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環境管理制度

    時間:2025-01-31 10:35:36 制度 我要投稿

    生產環境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生產環境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生產環境管理制度

    生產環境管理制度1

      第一條

      起重機械系指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橋、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助用具(如吊籃)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機、礦山井下提升設備、載人起重設備。

      第二條

      新購置的起重機械,其生產廠家應豎家政府主管部門頒發具有資質的專業制造廠,具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

      第三條

      設計、制造、改制、維修、安裝、拆除起重機械(包括臨時、小型起重機械)時,需取得國家政府授權的部門頒發的許可證。

      第四條

      起重作業應按工件重量劃分為三個等級,型:100t以上;中型:40t至100t;小型:40t以下。

      第五條安全管理

      1、使用單位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起重機械進行日檢、月檢和年檢。對在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起重設備,應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

      2、起重指揮人員、司索人員(起重工)和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持有國家政府規定的、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方可從事指揮和操作。

      3、在進行型起重作業前,直屬企業安全部門應對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進行審查。

      第六條起重作業前應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

      1、安全監督部門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格確認;

      2、對起重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3、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4、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

      5、核實天氣情況。

      第七條起重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好以下工作:

      1、將吊鉤和起重臂放到規定的穩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將總電源開關切斷;

      2、對在軌道上工作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有效錨定;

      3、將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生產環境管理制度2

      第一條

      起重機械系指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橋、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助用具(如吊籃)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機、礦山井下提升設備、載人起重設備。

      第二條

      新購置的起重機械,其生產廠家應豎家政府主管部門頒發具有資質的專業制造廠,具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

      第三條

      設計、制造、改制、維修、安裝、拆除起重機械(包括臨時、小型起重機械)時,需取得國家政府授權的部門頒發的`許可證。

      第四條

      起重作業應按工件重量劃分為三個等級,型:100t以上;中型:40t至100t;小型:40t以下。

      第五條安全管理

      1、使用單位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起重機械進行日檢、月檢和年檢。對在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起重設備,應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

      2、起重指揮人員、司索人員(起重工)和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持有國家政府規定的、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方可從事指揮和操作。

      3、在進行型起重作業前,直屬企業安全部門應對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進行審查。

      第六條起重作業前應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

      1、安全監督部門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格確認;

      2、對起重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3、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4、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

      5、核實天氣情況。

      第七條起重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好以下工作:

      1、將吊鉤和起重臂放到規定的穩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將總電源開關切斷;

      2、對在軌道上工作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有效錨定;

      3、將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8、生產作業環境管理制度

    生產環境管理制度3

      第一條

      起重機械系指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橋、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助用具(如吊籃)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機、礦山井下提升設備、載人起重設備。

      第二條

      新購置的起重機械,其生產廠家應豎家政府主管部門頒發具有資質的專業制造廠,具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

      第三條

      設計、制造、改制、維修、安裝、拆除起重機械(包括臨時、小型起重機械)時,需取得國家政府授權的部門頒發的許可證。

      第四條

      起重作業應按工件重量劃分為三個等級,型:100t以上;中型:40t至100t;小型:40t以下。

      第五條安全管理

      1、使用單位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起重機械進行日檢、月檢和年檢。對在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起重設備,應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

      2、起重指揮人員、司索人員(起重工)和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持有國家政府規定的、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方可從事指揮和操作。

      3、在進行型起重作業前,直屬企業安全部門應對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進行審查。

      第六條起重作業前應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

      1、安全監督部門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格確認;

      2、對起重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3、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4、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

      5、核實天氣情況。

      第七條作業中安全措施

      1、起重指揮應嚴格執行吊裝方案,發現問題應及時與方案編制人協商解決。

      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先將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應擅自離開崗位;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2、起重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十不吊”原則,即:

      超載或被吊物重量不清;

      指揮信號不明確;

      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動;

      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

      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

      工作場地陰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

      重物梭角處與捆綁鋼絲繩之間未加墊;

