組長(實習單位為一人者,自己填寫考勤表)須將考勤情況表交所在實習部門領導簽字蓋章后每學期按規定時間上報學校實訓處,并將考勤情況向班主任匯報。

      3.實習生必須按時參加在實習單位規定的上班、培訓或參加其它活動,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論處。

      4.實習生原則不允許請事假,如遇特殊情況,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其順序為:先由該生填寫請假條,而后交所在實習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同意后方可生效。

      5.實習生請病、事假,應經實習單位領導同意后,報實習小組組長登記。請假三天以上還必須經班主任審核,實訓處審批,否則,按曠工論處。

      三、寢室制度

      1.實習學生原則上不得在外租房住宿(學校統一租房外)。因特殊情況要求在租房的,則必須由家長出面辦理租房手續,經班主任同意的,報學校實訓處備案。

      2.嚴守就寢紀律,注意作息時間,不得有吵鬧、大聲喧嘩等影響他人休息的行為。

      3.不得無故晚歸宿或不歸宿,不得隨意留宿外來人員。

      4.要愛護宿舍內的一切設施,不準亂拆、亂搬、亂拿,損壞公物賠償。

      5.保持室內整潔。宿舍內所有用品擺放整齊,被子按要求折疊,不準亂扔垃圾,亂潑水。

      6.節約用電、用水,每個寢室必須做到人走燈滅,杜絕長明燈、長流水。嚴禁私自拉、接線和嚴禁使用明火。

      7.各寢室設寢室長一個,負責本室的管理工作,安排值日生,督促本室人員講文明守紀律。

      8.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寢室門要及時上鎖,貴重物品妥善保管。

      9.注意自身形象,遵守社會公德,穿著樸素大方,團結同學,互幫互助,自尊自受。

      10.嚴禁吸毒、抽煙、喝酒、賭博、打架斗毆;不看不健康的書刊、音像;不進入酒吧、網吧、舞廳、歌廳。

      11.休息日回家要向寢室長辦理登記手續。

      四、實習生違紀處理制度:

      1、實習生在實習期間如違反實習管理有關規定,情節輕,不構成行政處分的,由校實訓處進行批評教育,形式包括口頭批評、書面檢討、書面保證、暫停實習、請家長到校等。

      2、凡情節嚴重,認識態度差,構成警告以上行政處分的,由實訓處提出處理意見并填寫“實習學生違紀處理呈報表”,由分管校長簽字或報校領導研究后行文通報。

      3、學生或家長在接到實訓處通知后一周之內拒絕返校接受教育的,作流失學生處理,撤銷學籍。

      4、處分文件下發各實習基地,抄送學生本人、家長、校長室等相關人事部門。實習結束時有處分者不能領取畢業證。

      5、記過以下處分實習結束時可以提出申請撤銷處分,留校察看則必須自發文之日起一年方可申請撤銷處份。

      6、撤消處分程序為:由本人提出申請,實訓處根據處分后實習表現簽注意見,分管校長簽字后行文撤銷。

      五、其它規定

      1.實習生必須遵紀守法,自覺遵守社會公德,維護學校,實習單位聲譽;遵守《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實習守則》。

      2.允許學生自行聯系安排實習單位,但須家長同意、實習單位接納實習證明、班主任處登記,并報學校實訓處辦理上崗實習手續。

      3.實習生原則上不能私自離開學校指定實習單位,若要調換實習單位,必須在原單位實習6個月以上后由本人提出申請、陳述充分理由,原實習單位同意、新單位接納證明,報班主任和學校實訓處審批同意后,方可離開實習單位。

