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時間:2025-01-02 17:46:09 制度 我要投稿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錦集15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農貿市場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錦集15篇】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是規范市場運營,保障食品安全,維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公平交易的重要工具。它旨在確保市場的有序運行,提升市場管理效率,增強市場競爭力,同時為商家和消費者創造一個安全、公正、和諧的交易環境。

      包括哪些方面

      1.市場準入制度:規定商戶的資格審查,包括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等。

      2.商品質量監管:設立嚴格的檢驗標準,防止假冒偽劣商品流入市場。

      3.價格管理:規范商戶定價行為,防止哄抬物價或低價惡性競爭。

      4.環境衛生管理:制定清潔標準,確保市場環境整潔,防止疾病傳播。

      5.交易行為規范:禁止欺詐、虛假宣傳等不良交易行為。

      6.安全管理:包括消防安全、人身安全等方面,確保市場運營安全。

      7.爭端解決機制:設立投訴處理流程,及時解決商戶與消費者的糾紛。

      重要性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維護市場秩序:制度能夠規范商戶行為,防止無序競爭,保證市場的穩定運行。

      2.保護消費者權益:通過質量監管和價格管理,確保消費者購買到安全、公正的商品。

      3.提升市場形象:良好的管理制度可以提升市場的專業性和信譽度,吸引更多顧客。

      4.促進社會和諧:有效的糾紛解決機制有助于減少社會矛盾,促進社區和諧。

      方案

      1.制定詳細規章制度:明確各項管理內容的具體要求和執行標準,確保操作性強。

      2.建立監督機制:設置專門的市場管理團隊,定期檢查商戶的經營行為和市場環境。

      3.強化培訓教育:定期對商戶進行法律法規、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培訓,提高其合規意識。

      4.實施獎懲制度:對于遵守規定的商戶給予獎勵,違反規定的進行處罰,形成良性激勵。

      5.加強信息公開:公示管理制度,讓消費者了解市場規則,增強市場透明度。

      6.持續優化改進:根據實際情況和反饋,適時調整和完善管理制度,保持其適應性和有效性。

      通過以上措施,我們可以構建一個高效、公正、安全的農貿市場環境,實現市場的可持續發展。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2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體現在:

      1、提升市場形象:良好的'管理制度能提升市場的專業形象,吸引更多的消費者。

      2、保障食品安全:嚴格的商品質量管理,能有效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場,保障消費者健康。

      3、維護公平競爭:通過制度約束,防止不正當競爭,保護商戶的合法權益。

      4、降低管理成本:明確的規則使管理更具針對性,減少因無序導致的額外管理成本。

      5、提高消費者滿意度:服務規范和糾紛解決機制,能提高消費者購物體驗,增加市場黏性。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3

      為加強農貿市場環境衛生管理,完善門前三包責任制,創建整潔、優美、安全、文明、有序的環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有關文件規定,結合市場實際,特制定本責任書。

      一、責任對象農貿市場各門面、鋪面、攤位經營業主。

      二、責任區域各責任對象自門前至人行道區域。

      三、三包內容

      1、包環境衛生:責任對象對責任區要隨時保持整潔干凈,及時清除地面垃圾、污物和積水,制止和勸阻亂倒、亂扔垃圾行為。垃圾收集后放入垃圾桶,做到地面無污物、污水等。

      2、包綠化管理:對門前的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進行維護,不損害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不占用綠地,綠化帶內無果皮紙屑。

      3、包秩序維護:維護好責任區內市容整潔,責任區內不亂掛、亂堆、亂貼、亂畫,不亂停放車輛和擺放雜物,無占道經營,自覺維護好門前公共設施的完好整潔,廣告招牌整齊統一。

      四、管理辦法

      1、法定代表人、店主為門前三包責任人,應自覺接受政府行政職能部門檢查,共同維護環境整潔。

      2、市場管理中心為每個臨街門面、攤鋪位配備垃圾桶,環境衛生制度上墻宣傳。

      3、市場管理中心有專人負責環境衛生管理,環境衛生打掃清潔、環境安全秩序維護。

      4、對落實本責任書的責任對象給予表彰,年終按20%的`比例擇優評選,發給《農貿市場文明經營戶》獎牌。

      5、對拒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嚴重違反城市衛生管理的商鋪和個人,根據《城市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執法部門予以處罰,并限期整改。

      門面編號:

      責任人:

      代表人:

      年月日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4

      為了進一步加大友助農貿市場管理力度,切實解決集貿市場環境衛生臟亂差問題,提高場鎮內集貿市場環境衛生質量,落實長效化管理機制,保障環境治理工作的.順利進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市場管理規范,商品劃行歸市,攤位擺放整齊,無超范圍占道(地)經營現象。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良好;

      第二條:市場應做到凈菜進市,蔬菜進筐,垃圾進袋,攤位(點)周邊衛生承包;

      第三條:市場內商鋪嚴格落實“門前三包”職責制,攤位(點)實行環境衛生區域職責制;

      第四條:攤位應配備垃圾收集容器(前桶、后筐),清潔工具;攤位(點)設置規范、物品擺放整齊,周邊無垃圾、雜物和污跡,垃圾隨產隨清。

      第五條:垃圾收集容器要加蓋并持續完好、清潔,垃圾袋裝化率到達100%;

      第六條:有足夠數量的專職保潔人員,服裝統一、有明顯標志;

      第七條:配備足夠數量的果皮箱,垃圾無外溢、外觀整潔;

      第八條:市場撤市后,清掃、清運及時,做到垃圾日產日清;垃圾車轉運持續清潔、密閉,使用滯留消殺藥物滅蠅;

      第九條:地面全日保潔,攤前、攤底、攤后垃圾隨掃隨清,1000㎡≤8片果皮、10片紙屑、10個煙蒂、10處痰跡、1.5㎡污水,市場內不得有暴露的亂堆放垃圾和垃圾死角;