      歪拉斜吊重物;

      易燃易爆物品。

      3、司索人員應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根據重物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與吊索;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應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載不應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不應超過安全負荷;起升吊物,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

      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

      禁止隨吊物起吊或在吊鉤、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況進入懸吊物下方時,應事先與指揮人員和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聯系,并設置支撐裝置,不應停留在起重機運行軌道上;

      吊掛重物時,起吊繩、鏈所經過的棱角處應加襯墊;吊運零散的物件時,應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

      不應綁掛、起吊不明重量、與其它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地面和其它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人員與吊物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放置吊物就位時,應用拉繩或撐竿、鉤子輔助就位。

      第八條起重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好以下工作:

      1、將吊鉤和起重臂放到規定的穩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將總電源開關切斷;

      2、對在軌道上工作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有效錨定;

      3、將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8、生產作業環境管理制度

    生產環境管理制度4

      第1章總則

      第1條為了給生產員工營造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加強對生產作業環境的管理,提高生產效率,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作業環境管理制度。

      第2條工廠中所有涉及生產作業環境方面的相關工作均按本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3條本制度中的生產作業環境不僅包括生產的主要現場,也包括進行檢驗的輔助生產現常

      第2章設備布局要求

      第4條生產設備的布置首先要滿足工藝流程的要求,其次要滿足安全與衛生的要求。

      第5條在布置各種、中、小型生產設備時要綜合考慮便于操作、安全、作業流動等因素,同時確保各設備之間留有足夠的'空間,具體要求如下。

      1、生產設備的間距以活動機件達到最范圍計算,其中小型設備與中型設備的間距不小于一米,型設備的間距不小于兩米。

      2、生產設備與生產現場的墻、柱之間的距離同樣按活動機件達到最范圍計算,小型或中型生產設備與墻柱的間距不小于0.8米,型生產設備與墻柱的間距不小于0.9米。

      3、小型生產設備的操作空間不小于0.6米,中型生產設備的操作空間不小于0.8米,型生產設備的操作空間不小于1.1米。

      第6條在布置型機械設備時,應考慮操作設備時原料、半成品、成品和廢料如何擺放,同時確保操作者的動作不干擾別人,所以,必須留有寬敞的通道和充足的出料空間。

      第7條對于產生強烈噪聲的設備,如不能采取減噪措施降低其噪音,則應將其布置在離生產現場較遠的地方,同時需要注意不得影響其他部門的辦公環境,管理制度《作業環境管理制度》。

      第8條對生產現場中高于兩米的運輸線,必須設置防護網或防護罩進行保護。若使用防護網,則其網格的小應以能阻止所運輸的物件墜落于地面為標準,運輸線的兩端應設置防護欄,其高度不得低于一米。

      第3章工位器具、工件、材料的擺放管理

      第9條生產現場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必須按照操作順序,整齊地放入指定的區域,并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加以固定,禁止亂擺、亂放。

      第10條生產所用的工位器具、模具、夾具、量具等必須放到指定的地方,以防止混亂或墜落傷人。

      第11條生產用原材料必須限量放入生產現場,以免造成生產現場的擁擠或導致發生其他事故。存放量的具體標準如下。

      1、白班不超過加工額的1.5倍,夜班不超過加工額的兩倍。

      2、件原材料必須按照額度領取,禁止超過當班的生產額度。

      第12條在生產現場碼放各種物料時不得超高,一般碼放高度不允許超過2.5米(物品單位超高除外),高度與寬度的比例不超過2∶1;易滾動的物品要有墊塊進行固定;堆垛的底部要牢靠,垛與垛之間的間距要合理,以便于吊裝和搬運。

      第4章地面狀態管理

      第13條合理地規劃生產現場的地面,用不同的顏色將生產現場的地面劃分為不同的區域,安全通道必須以綠色、醒目的標志標示出來。

      第14條生產現場所劃定的各區域間距要合理,其中人行通道不得小于一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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