      4.實習生因嚴重違紀或工作懶散等原因,被實習單位拒絕實習,學校原則上不再安排新的實習單位,個別經教育不改者將作出相應紀律處分。

      5.實習生在實習期間對實習單位有意見應及時與班主任聯系,并以書面形式報告實訓處,由學校與實習單位負責協商解決。嚴禁實習生直接與實習單位發生沖突。

      6.實習結束,學校組織對優秀實習生評比工作,對優秀實習生進行表彰獎勵。若實習學生實習鑒定為不合格,按上級部門規定不予按期畢業。

      7.實習生實習期間,必須參加學校組織的應知應會考試(工考),無故不參加者,按規定不能辦理畢業證書。

      8.實習學生在實習期間及就業后三年內獲職務晉升,及時告知學校,學校根據相關證明材料給予表彰獎勵,并記入學校優秀比業生名錄。

      學校實習生管理制度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頂崗實習是職業教育人才培養的重要環節,是實現人才培養模式創新的重要途徑。為規范和推進中等職業學校開展學生頂崗實習工作,維護頂崗實習學生、學校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學生頂崗實習,主要是指中等職業學校按照專業培養目標要求和教學計劃安排,組織在校學生到企(事)業等用人單位的實際工作崗位進行的實習。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各類中等職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組織學生頂崗實習,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堅持教育與生產勞動相結合,遵循職業教育規律,培養學生職業道德和職業素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和就業,提高教育質量。

      第四條、頂崗實習應當堅持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按照學以致用、專業對口、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原則實施。

      第二章、組織與領導

      第五條、建立健全中等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管理制度。省(區、市)、市(地、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學生頂崗實習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有統籌管理的責任。

      第六條、學校應當加強校內外實習實訓基地的建設。選擇具有立法人資格、依法經營、規范管理、安全生產有保障以及生產經營范圍與學生所學專業方向一致或相近的實習單位組織學生頂崗實習。

      第七條、學校與實習單位合作成立頂崗實習指導小組。負責學生頂崗實習的組織和管理,共同制訂頂崗實習計劃,開展專業教學和職業技能訓練,為學生參加相應的職業資格考試提供條件。

      學校應當設立頂崗實習管理工作機構。校長是學生頂崗實習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學校應當建立實習輔導員制度。要安排有經驗的教師擔任實習輔導員,對頂崗實習學生進行管理。學校和實習單位要加強學生頂崗實習期間的思想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職業技能教育。

      第九條、學校應當與實習單位協商確定實習單位專門人員負責學生頂崗實習工作。實習單位要推薦安排有經驗的技術或管理人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

      第十條、學校原則上應當安排學生在校期間最后一學年進行頂崗實習。接受“半工半讀”或非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學生,在保證文化知識和專業理論總課時的前提下,可以靈活安排實習時間。

      第三章、過程管理

      第十一條、學校和實習單位在學生頂崗實習期間,應當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確保學生在實習期間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十二條、學校組織學生頂崗實習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并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同時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學生到實習單位頂崗實習前,學校與實習單位、學校與學生家長應當分別簽訂學生頂崗實習協議,明確各自責任、權利和義務。頂崗實習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學校和實習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實習單位接收學生實習工作負責人和實習指導教師的姓名,實習學生的姓名、住址和注冊學號;(2)實習期限;(3)實習內容和實習地點;(4)實習時間、休息休假;(5)實習勞動保護;(6)實習報酬;(7)意外傷害保險;(8)實習紀律;(9)實習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為學生提供必要的頂崗實習條件和安全健康的頂崗實習勞動環境。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安排非專業學生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隱患的頂崗實習勞動;不得安排非專業學生到酒吧、夜總會、歌廳等營業性娛樂場所頂崗實習;學生頂崗實習應當執行國家在勞動時間方面的相關規定。不得通過中介機構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頂崗實習工作。

      第十五條、實習單位應當向頂崗實習學生按工作量或工作時間支付合理的實習報酬。實習報酬應當不低于當地勞動力最低收入標準。對學生實習沒有報酬的特殊專業,學校要報請地方教育、財政部門,給予學生和學校必要的補助。學校要積極創辦企業、引進企業,為方便學生頂崗實習提供服務。實習報酬的形式、內容和標準應當通過簽訂頂崗實習協議約定。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實習押金。

      第十六條、建立學校、實習單位和學生家長定期信息通報制度。

      第十七條、學生應當嚴格遵守學校和實習單位的規章制度,服從管理。應當積極參加學校和實習單位組織的文化教育及相關培訓活動;沒有正當理由并且未經學校批準,不準擅自離開實習單位;違頂崗實習紀律的學生,應按學校及實習單位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對實習期間發生的問題及突發事件,學生應當及時向實習指導教師和學校實習輔導員報告;學生不能及時與實習指導教師取得聯系的,應當及時向實習單位報告。