      第十條:市場內排水口無污水(積冰);

      第十一條:市場內環衛設施齊全,給、排水設施完善,公廁、垃圾站建設貼合衛生要求,公共廁所做到專人管理,水沖式、無臭味、無尿堿。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5

      1、為維護金雞鄉集貿市場的經營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理各種違法違章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金雞鄉的實際情景,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農貿市場,是指位于金雞鄉美麗安置點建設的農貿市場;本制度所稱農貿市場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經營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銷售自產農副產品的農民等;除農民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外,市場經營者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并在其營業場所懸掛營業執照;依法需要辦理其他經營許可手續的,還應當懸掛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件。

      3、凡有經營本事的單位和個人,在向金雞鄉綜合執法中心申請辦理進場交易登記手續,并取得攤位證后,均可依法在市場內從事經營活動。經營者應按照經營協議的約定,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規章制度。

      4、經營者應在核定的攤位或指定的.場地內經營,不得在市場內隨意設攤或流動經營,嚴禁阻塞交通,不準亂架遮陽傘和亂搭棚架,要堅持市場整潔美觀。

      5、任何人不準私下出租、轉借和賣買攤位。轉讓、搭拼攤位應事前向金雞鄉綜合執法中心提出報告,經金雞鄉綜合執法中心批準,方準經營。農貿市場經營戶在合同期內終止經營,應提前一個月提出報告,經市場同意,交清各項費用,辦好設施歸還手續,手續齊全后方能終止合同。

      6、經營者需按時繳納水電費,逾期不繳納者將進行停水停電處理。任何人嚴禁在市場內私拉亂接電線和水管,一經發現金雞鄉綜合執法中心終止其合同和取消其在本市場擺賣的權利,若因私拉亂接電線引發事故,由肇事者全權承擔。

      7、經營者在市場交易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商業道德,服從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和公安、稅務、物價、衛生等部門的管理。

      8、從事食品經營,必須持有食品經營許可證和健康合格證,并貼合食品安全管理規定。市場內經營的攤位,必須貼合有關部門的衛生標準,檢查出不貼合標準的限期整改,經整改不貼合要求的,金雞鄉綜合執法中心有權終止合同和取消其在本市場擺賣的權利。

      9、經營范圍必須貼合國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禁止經營下列商品:

      (一)假冒偽劣或者過期失效、腐爛變質的產品;(二)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野生動植物及其制成品;(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產品和水產品;(四)有毒農藥殘留超標的蔬菜和水果;(五)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證明的產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農產品。

      10、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壟斷貨源、欺行霸市、強賣強買、騙賣騙買、抬級抬價;(二)使用不貼合規定的計量器具或短尺少秤;

      (三)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行為;

      (四)以虛假廣告等欺詐方式銷售農產品的行為;

      (五)污辱、謾罵消費者,吵鬧、起哄擾亂市場交易秩序;

      (六)賭博、斗毆及損壞市場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11、經營者有愛護市場公共設施和維護市場秩序的義務。對損壞市場公共設施,撓亂市場管理秩序和有不衛生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經批評教育還不改正的,金雞鄉綜合執法中心有終止其合同和取消其在本市場擺賣的權利。

      12、市場內攤鋪嚴格落實“門前三包”職責制,經營者要堅持職責區域內整潔衛生。

      13、平時要搞好市場環境衛生,不隨地吐痰,不亂丟果皮紙屑等垃圾,不得淤塞溝渠,要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和環境衛生。每日市場結束后,各經營者必須打掃好商鋪及攤位職責區衛生后才可離開。

      14、市場內嚴禁吵鬧、打架、偷竊、盜搶、欺騙群眾等行為,如有發生,市場管理人員應及時制止,情節嚴重的送執法機關處理。

      15、違反本制度規定及非法侵占、破壞農貿市場場地、設施或者不服從管理的,責令改正,賠償損失。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16、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金雞鄉人民政府,本制度自20xx年7月25日起施行。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6

      第一條:為加強全區農貿市場管理,進一步提高城市整體管理水平,促進全區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帶給固定場所、設施,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的市場。

      第三條:全區農貿市場管理堅持“屬地管理”原則,以街道為負責單位,區工商局負總責,區城管辦負責監督考評,農貿市場管理者為第一職責人。

      第四條:規范農貿市場經營交易秩序。

      (一)市場內實行劃行歸市。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雜、水產、家禽、腌鹵等類別分區設立標志牌,進行分類管理。

      (二)市場內商品上臺、上架、進盆、進池,擺放整齊有序。

      (三)市場內店鋪(商家)不得出攤占道,禁止跨門擺貨經營。

      (四)市場內通道和門外周邊10米內不得擺攤設點,嚴禁“暴市”。

      (五)市場內除農民直銷區外不得擺地攤,不得以自行車、三輪車作為商品交易臺(架)進行交易,禁止在市場流動叫賣。

      (六)市場設置公平秤,為消費者服務并理解消費者監督

      第五條:加強農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

      (一)進入市場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貼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衛生部《集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規范》的規定。

      (二)應根據市場規模配備2名以上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加強食品衛生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巡查。

      (三)從業人員須持有效健康證明上崗,做到“三證”齊全,確保先體檢、后上崗,先培訓、后從業。市場主辦者應建立食品經營者健康檔案。

      (四)場內飲食行業應做到容器清潔,食品新鮮,防蠅、防塵設施齊備,生熟食分開,實行工具售貨。

      (五)經營人員在操作直接入口的食品時務必穿戴潔凈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使用夾錢工具,對一切經營食品的工具、容器在使用前嚴格進行清洗消毒。

      (六)場內飲食店鋪、經營腌鹵制品等熟食的固定攤點(店鋪)均應配置冷藏設備。

      (七)銷售鮮肉、畜禽產品和水產品等經營攤點(店鋪)應修建上下水設施,并做到隨時清掃,無積水污垢。

      第六條:加強農貿市場環境衛生管理

      (一)市場應建立一支相對穩定的保潔隊伍,承擔并做好場內經常性保潔工作。保潔人員應做到“交易不散,保潔不斷”,對場內產生的垃圾“隨臟隨掃,日產日清”。

      (二)市場內實行垃圾袋裝化,按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垃圾箱、果屑箱,放置有序,清潔無損,有專人負責管理。(三)場內經營者產生的垃圾或剝棄的菜渣、果皮等應放入專門的廢物容器內,由保潔人員定時清理。

      (四)根據市場規模大小配備相應的專(兼)職消殺人員,負責場內除害消殺工作。做到日有小規模消殺,每周不少于2次集中消殺,確保市場滅蠅、滅蚊、滅鼠、滅蟑螂到達國家規定標準。

      (五)市場內店鋪前后、攤位前后嚴格落實門前衛生“三包”職責制,確保不出現衛生死角。

      (六)市場內點殺家禽應貼合“前店賣,后店殺,店內不見屎、毛、血”的標準,剮剖水產品應貼合廢棄物袋裝化要求,地面不見雜物,防止血污外溢。并做到關門收攤前徹底打掃清潔衛生。

      第七條:加強農貿市場安全管理

      (一)市場內各種安全制度健全落實,人員、職責、崗位職責明確。

      (二)實行巡場值班,維護市場的正常經營秩序,及時處置突發事件,防止事態擴大。并實行值班記錄。

      (三)市場內應持續消防器材和設施處于正常狀態,任何人不得擠占場內消防通道。

      (四)場內不得留宿生火,禁止亂拉亂接電線。

      (五)市場內基礎設施持續良好狀態,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拆解、增添場內建筑設施。

      (六)市場治安工作落實,治安秩序良好。場內物防、技防措施落實,發生治安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立即報告。

      (七)市場主辦者經營戶簽訂安全職責書,明確安全職責。

      第八條:加強農貿市場設施管理

      (一)場內持續設施配套齊備、功能完善。

      (二)場內貨架、池臺統一;標牌吊掛、雨蓬設置、“三防”設施等整潔有序。

      (三)場內禁止亂搭亂建、亂牽亂掛。

      (四)場內無坑洼積水,持續道路平整,上下水暢通。

      (五)市場應設置停車場并有指示牌。車輛停放整齊、進出有序。

      (六)市場應設置公共廁所并有指示牌,由專人進行管理。

      (七)市場應設置科普宣傳欄,對公眾開展衛生、消防、科技等科普宣傳,并定期更換資料。

      (八)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利用市場建(構)筑物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

      第九條:加強農貿市場監督管理

      商務、農業、林業、城管、工商行政管理、質監、衛生、動物檢疫、公安、規劃、國土、稅務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共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農貿市場發展規劃和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查處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經營秩序。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建立長效保潔措施。

      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餐飲消費環節的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施計量監督管理,查處計量違法行為。

      農業部門依法推進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組織對市場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依法查處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行為。

      林業部門依法對市場野生動植物的經營進行監管,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履行畜禽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的查驗義務。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市場的治安管理,落實安全保衛措施,依法查處市場上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等各種擾亂市場治安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法律職責

      (一)市場開辦者、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二)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任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三)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來源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區政府授權區工商局負責解釋。

      請鄉領導參閱上述管理辦法中的規定,主要是市場內劃行歸市的要求(詳見第四條第(一項,)結合漁溪農貿市場的具體狀況,合理布局,同時要重點處理好市場內清潔衛生保潔,(詳見第六條:),以及進出車輛的管理。按照我局領導的要求,請你鄉依照本管理辦法先草擬一個漁溪農貿市場的規劃,管理方案,我局協助,共同商定。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7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是保障市場運營秩序、維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商戶公平競爭的重要手段。它旨在規范市場內的交易行為,確保食品安全,提升服務質量,同時也為市場管理者提供了一套有效管理和監督的依據。

      內容概述:

      一套完整的.農貿市場管理制度應涵蓋以下幾個核心方面:

      1、市場準入:規定商戶的資質審核標準,包括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等。

      2、商品質量:設定商品質量標準,如新鮮度、包裝、標簽等,并規定檢查機制。

      3、價格管理:規范商品定價,防止哄抬物價或低價惡性競爭。

      4、服務規范:明確商戶的服務標準,包括營業時間、售后服務等。

      5、衛生環境:制定環境衛生要求,如攤位清潔、垃圾處理等。

      6、安全管理:包括消防、用電、防盜等安全規定及應急預案。

      7、糾紛解決:設立投訴處理機制,公正解決商戶與消費者的糾紛。

      8、績效考核:對商戶的經營業績進行評估,作為調整攤位位置、租金等的依據。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8

      一、管理人員要忠于職守,認真履行工作任務,切實抓好消防器材的完好和維護保養工作。

      二、加強對市場經營戶和全體管理人員的日常化消防法規、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使經營者和管理者熟悉消防設施,掌握消防基礎技能。

      三、加強市場安全用電管理,嚴禁違規用火、用電,凡因管理不嚴造成安全事故的,將依法追究具體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四、加強對消防通道和消防設施周圍的秩序管理,嚴禁在上述地段堆物、停車,確保通道暢通。

      五、為及時發現險情,值班人員必須進行消防值班巡邏,對各種設施進行經常性的.隱患檢查(不得少于每周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六、制定切實可行的消防安全應急預案,并認真組織員工和廣經營戶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進一步提高廣經營戶“四個能力”。

      七、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報告,發生火災積極組織參加撲救,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予以清除,對于安全生產、消防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的安全隱患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改正,并書面報告整改情況。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九、積極主動配合消防安全部門開展安全檢查,做好各項消防安全工作,有效消除市場消防安全隱患。