      第十九條、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加強學生在實習期間的住宿管理,保障學生的`住宿安全。學生在學校、實習單位和家庭以外場所住宿的,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要協同管理。

      第二十條、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加強學生頂崗實習的過程管理。實習單位的實習指導教師應當建立實習日志,學校的實習輔導員應當定期檢查頂崗實習情況,及時處理頂崗實習中出現的有關問題,確保學生頂崗實習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一條、實行校企雙方共同考核制度,雙方共同填寫學生頂崗實習考核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制定統一格式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考核表》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經歷證書》。

      第二十二條、明確學生實習成績的考核內容和考核辦法。一是實習單位指導教師對學生的考核,原則上占總成績的70%;二是學校指導教師對學生的頂崗實習報告進行評價,原則上占總成績的30%。

      考核方式為等級制,分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學生考核合格者獲得學分,學校為合格學生頒發由實習單位和學校共同認定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經歷證書》,并納入學籍管理內容。《中等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經歷證書》內容包括實習單位與學校雙方對學生實習的評價與鑒定,其依據為學生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考核表》。學生頂崗實習考核的成績作為評價學生學業情況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學校應當組織做好學生頂崗實習材料的歸檔工作。頂崗實習教學文件和資料包括:(1)頂崗實習協議;(2)頂崗實習計劃;(3)學生頂崗實習周志;(4)學生頂崗實習報告;(5)學生頂崗實習成績;

      (6)頂崗實習巡回檢查記錄等。學生頂崗實習周志和學生頂崗實習報告由學生撰寫。

      第二十四條、縣(市、區)、市(地、州)、省(區、市)和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積極開展中等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管理規范、成績顯著的學校、企業單位以及先進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對不履行頂崗實習管理職責的學校,上級政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或者因工作失誤造成重損失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頂崗實習工作加強監督檢查。要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實習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共同做好頂崗實習管理工作,保證頂崗實習工作健康、安全和有序。

      第二十七條、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對頂崗實習學生進行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頂崗實習學生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實習學生,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八條、學校應當為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要根據自身專業設置、教學安排等實際情況,選擇為最后一年學生投保全年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等險種,或者為全部學生投保與其實習期間相對應的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等險種。保險責任范圍應當覆蓋學生實習活動的全過程,包括學生實習期間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認定為工傷情形下校方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以及相關法律費用和學生實習第三者責任。

      投保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等險種的經費由學校和實習單位協商解決。學校與實習單位達成協議由實習單位支付投保經費的,保險費據實從實習單位成本(費用)中列支;學校與實習單位達成協議由學校支付投保經費的,保險費可以從職業學校學費中列支。

      第二十九條、實習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根據接收學生實習的需要,制定相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為實習場所配備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學校應當與實習單位協商,為實習學生提供必需的勞動防護用品,保障學生實習期間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條、實習單位培訓實習學生所發生的費用,可以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實習單位接收學生頂崗實習并支付給頂崗實習學生的報酬,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支付學生頂崗實習報酬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07號)有關規定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第三十一條、頂崗實習期間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賠償,應當依據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以依照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或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財政部《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學校實習生管理制度 4

      為進一步規范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維護學生、學校和實習單位的合法權益,提高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質量,更好服務產業轉型升級需要,依據教育部等五部門聯合印發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細則所指職業學校學生實習,是指實施全日制學歷教育的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職業院校(以下簡稱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學生按照專業培養目標要求和人才培養方案安排,由職業學校安排或者經職業學校批準自行到企(事)業等單位(以下簡稱實習單位)進行專業技能培養的實踐性教育教學活動,包括認識實習、跟崗實習和頂崗實習等形式。認識實習是指學生由職業學校組織到實習單位參觀、觀摩和體驗,形成對實習單位和相關崗位的初步認識的活動。認識實習時間一般不超過1周。跟崗實習是指不具有獨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適應實習崗位要求的學生,由職業學校組織到實習單位的相應崗位,在專業人員指導下部分參與實際輔助工作的活動。跟崗實習時間一般不超過2個月。頂崗實習是指初步具備實踐崗位獨立工作能力的學生,到相應實習崗位,相對獨立參與實際工作的活動。頂崗實習一般安排在畢業年級,時間一般為6個月。對于醫衛類專業學生,可根據醫護職業資格證報考條件要求,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10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支持鼓勵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合作探索工學交替、多學期、分段式等多種形式的實踐性教學改革。對于實行現代學徒制、企業新型學徒制、訂單班等培養的非醫衛類專業,其跟崗實習和頂崗實習時長可依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

      第二條職業學校學生實習是實現職業教育培養目標,增強學生綜合能力的基本環節,是教育教學的核心部分,職業學校在組織學生實習時,應當科學組織、依法實施,遵循學生成長規律和職業能力形成規律,保護學生合法權益;應當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強化校企協同育人,將職業精神養成教育貫穿學生實習全過程,促進職業技能與職業精神高度融合,服務學生全面發展,提高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質量和就業創業能力。

      第三條職業學校要選擇與實習專業及人才培養目標關聯度高,經營合法、管理規范、設備設施完備、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的優質實習單位安排學生實習。職業學校應建立學生頂崗實習企業信息庫。

      第二章實習組織

      第四條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實行全省統籌指導。湖南省教育廳負責統籌指導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工作,負責制定學生實習管理規定實施細則,指導職業學校制定實習管理制度與辦法。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統籌指導技工學校學生實習工作。各職業學校主管部門根據各級管理辦法,切實按照我省實際,負責指導和督促所屬職業學校認真落實國家和省關于學生實習的各項要求,加強對所屬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職業學校是學生實習教學組織的第一責任主體,校長是學生實習工作的一責任人。學校要成立校長任組長的實習管理領導小組,負責統籌本校學生實習管理工作;職業學校須明確學校的教務部門、就業部門、學生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后勤部門、綜治部門、基層教學實施單位等各部門在實習組織與管理過程中的工作職責、工作要求以及失職追責辦法。

      第五條職業學校應在人才培養方案中明確實習計劃,編寫實習大綱,并按計劃與大綱實施實習活動,不得隨意變更。職業學校每年度要將學生跟崗實習、頂崗實習情況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在確定實習單位前,職業學校應考察評估實習單位并形成書面報告,考察內容應包括:單位資質、誠信狀況、管理水平、業務范圍、專技人員情況、實習崗位性質和內容、工作時間、工作環境、生活環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護等方面。

      第七條實習崗位應符合專業人才培養目標要求。學生頂崗實習的崗位原則上與學生所學專業對口或相近。頂崗實習學生的人數不超過實習單位在崗職工總數的10%,在具體崗位頂崗實習的學生人數不高于同類崗位在崗職工總人數的20%,并盡可能按照專業崗位群的技術能力要求進行交叉換崗、輪流頂崗。

      第八條學生實習由職業學校與實習單位共同組織實施,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在安排學生實習前,要依據人才培養方案和實習計劃共同制訂實習方案,明確實習目標、任務、內容、環節、形式、程序、時間分配、崗位、安全管理、考核要求及方式等,并開展培訓,使學生了解各實習階段的學習目標、任務和考核標準。實習過程中,做實習期間的教育教學工作;實習結束后,要完成實習總結與考核評定工作。第九條認識實習、跟崗實習由職業學校統一安排,學生不得自行選擇。頂崗實習一般應由學校集中統一安排。學生因個人原因要求自主選擇頂崗實習單位的,必須由學生本人、家長在規定時間內按程序提交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并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進行實習。鼓勵學生選擇有就業意向的單位進行頂崗習,定期向學校報告學生的實習情況,主動接受學校的`考核。實習學生家長應加強自主實習學生的安全管理。