      十、管理人員要時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自覺培養良好的責任心,牢固樹立安全生產重于一切的責任感。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護農貿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帶給固定場所、設施,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交易市場。

      第三條:本市市轄區范圍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并遵循統一規劃、規范管理、市場運作、政府扶持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農貿市場管理長效協調機制,保障農貿市場健康發展。

      第六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農貿市場交易秩序的監督管理。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交易秩序的監督管理。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貿市場建設的組織推動、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建設的組織落實和監督管理。

      國土資源、規劃與建設、公安消防、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稅務、價格、農牧、動物防疫、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市轄區人民政府根據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按照資源合理、方便群眾的原則,組織編制和實施農貿市場布局規劃和建設管理方案。

      第八條:鼓勵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及境外投資者,按照“誰建設、誰受益”的原則,以多種形式投資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

      依法舉辦的農貿市場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九條:農貿市場經營者能夠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依法設立、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民主管理、行為規范、自律發展。

      第二章:規劃編制和市場開辦

      第十條:農貿市場專項規劃作為商業網點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利民、協調發展的原則,會同規劃與建設、國土資源、房產、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原則上每5年修編一次,有特殊狀況需修改調整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規劃與建設、公安消防、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衛生、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制定西寧市農貿市場建設標準,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編制農貿市場布局規劃,應當貼合下列規定:

      (一)貼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

      (二)農貿市場的規模、位置應與居住人口、地域范圍相適應;

      (三)農貿市場配置應方便群眾生活,滿足群眾需求;

      (四)農貿市場布局應與其他社區商業服務設施相協調,與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相適應。

      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見的基礎上,編制農貿市場布局規劃,并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應當貼合下列規定:

      (一)貼合農貿市場布局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標準;

      (二)具備與農貿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具備與農貿市場規模相應的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依法進行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60日內,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部門辦理備案。需要辦理建設、用地等其他審批手續的,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農貿市場的建設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妨礙交通。

      新建居住區或舊城改造中配套建設的農貿市場項目應當與主體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農貿市場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農貿市場的場地和設施。

      第十六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市場管理制度,做好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應當與經營者簽訂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經營者基本狀況、信用狀況等;

      (二)設立消費者投訴服務站,落實專人受理消費者投訴,并根據投訴的具體狀況,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消費者投訴服務站應當設有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以下簡稱合格計量器具)、意見箱和監督電話;

      (三)應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入口處等明顯位置設置宣傳欄和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與交易有關的基本事項和重大事項,包括:經營者的`證照狀況、違法違章記錄、市場管理制度(含農副產品準入管理制度)、消費者投訴電話、農副產品的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狀況等;

      (四)應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負責維護市場秩序、環境衛生、食品衛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價格、信息宣傳和設施設備檢修等方面的管理人員和動物防疫協管員;建立市場管理人員工作職責制,市場管理人員定期理解培訓和考核,并佩戴統一證件上崗;

      (五)督促經營者配備和使用與其經營相適應的合格計量器具;

      (六)督促經營者對銷售的農副產品實行明碼標價。

      第十七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農副產品安全職責,建立健全農副產品準入制度:

      (一)與經營者簽訂農副產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農副產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農副產品的退市、召回、退貨等條款,督促其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農副產品經營臺帳,記錄進貨渠道;設置規范的市場農副產品檔案柜,建立農副產品質量安全檔案;

      (二)建立健全農副產品質量查驗登記制度。每一天派專人檢查經營者的重要農副產品進貨憑證,查驗重要農副產品供應商的經營資質和實際經營狀況;查驗畜產品、水產品、禽類及其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依法應當經檢測合格方可銷售的農副產品的檢測證明,對未取得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或檢測不合格的,禁止入場銷售;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農副產品退出制度。發現不合格農副產品應立即要求經營者停止銷售,或監督其銷毀,做退市處理;對病、死畜禽應在動物防疫機構的監督下銷毀并作無害化處理;

      (四)在市場內設置獨立的農藥殘留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和人員,每一天對場內銷售的蔬菜和水果進行農藥殘留抽查檢測,并做好檢測記錄,或與有資質的檢驗機構簽訂定期送檢協議,也可將檢驗機構引入市場進行檢測,市場內蔬菜和水果農藥殘留抽查檢測結果應在市場設立的公示欄予以公示;

      (五)建立健全農副產品購銷掛鉤制度。以協議方式或督促場內經營者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畜禽屠宰場、信譽良好的生產企業、加工單位和管理規范的批發市場、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鉤關系,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職責,建立優質農副產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農副產品的安全。

      第十八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是農貿市場安全第一職責人,應按規定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農貿市場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職責制并認真落實,配置專兼職人員負責消防工作,專兼職人員應當經公安消防部門培訓,并定期進行消防檢查,并有記錄,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二)配備齊全的消防設施、器材,并持續完好有效,每個固定鋪位應當配置滅火器,嚴禁違章搭建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三)應當定期檢查農貿市場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狀況,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委托有資格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對市場建筑物進行安全鑒定,采取措施及時消除建筑安全隱患;

      (四)嚴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違反規定亂拉亂接電線等行為。

      第十九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維護市場環境衛生,持續整潔有序:

      (一)劃行歸市,設置規格統一、美觀、醒目的經營區域標志牌及明確的市場導購圖;市場通道暢通,無占道違章經營、亂擺賣、亂搭建、亂張貼;

      (二)承擔農貿市場職責區內的“門前三包”職責;場內地面應做到硬化、平整、清潔,有完善的清潔制度、配備專兼職保潔人員,定期進行清潔消毒,并有記錄;設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收集容器,及時清除場內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三)設立獨立家禽經營區出入口,并與其他經營區隔開,家禽經營區內的水禽經營區域與其他禽類經營區域也要相對隔開;

      (四)督促畜禽及肉品經營者實施每一天清潔消毒制度,對家禽存放、銷售區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制度;配備病、死畜禽集中棄置設施,做好無害化處理和消毒措施;