      第十條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建立校企“雙導師”指導制度,根據實習工作需要,分別選派經驗豐富、業務素質好、責任心強、安全防范意識高的實習指導教師,聘導、共同管理學生實習。自主頂崗實習時,原則上由實習單位安排技術骨干進行指導和管理。集中實習人數達到20人及以上的,學校須安排實習指導教師進行現場指導和管理;集中實習不足20人的,學校在實習協議中應明確委托由實習單位進行管理,學校須安排專業老師或管理人員定期與實習單位或學生進行電話溝通和巡視,建立相應的實習檔案,定期跟蹤了解學生實習情況。學校指導教師指導學生實習按照指導任務計算相應工作量。

      第十一條職業學校要加強對跟崗實習和頂崗實習教學過程的監督檢查。學校教務部門,協同學生管理部門、各基層教學實施部門對頂崗實習過程中各環節進行檢查,采用自查、中期檢查、專項檢查、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頂崗實習前期安排、中期實施、后期總結等各階段進展及實施成效進行督查,及時公布督查結果,以保障跟崗、頂崗實習各階段的質量。

      第三章實習管理

      第十二條職業學校應當會同實習單位制定學生實習工作的管理制度,包括學生實習工作具體管理辦法、實習指導教師管理辦法、學生實習成績評定辦法、實習安全管理細則、實習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實習信息共享機制和檢查督查機制等。

      第十三條學生參加跟崗實習、頂崗實習前,職業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應簽訂實習協議。協議文本由當事方各執一份。未按規定簽訂實習協議的,不得安排學生實習。認識實習按照一般校外活動有關規定進行管理。未滿18周歲的學生參加跟崗實習、頂崗實習,應取得學生監護人簽字的知情同意書。學生自行選擇實習單位的頂崗實習,學生應在實習前將實習協議提交所在職業學校,未滿18周歲學生還需要提交監護人簽字的知情同意書。

      第十四條實習協議應明確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協議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實習協議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各方基本信息;

      (2)實習的時間、地點、內容、要求與條件保障;

      (3)實習期間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4)實習期間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職業病危害防護條件;

      (5)責任保險與傷亡事故處理辦法,對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或者超出保險賠付額度部分的約定責任;

      (6)實習考核方式;

      (7)違約責任;

      (8)其他事項。頂崗實習的實習協議內容還應當包括實習報酬及支付方式。

      第十五條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要依法保障實習學生的基本權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1)安排、接收一年級在校學生頂崗實習;

      (2)安排未滿16周歲的學生跟崗實習、頂崗實習;

      (3)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中禁忌從事的勞動;

      (4)安排實習的女學生從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禁忌從事的勞動;

      (5)安排學生到酒吧、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等營業性娛樂場所實習;

      (6)通過中介機構或有償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實習工作。

      第十六條學生跟崗和頂崗實習期間,實習單位應遵守國家關于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因相關專業和實習崗位有特殊要求,實習安排有以下情形的需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1)安排學生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較高安全風險的實習;

      (2)安排學生在法定節假日實習;

      (3)安排學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七條職業學校做好各學生實習動員,組織學生做好實習制度學習、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指導教師依據實習課程標準制定實習工作計劃,與企業結對培養的指導教師共同商定和分配實習期間的工作任務,安排好學生食宿。

      第十八條職業學校組織學生到外地實習,應當安排學

      生統一住宿;具備條件的實習單位應為實習學生提供統一住宿。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要建立實習學生住宿制度和請銷假制度。學生申請在統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須經學生監護人簽字同意,由職業學校備案后方可辦理。職業學校安排實習指導教師對實習進行現場指導和管理的,應由學校對學生住宿和請銷假、出行等方面進行管理;職業學校如未安排實習指導教師對實習進行現場指導和管理的,應在實習協議中明確由實習單位對學生住宿和請銷假、出行等方面進行管理。

      第十九條職業學校安排的實習指導教師和實習單位指定的指導教師依據實習課程標準制定實習工作計劃,共同商定和分配實習期間的工作任務,負責學生實習期間的業志》,學生按照實習計劃完成相關實習任務,并填寫《學生實習日志》和《學生實習報告》。校企雙方應建立學生實習信息通報制度,共同構建信息化管理平臺,在學生實習全過程中,利用QQ群、手機APP等信息化手段,定期發布實習信息或實習簡報,與實習單位共同加強安全生產、職業道德、職業精神等方面的教育及實習過程的管理。各職業學校必須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到實習企業進行巡視,了解實習情況,解決實習教學和學生管理的有關問題。