      (五)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保證車輛停放整齊;修建公用衛生間,并持續清潔衛生。

      第三章:市場經營管理

      第二十條:凡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并按照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在指定區域亮證經營。

      農(牧)民進入農貿市場銷售自產農(牧)副產品,應在指定的地點、區域進行交易,免繳市場管理費。

      第二十一條: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和執行農副產品準入制度,履行農副產品安全職責:

      (一)應實行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進貨臺帳,記錄進貨渠道;經營者初次與供貨單位交易時,應查驗其主體資格合法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食品衛生許可證等;經營者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單位索取質量合格證明,包括:畜禽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類動物產品檢疫舍格證明、牲畜肉類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糧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飲料、酒類等應有相應的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貨票據,其他產品的合法證明文件;

      (二)須從依法批準設立的定點屠宰場購進肉類及其制品,并在攤檔明顯位置張掛肉品的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外地輸入的生豬肉及其產品的采購依照有關規定執行;畜禽及肉品經營者應每一天對經營場所實施清潔消毒,并在市場開辦者組織下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制度;家禽經營者營業時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銷售應由專人負責;

      (三)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應具備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檔應設置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應分開存放,從業人員應有健康合格證。

      第二十二條: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進場經營協議書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規章制度;

      (二)經營活動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應主動向消費者出具信譽卡或市場銷售專用憑證,明示經營者名稱、具體經營場所或攤位號、聯系電話等;

      (三)實行明碼標價,使用的標價簽或者價目牌應標明品名、計價單位、銷售價格等資料。對物價部門規定有參考價或臨時銷售限價的,應在經營場所的明顯位置公示;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農貿市場內嚴禁銷售下列農副產品:

      (一)假冒偽劣或者過期、失效、變質的產品;

      (二)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動植物及其制成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產品、水產品;

      (四)有毒農藥殘留超標的蔬菜、水果;

      (五)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證明的產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農副產品。

      第二十四條:農貿市場交易活動嚴禁下列行為:

      (一)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價格欺詐、強買強賣、短斤缺兩等違法行為;

      (二)壟斷貨源,哄抬物價或者串通操縱農副產品價格;

      (三)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使用人為破壞等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五)以虛假廣告等欺詐方式銷售農副產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履行對農貿市場的監管職責。

      第二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貿市場管理信息網絡,記錄農貿市場管理相關信息以及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和場內經營者誠信經營狀況等,供公眾查詢。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應當予以協助帶給相關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行登記注冊,向貼合條件的經營者核發營業執照,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第二十七條:農牧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農畜產品和水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包括對畜禽及其產品和水產品進行檢疫及藥物殘留檢測,對蔬菜、水果進行農藥殘留檢測等。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對畜禽及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查驗畜禽及水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行定期清潔消毒。

      第二十八條:公安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并督促市場開辦者建立安全保衛機構,落實安全保衛措施。

      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內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狀況依法進行監督和檢查,對新建、擴建、改建及重新裝修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消防技術規范進行審核、驗收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對未按法律法規要求辦理消防行政許可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規劃與建設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的規劃發展、建筑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對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建筑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審核和竣工驗收備案,對未經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而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查處農貿市場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衛生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對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依照有關食品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規范進行審查和驗收,依法查處食品衛生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的計量器具、商品質量和計量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質量技術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物價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農副產品價格的監督檢查,并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適時公布相關監督抽查結果,并根據各自職責督促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落實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第五章:法律職責

      第三十五條: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辦理農貿市場登記注冊手續擅自出租、出售市場攤位、店鋪的,對貼合農貿市場開辦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不貼合農貿市場開辦條件的,依法予以取締;

      (二)不履行劃行歸市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畜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查驗義務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農貿市場內及場外職責區范圍內清掃保潔義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場內的經營者,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四十條: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職責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一)無故拖延辦理相關批準手續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三)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市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合法開辦的農貿市場,不貼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一年內予以搬遷;不貼合農貿市場建設標準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二年內予以改造;逾期未搬遷的,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提請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其搬遷;逾期未改造的,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造;搬遷和改造期間,有關證照不予審核。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0

      一、市場內商品經營戶要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嚴禁銷售有毒、有害、污穢不潔、腐爛變質、霉變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產及其制品。

      二、市場堅持定期使用食品檢測設備對市場內經銷的食品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的食品不得上架銷售。

      三、對經檢測認定不符合安全質量標準的食品,必須采取臨時性控制措施,并及時將被控制的`檢測樣品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復檢,經復檢最終認定對人體有害的不合格食品,應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市場退出;屬假冒偽劣食品的報相關執法部門立案查處。

      四、市場主辦方要監督經營戶嚴格做到隔離無污染操作,堅持每天對攤位進行清洗消毒,經營者及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的健康證,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的規定;食品經營戶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經營。

      五、市場主辦方要督促食品經營戶實行索證索票工作,經營戶要根據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做好進貨臺賬,記錄進貨渠道。

      六、畜禽及肉品經營戶必須從批準設立的定點屠宰場購進肉類及其制品,并在攤檔明顯位臵張掛肉品的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外地輸入的生豬肉品的采購依照我縣的有關規定執行;鮮活家禽經營者營業時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銷售和屠宰分離并分別由專人負責。

      七、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應具備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從業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明。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1

      為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勝浦農貿市場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特制定農貿市場日常經營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資料包括:經營管理規范,商品質量管理規范,市場衛生管理規范,市場車輛管理規范,監督考核管理規范。

      第一部分:市場衛生管理規范

      一、經營戶應當持續所經營的店面、攤位衛生狀況良好,定期做好清潔工作。店面、攤位及其附近務必做到無積水、無垃圾。

      二、經營戶應當做好防蟲、防蠅、防蚊、防鼠工作。

      三、經營戶所經營的商品應當擺放整齊,不得超過陳列臺面,不得店外設攤,攤外設攤。

      四、經營戶應當對門前實行三包,不得隨意將垃圾扔到過道等市場公共場所。

      五、經營戶應當用心配合市場管理人員的衛生檢查,并服從管理。

      第二部分:商品質量管理規范

      一、經營戶應當確保入市的商品貼合國家有關質量、計量、價格、環保、衛生、安全等方面的規定和要求。

      二、進入市場銷售的商品應當具有廠名、廠址、合格證等標識以及有關質量標準的證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食品類商品標注生產日期,有效期和保質期。

      三、經營戶務必理解市場管理部門對其商品進行的抽檢檢測,經檢測為不合格的商品應當用心配合市場管理部門進行妥善處置。

      四、經營戶應當嚴格執行入市商品的進貨索證索票和查驗制度,以確保進貨渠道明確,商品質量合格。并用心配合市場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經營戶應當經常對自身商品質量進行檢查,對變質、損壞商品應立即撤柜、撤攤,并做好商品退市的臺帳記錄。

      六、經營戶應當嚴格按照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不得超范圍經營,不得在店外、攤外經營。

      七、經營戶務必保證計量設備完好、準確,應定期對計量器具進行檢查,嚴禁短斤缺兩。

      八、經營戶對經營的商品應當明碼標價,不得高于市場管理部門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導價。

      第三部分:經營戶及從業人員管理規范

      一、需入市交易的經營戶應當根據所經營的商品及服務的類別,取得相應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后方可入市經營。

      二、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需憑本人有效的健康證到市場管理部門領取經營服務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內務必佩戴經營服務證,以便于消費者的監督。

      三、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應當著裝整齊、舉止端正、用語禮貌、誠實經營。

      四、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如有變化,應當到市場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領取上崗證后,方可入場營業。未經登記的從業人員及閑雜人員不得私自進入營業區域。

      五、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農貿市場規定的作息時間。本農貿市場的作息時間根據季節隨時變動。

      六、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在店、攤位內亂拉電線,不得使用煤氣及其他非經營性電器設備。

      第四部分:市場車輛管理規范

      一、經營戶及消費者應當服從市場管理人員管理,根據市場管理人員的安排,在規定的場所有序停放車輛。

      二、經營戶及消費者的車輛在營業時間內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市場,如有特殊狀況需事先征得市場管理人員的許可,并聽從指揮。

      三、經營戶每一天用于進出貨的車輛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透過規定的進出貨通道進入市場,不得擁擠、搶道,以確保進出貨有序進行。

      第五部分:監督考核管理規范

      一、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根據考核標準對經營戶從證照、商品質量、衛生狀況、誠實守信等方面進行考核,并如實記錄。建立經營戶信用檔案。

      二、市場管理部門應當聘請義務監督員對經營戶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

      三、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示考核結果和處罰的經營戶。

      四、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日常經營考核標準,根據考核結果對經營戶予以獎勵、警告、處罰,情節嚴重的予以淘汰。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2

      xx農貿市場物業管理運行機制

      為保障物業管理機構高效運作,必須建立一個有效的管理運行機制。

      管理運作機制圖

      1.質量監管機制

      質量監管機制是在建立一整套有xx物業管理特色的質量管理體系的基礎上,根據iso9001(20xx版)質量保證標準的有關要求,全面推行質量管理,把質量目標落實到各崗位、各環節直至到個人,并通過質量管理小組監督檢查,使工作質量不斷提高,達到業戶滿意的效果。

      按xx物業制定的各項管理指標和創優方案,xx農貿市場管理處各職能管理人員將按照質量監管體系的要求,明確責任,授予權利,在實際過程中抓好權限下放和自我控制及實施過程中的檢查和控制,并將目標實施的各項進展情況、存在問題及時用圖表和文字表述出來,實現目標動態控制,進行目標成果評價,確定成果和考績,并與個人利益待遇相結合。同時,公司還會通過各種宣傳教育手段培養員工的敬業精神,職業道德,加強員工培訓,不斷提高員工自身素質和工作水平,進而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2.協調機制

      協調機制是指運用協調管理的方法,解決在管理服務過程中經常發生的各崗位之間、工種與員工之間、員工與員工之間、員工與業戶之間的矛盾和沖突。

      (1)行政促動力,以行政職務權利為依托,以行政命令為基本形式,以獎罰為后盾的強制性促動力。

      (2)競爭促動力,運用競爭手段促使相關方面關系的協調,如通過競爭,以先進帶動后進,共同完成任務。

      (3)輿論促動力,因勢利導利用輿論達到協調的目的。

      (4)管理者的凝聚力,具體情況為領導者或管理人員塑造吸引力、影響力,這是今后促進日常物業管理工作協調的核心力量。

      3.激勵機制

      激勵機制是激勵活動要素在進行過程中互相聯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約及激勵效果之間內在聯系的.綜合機能,其作用旨在提高“內聚力”。

      (1)管理日常目標、責任制、增強管理層的工作主動性,按“國優”標準制定各項管理指標,嚴格作好各項工作、明確獎罰。

      (2)實施獎金破格晉級制度,調動員工工作熱情。管理處員工實施獎罰制度,獎金標準與工作表現和業績掛鉤,并可根據情況,對先進給予破格晉升,以形成競爭激勵機制,提高員工積極性。

      (3)依據管理、管教結合,融情于管。管理處依法與員工簽定勞務合同,關心員工生活,幫助其解決家庭困難,使其無后顧之憂,保持良好的工作情緒,給業戶提供優質服務。

      4.監督機制

      監督機制是實現物業管理各項工作開展的必要外在約束條件,防止或糾正工作中出現的偏差。保證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辦事。