      第二十條實習結束,學校指導教師負責組織學生按期返校,收閱《學生實習日志》和《學生實習報告》,與企業指導教師一起評定學生實習成績。向學校相關部門提交《指導教師實習周志》、實習總結和成績匯總。

      第二十一條接收學生頂崗實習的實習單位,應參考本單位相同崗位的報酬標準和頂崗實習學生的工作量、工作強度、工作時間等因素,合理確定頂崗實習報酬,原則上不低于本單相同崗位試用期工資標準的80%,并按照實習協議約定,以貨幣形式及時、足額支付給學生。實習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發或拖欠學生的實習報酬。實習單位因接收學生實習所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按現行稅收法律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二十二條鼓勵職業學校依法組織學生赴國(境)外實習。安排學生赴國(境)外實習的,應當根據需要通過國家駐外有關機構了解實習環境、實習單位和實習內容等情況,必要時可派人實地考察。要選派指導教師全程參與,做好實習期間的管理和相關服務工作。

      第二十三條職業學校應通過校企合作等方式,安排必要的實習經費,主要用于實習管理。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不得向學生收取實習押金、頂崗實習報酬提成、管理費或者其他形式的實習費用,不得扣押學生的居民身份證,不得要求學生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收取學生財物,不得借頂崗實習牟利。

      第四章實習考核

      第二十四條省教育廳將各高職院校、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及所管轄中等職業學校實習管理工作納入其總體績效評價范圍,作為評優評先、重點項目立項遴選的評判依據。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在分配安排職業學校生均經常性撥款以及職業教育相關專項經費時,涉及辦學績效因素的,將實習管理作為重要參考依據。對違反國家各級各類規定及本細則組織學生實習的職業學校,由職業學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事故的,應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責任。對違反相關規定和實習協議的實習單位,職業學校可根據情況調整實習安排,并根據實習協議要求實習單位承擔相關責任。職業學校的主辦單位要加強對所屬學校的實習管理考核。

      第二十五條職業學校負責對學生實習效果進行考核,建立以育人為目標的實習考核評價制度,會同實習單位根據學生實習崗位職責要求制訂具體考核方式和標準,實施考核工作并將實習工作納入高職院校系部、教師、輔導員績效管理考核與評價體系。認識實習、跟崗實習和頂崗實習等的考核結果應當記入實習學生學業成績,考核結果分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學生獲得學分,并納入學籍檔案。實習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畢業。

      第二十六條職業學校應當會同實習單位對實習期間違反規章制度、實習紀律以及實習協議的學生進行批評教育。學生違規情節嚴重的,經雙方研究后,由職業學校給予紀律處分;給實習單位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擅自離開實習單位等違反實習紀律的學生,應按學校與實習單位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職業學校做好學生實習情況的立卷歸檔工作,包括實習協議、實習計劃、學生實習報告、學生實習考核結果、實習日志、實習檢查記錄、實習總結等。

      第五章安全職責

      第二十八條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要確立安全第一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及地方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有關規定,在實習前對學生進行相關培訓,對實習場所、交通過程等進行實地檢查,確保符合相關規定。實習期間因工作原因發生工傷事故、安全事故,實習單位應妥善做好救治處理,雙方共同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九條各職業學校的院(校)長是學生實習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應會同相關單位加強安全監管。建立學生

      實習風險管理組織機構,完善學生實習風險管理機制;做好實習前風險預防培訓、實習過程風險管控、出險后提供專業索賠建議和協助索賠的全流程風險管理服務制度。

      第三十條實習單位應當健全本單位生產安全責任制,執行相關安全生產標準,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勞動防護用品,加強對實習學生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管理,安排專人負責實習學生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學生實習期間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一條實習單位和職業學校要對學生安全防護知識、崗位操作規程、交通安全常識等進行實習前教育培訓和考核,未經教育培訓和未通過考核的學生不得參加實習。

      第三十二條推動建立學生實習強制保險制度。加強統籌管理,建立健全職業學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制度,確保職業學校、實習單位、實習學生的風險得到有效防范,權益得到及時保護。鼓勵職業學校、實習單位、實習學生或學生家長本著自愿原則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等商業保險,為實習學生提供更多的保險保障。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所有參加實習的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責任保險范圍應覆蓋實習活動的全過程,包括學生實習期間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險人疏忽或過失導致的學生人身傷亡,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以及相關法律費用等。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的經費可從職業學校學費中列支;免除學費的可從免學費補助資金中列支,不得向學生另行收取或從學生實習報酬中抵扣。職業學校與實習單位達成協議由實習單位支付投保經費的,實習單位支付的學生實習責任保險費可從實習單位成本(費用)中列支。

      第三十三條學生在實習期間受到人身傷害,屬于實習責任保險賠付范圍的,由承保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賠付標準進行賠付。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或者超出保險賠付額度的部分,由實習單位、職業學校及學生按照實習協議約定承擔責任,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四條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要加強實習期間安全管理,教育學生謹慎參與實習地周邊社會活動,減少不必要外出,按時就寢,保障學生實習來回交通安全、實習期間的出行和住宿安全。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各地、各學校應當根據本細則,制定符合本地、本校實際的學生實習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學校實習生管理制度 5

      根據國家教育部關于職業教育的有關政策,學生在校學習兩年,完成專業理論學習和課題基本技能訓練后,到校外企業進行專業對口的頂崗實習1年,讓學生與企業零距離接軌,扎實掌握操作技能。為加強我校學生校外實習教學管理工作,規范學生校外實習行為,提高校外實習教學質量,制定本規定。

      學生校外實習的目的和要求:

      校外實習是職業學校實現技能人才培養目標的重要教育教學環節,是一體化教學向企業的延伸,對于學生進一步充實先進的專業理論、掌握專業核心技能和輔助技能、積累實際操作和管理經驗,提高創新能力、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具有很好的推動作用。

      一、校外實習管理部門職責及管理程序

      校外實習是一項全校性、綜合性的工作,由招生就業辦、教學處兩部門共同負責組織實施。其工作分工如下:

      (一)招生就業辦公室:

      1、統一負責各專業的校外頂崗實習及單位落實。各專業教研室可充分利用與企業的良好關系配合就業辦安排學生校外頂崗實習。

      2、積極對外聯絡具備實習條件的對口企業,確保各專業學生的校外頂崗實習專業基本對口。

      3、負責實習生實習結束后的就業手續辦理和推薦就業工作。

      (二)教學處:

      1、根據各專業的實習需要,制定明確的校外實習教學計劃和目標。

      2、負責選派和組織帶隊老師對校外實習學生進行統一管理。

      3、負責確定校外實習帶隊老師的職責范圍、工作任務、崗位紀律。

      4、負責定期對帶隊老師進行考評、考核。

      5、對實習的學生提出具體的專業知識和技能考核內容,并進行隨機考察。

      6、向學生所在實習企業提出加強學生專業訓練的建議和意見。

      7、實習結束,做好學生的實習成績考核、評定工作。

      (四)管理程序:

      教學處按教學計劃提前20天通知招生就業辦,班主任提供學生相關資料,在學生在校學習(實習)結束前,將名單提供給就業辦,招生就業辦接到教學處通知后根據專業落實崗位,學生校內學習(實習)結束后即能頂崗實習,按學生工作部提供的名單安排學生實習崗位。

      二、校外實習學生的管理

      1、校外實習學生必須根據學校安排,按時到達校外實習單位進行實習,不得擅自調換單位和離開,否則按曠課處理,直到開除學籍。

      2、學生必須服從帶隊老師和實習單位的安排,遵守學校和實習單位的規章制度,違者按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立即停止實習,實習成績以零分計,并給予嚴肅處理。