      (1)管理者對機構內部工作人員進行監督。

      (2)業戶對管理機構及工作人員進行廣泛監督,形成綜合監督體系。

      (3)通過信息反饋監督,以各種手段來實現監督管理的閉環機制,保證xx農貿市場管理監督機制的有效實施。

      5.自我約束機制

      (1)經濟利益促動自我約束機制,充分利用經濟措施去誘發管理對象的利益敏感動機,然后由這類動機去引導對行為自我約束。

      (2)目標結構與責任相互聯系而造成的促進機制。

      (3)權利鏈條相關制約機制,建立管理對象之間相互制約的權利鏈條,促成相關機構、相關員工之間的自我約束機制。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3

      為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勝浦農貿市場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特制定農貿市場日常經營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資料包括:經營管理標準,商品質量管理標準,市場衛生管理標準,市場車輛管理標準,監督考核管理標準。

      第一局部:市場衛生管理標準

      一、經營戶應當持續所經營的店面、攤位衛生狀況良好,定期做好清潔工作。店面、攤位及其附近務必做到無積水、無垃圾。

      二、經營戶應當做好防蟲、防蠅、防蚊、防鼠工作。

      三、經營戶所經營的商品應當擺放整齊,不得超過陳列臺面,不得店外設攤,攤外設攤。

      四、經營戶應當對門前實行三包,不得隨意將垃圾扔到過道等市場公共場所。

      五、經營戶應當積極配合市場管理人員的衛生檢查,并服從管理。

      第二局部:商品質量管理標準

      一、經營戶應當確保入市的商品貼合國家有關質量、計量、價格、環保、衛生、平安等方面的規定和要求。

      二、進入市場銷售的商品應當具有廠名、廠址、合格證等標識以及有關質量標準的證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食品類商品標注生產日期,有效期和保質期。

      三、經營戶務必理解市場管理部門對其商品進行的抽檢檢測,經檢測為不合格的商品應當積極配合市場管理部門進行妥善處置。

      四、經營戶應當嚴格執行入市商品的進貨索證索票和查驗制度,以確保進貨渠道明確,商品質量合格。并積極配合市場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經營戶應當經常對自身商品質量進行檢查,對變質、損壞商品應立即撤柜、撤攤,并做好商品退市的臺帳記錄。

      六、經營戶應當嚴格按照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不得超范圍經營,不得在店外、攤外經營。

      七、經營戶務必保證計量設備完好、準確,應定期對計量器具進行檢查,嚴禁短斤缺兩。

      八、經營戶對經營的商品應當明碼標價,不得高于市場管理部門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導價。

      第三局部:經營戶及從業人員管理標準

      一、需入市交易的經營戶應當根據所經營的商品及效勞的類別,取得相應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前方可入市經營。

      二、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需憑本人有效的健康證到市場管理部門領取經營效勞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內務必佩戴經營效勞證,以便于消費者的監督。

      三、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應當著裝整齊、舉止端正、用語禮貌、老實經營。

      四、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如有變化,應當到市場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領取上崗證后,方可入場營業。未經登記的從業人員及閑雜人員不得私自進入營業區域。

      五、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農貿市場規定的作息時間。本農貿市場的作息時間根據季節隨時變動。

      六、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在店、攤位內亂拉電線,不得使用煤氣及其他非經營性電器設備。

      第四局部:市場車輛管理標準

      一、經營戶及消費者應當服從市場管理人員管理,根據市場管理人員的安排,在規定的場所有序停放車輛。

      二、經營戶及消費者的車輛在營業時間內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市場,如有特殊狀況需事先征得市場管理人員的許可,并聽從指揮。

      三、經營戶每一天用于進出貨的車輛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透過規定的進出貨通道進入市場,不得擁擠、搶道,以確保進出貨有序進行。

      第五局部:監督考核管理標準

      一、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根據考核標準對經營戶從證照、商品質量、衛生狀況、老實守信等方面進行考核,并如實記錄。建立經營戶信用檔案。

      二、市場管理部門應當聘請義務監督員對經營戶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

      三、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示考核結果和處分的經營戶。

      四、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日常經營考核標準,根據考核結果對經營戶予以獎勵、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淘汰。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4

      1.市場開辦者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監管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菜市場管理制度,負責本菜市場的食品安全監管,加強對經營者的教育、培訓和管理。

      2.市場開辦者應當與經營者簽訂食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食品安全保證及對不合格食品的退市、追溯、召回、退貨等條款,明確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3.市場開辦者應審查經營者的工商、稅務、食品流通許可等證照,查驗重要農副產品進貨憑證、供應商的.經營資質和實際經營情況,查驗畜產品、水產品、禽類及其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或產地證明和其他依法應當經檢測合格方可銷售的農副產品的檢測證明。相關證照留存備查。

      4.市場開辦者應督促經營者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農副產品經營臺帳,記錄進貨渠道。設置規范的農副產品檔案柜,建立農副產品質量安全檔案。

      5.市場開辦者應配備食品快速檢測設備,每天對市場上經營的食品或農副產品開展快速檢測,并記錄檢測結果,對檢測不合格的應當督促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并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

      6.市場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每天對經營者的食品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如實記錄檢查情況。發現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和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督促整改;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督促經營者依法辦理。對未取得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檢測不合格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禁止入場銷售。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農貿市場。

      第三條農貿市場的舉辦者(以下簡稱市場舉辦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范規定,承擔農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職責。市場內從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進場經營者)應保證所生產、加工或經營食品的衛生安全,其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活動必須符合本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農貿市場的衛生管理要求

      第一條農貿市場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衛生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公告。衛生審查的主要內容有:

      (一)農貿市場的選址、建筑、衛生設施和設備情況;

      (二)攤位布局情況;

      (三)農貿市場衛生管理機構和衛生管理員情況;

      (四)衛生檢驗設備和人員情況;

      (五)衛生管理制度制定情況;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條農貿市場的選址和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衛生要求,不得有影響食品衛生的污染源。

      第三條農貿市場的建筑和設施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與食品衛生要求相適應的給排水設施;