      3、學生在實習期間具有雙重身份,既是學校的學生,同時也是企業的員工,必須服從學校和企業的雙重管理。按學校管理制度嚴格要求自己,遵紀守法,不準打架、酗酒、鬧事、賭博等。遵守企業的有關管理制度,從嚴要求自己,不遲到不早退,尊敬領導,虛心向師傅學習,努力工作,注意安全生產。

      4、學生在帶隊老師和單位指導師傅指導下,認真學習,積極訓練,努力完成實習任務,適應實習單位的工作需要。

      5、學生在實習期間應向學校繳納規定的費用,不交清費用者,學校不保留學籍,視為自動退學,不發畢業證及職業資格證書。

      6、學校因教學、管理的需要,要求學生回校時,學生應服從學校安排,及時返校,違者按學校學生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7、每學期由學校帶隊老師與就業辦對學生的實習情況進行考核。

      8、實習期間在社會上或給實習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學生,除按規定開除學籍外,對實習單位造成的損失全部由學生自己負責。

      9、學生因嚴重違紀違法被企業開除的,視同被學校開除。

      三、實習生的推薦就業

      (一)實習生實習結束后,不能在實習單位就業的,學校還安排一次推薦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推薦就業資格。

      1、在校期間表現差,受校紀留校察看或嚴重警告三次以上處分且屢教不改的實習生。

      2、畢業時沒有獲得畢業證或職業資格證書的結業生。

      3、欠交學校各種費用的實習生。

      4、在頂崗實習期間,由于學生技能太差、品行不良、勞動紀律不好等自身原因被用人單位退回的實習生。

      5、在下廠實習期間,未經學校和單位同意,擅自離崗和自找實習單位的實習生。

      四、學生在校外實習過程中幾類問題的管理規定

      (一)學生自行聯系實習單位的管理規定

      1、學生自行聯系實習單位,須提前學校聯系,經核實批準后方可前往單位實習。

      2、學生自行聯系單位實習的報批手續按下列程序辦理:學生

      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在指定日期內提交實習接收單位接收函;實習就業指導教師簽署批準意見;招生就業辦、教學處兩部門備案。

      3、學生自行聯系的實習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合法的施工生產許可和符合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2)能夠給學生提供與所學專業相關的`實習崗位;

      (3)單位能為學生配備合格的實習指導及日常管理人員;

      (4)能為學生提供基本的生活條件。

      4、學生自行聯系實習單位,在實習前必須簽訂實習安全承諾書等相關文件,參加學校組織的實習前培訓和其他相關教育,遵守學校管理規定。凡在實習期間因個人原因發生的人身安全或責任事故,由學生

      本人承擔后果。

      5、學生在實習過程中應及時向實習指導教師報告實習情況,自覺接受學校的管理和實習回調查。

      (二)學生離開實習單位的管理規定

      1、學生在用人單位實習,不能私自離開單位。如需請假,必須按照單位相關規定履行請假手續,時間超過一周需告之實習指導教師,獲得允許后方可離開單位。

      2、如確實有特殊且正當原因需要離開現實習單位的,必須提前

      2周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家長同意,同時向實習指導教師匯報,得到實習單位批準后方可離職,并與實習單位做好相關工作交接。

      3、未經學校和實習單位允許私自離開單位的,一切責任自負,學校不再負責安排實習單位;因學生擅自離職,給單位造成損失的,除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外,學校還要對學生

      本人進行紀律處分。

      4、因違單位規章制度被單位辭退的,學生實習成績記為不及格,不能參加該專業技能鑒定,學校不安排實習和就業;情況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五、學生校外實習成績的考核評定

      1、學生在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校外實習教學內容后,學校對學生校外實習進行考核評定。按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評定成績。

      2、學生實習成績考核評定的主要依據是企業對學生的校外實習表現認定、學校對校外實習的回和調查結果、班主任老師的評價。學生在實習結束后按規定上交《校外實習考核評價表》,完成校外實習期間應完成的教學內容,方可進行成績評定。不按規定完成《校外實習考核評價表》的一律按不合格計入成績。

      3、校外實習考核成績不合格的學生,不能參加技能鑒定和畢業考試,延期畢業。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重新完成教學計劃安排的校外實習教學內容且成績合格,獲得學分,方可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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