      (二)采光和照明設施符合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需要;

      (三)有防塵、防蠅、防鼠和垃圾收集設施;

      (四)市場的地面應當平整結實、易于沖洗、排水通暢。

      第四條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區域的食品攤位設置要按照生熟分開的原則,合理劃定功能區域,分類設置攤位,并在不同區域作明顯標示。攤位分區和分類的要求如下:

      (一)食品經營區域與非食品經營區域分開設置;

      (二)經營鮮活畜禽、水產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區域隔開,相互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

      (三)生食品攤位與熟食品攤位分開;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攤位相互分開;

      (四)經營餐飲服務應設置在專門區域,并相對集中;周圍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圍內不得經營鮮活畜禽。

      第五條農貿市場應指定一名負責人為農貿市場食品衛生責任人,負責本規范的貫徹實施;并配備專職食品衛生管理員,負責按照本規范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對進入農貿市場的食品和農貿市場內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衛生檢查。食品衛生負責人和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當接受衛生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食品衛生管理員的數量應當與農貿市場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數量相適應。

      第六條農貿市場應制定食品衛生管理和檢查制度。制度的內容應包括以下方面:

      (一)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和經營條件審查制度;

      (二)對進場食品的檢查和防止假冒偽劣食品進場管理制度;

      (三)日常食品衛生檢查制度;

      (四)食品衛生違規處理制度;

      (五)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第七條農貿市場應當配備快速檢測設備和檢測人員。配備的快速檢測設備和人員能夠開展對可疑受農藥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農副產品、食品原料和食品進行快速抽樣檢測。

      第八條農貿市場內應當配備衛生保潔人員,保證市場內的環境清潔,維護市場內衛生設施與設備正常使用。

      第九條農貿市場應設立食品衛生知識宣傳公示欄,建立食品衛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衛生檢查、檢測情況,對檢查、檢測不合格的食品及進場經營者應在公示欄公告。

      第三章市場舉辦者的食品衛生管理職責

      第一條市場舉辦者應當做好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維護好市場的設施、設備和環境衛生,對市場所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指導。

      第二條市場舉辦者應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經營條件進行審查,建立進場經營者的衛生管理檔案。

      第三條市場舉辦者應當與進場經營者簽訂食品衛生保證協議書,約定違反本規范的責任,加強對進場經營者的教育、培訓和管理。

      第四條市場舉辦者應對所有進場的食品進行檢查,對可疑受污染的食品進行快速抽樣檢測,禁止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銷售。

      第五條市場舉辦者及其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當每天對進場經營者的食品衛生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進行記錄。檢查和記錄的內容有:

      (一)是否按本規范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及經營內容與許可范圍是否一致;

      (二)經營人員是否按規定接受健康檢查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三)是否根據本規范第二十一條規定落實進出貨臺賬制度;

      (四)禽畜肉類是否經過獸醫衛生檢疫,并查驗檢疫證明與肉類數量是否相符;

      (五)食品進貨是否按本規范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索證;

      (六)生產、加工或經營過程是否符合本規范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衛生要求;

      (七)是否有本規范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尤其要對食品加工、經營中使用的原料進行檢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質或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原料;

      (八)是否有其他違反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六條市場舉辦者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督促進場經營者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對懷疑有本規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及時向當地衛生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對發現有本規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立即對該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市場舉辦者應負責處理涉及食品衛生問題的群眾投訴,主動向衛生行政部門舉報進場經營者違反《食品衛生法》的行為,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調查處理市場內的食品衛生違法案件。

      第四章對進場經營者的食品衛生要求

      第一條進場經營者按照規定需要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開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其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并接受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第二條進場經營者應建立進出貨臺帳制度,臺帳中應注明所銷售食品的來源、數量、保質期,并定期查驗所銷售食品的保質期限。

      第二十二條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定型包裝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進場經營者均必須持有產品生產者的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及產品檢驗合格證或檢驗結果報告單。顧客需要了解產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限的,銷售者必須保證能夠提供。

      第三條經營定型包裝食品的,所銷售的食品包裝、標識應當真實,符合食品標簽、標識的衛生要求;經營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須具有衛生部頒發的該產品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復印件)。

      第四條在農貿市場進行食品現場生產、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地點并具備可封閉的.獨立場所。場所的大小應滿足相應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洗滌、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銷售所需要的面積;

      (二)具備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給排水設施和洗滌、加工、冷藏和防蠅、防蟲設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潔衛生,食品容器存放應當設置臺架,不得著地放置;

      (四)從業人員必須穿戴潔凈的工作衣、帽上崗,保持個人衛生,工作期間不得佩帶首飾、留長指甲和涂指甲油;

      (五)使用新鮮和清潔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劑;

      (六)營業場所和周圍地區的環境衛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為保證食品衛生所必須的設施和條件。

      第五條生產、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條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制作肉、奶、蛋、魚類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應當燒熟煮透,生熟食品隔離;隔夜熟食品必須徹底加熱后再出售;

      (二)散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有清潔外罩或覆蓋物,使用的包裝材料應當清潔、無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裝食品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取貨;

      (三)具備食具清洗、消毒條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四)餐具和切配、盛裝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嚴格進行清洗、消毒。

      第六條經營鮮活產品應具備能夠保持產品鮮活的設施和條件。

      第七條農貿市場禁止生產、加工和經營下列食品或當作食品的物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二)過期、變質、包裝破損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

      (三)使用了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高毒農藥或使用農藥后尚未超過安全間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質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六)河豚魚、野蘑菇等有毒動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

      (七)死的黃鱔、甲魚、烏龜、河蟹、蟛蜞、鰲蝦及死的貝殼類水產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產品;

      (八)用污穢不潔或者被農藥、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裝材料盛裝的食品;

      (九)無產地、廠名、生產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份等商品標識的定型包裝食品和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

      (十)《食品衛生法》第九條規定的其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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