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時間:2025-04-22 10:04:45 制度 我要投稿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通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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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通用(15篇)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

      (一)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動火證辦理和使用,落實動火證中的安全措施程序,確保動火作業中的人身和設備安全。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廠內一切動火作業。

      3.職責

      3.1安全部負責動火證的辦理,以及監督檢查動火單位在動火作業中對動火證上要求的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3.2動火單位負責在動火前對作業證上的安全措施進行落實,確保動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禁火區的劃分

      公司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在禁火區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證制度。

      4.2動火許可證的辦理、使用

      4.2.1在禁火區,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作業均屬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嚴禁無動火證動火,否則從嚴論處,電工必須持有效動火證后,接電焊機,否則從嚴論處。

      4.2.2申請動火單位,應根據動火安全規定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動火措施,安排好動火監護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職工)后方可申請動火。

      4.2.3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專人或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動火證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特別危險區動火,報分管生產副總審批。

      4.2.4安全部門向動火負責人及其了解動火前準備工作情況時,都必須如實回答,否則,從嚴處理。

      4.2.5必須在動火證批準有效時間和區域內進行動火工作,凡延期或補充動火都有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

      4.2.6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后,首先要檢查動火證中的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如有

      一項不落實,有權拒絕動火。

      4.2.7“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不得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4.2.8動火證審查批準,必須到現場審查,確認安全,可靠,方能開具“動火證”。

      4.3動火中落實的安全措施

      4.3.1將動火設備內的可燃、易燃物質徹底清理干凈,然后用蒸氣或空氣吹掃或水洗,并保持足夠的時間和次數,保證容器內無可燃、爆氣體或液體,最后還要放滿清水。

      4.3.2切斷動火容器設備相連管道,并加設備盲板,進行徹底隔絕動火,車間易燃易爆物料必須清理干凈。

      4.3.3進入塔、油罐容器動火,應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后方可動火,并必須到安全部門開具罐內安全審批單,方可進入容器。

      4.3.4能拆下的管道,閥門、水容器等應盡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帶動火,更換下的設備、儀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動火期間安裝的,應清洗干凈后方可進行。

      4.3.5動火前應整體考慮,與制造部門聯系,如有威脅的動火安全的相鄰部門及其他,制造部門應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4.3.6動火前動火負責人應定出應急措施,備好監火滅火器材,監火一律使用指定專用滅火器,如需動用其他滅火器,需經安保科同意。

      4.3.7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氣瓶和乙炔瓶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與氧氣瓶應距在5米以上,如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由動火人員負責。

      4.3.8動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溝、電纜溝、排水溝應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閉隔離,5級以上大風不準室外高處作業。

      4.3.9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應盡量縮短回路線距離。動火過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動火。恢復正常,且應批準后方可繼續動火。

      4.3.10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附近不準有石油醚、酒精等揮發性強的易燃物,用于生產或敞開存放,擦洗設備等,同時易燃易爆物料在動火期間不得通過動火現場。一個車間動火,相鄰車間需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火災蔓延。

      4.3.11非特殊情況,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4.3.12動火完畢,電焊人員應熄滅余火,切斷電焊機電源,關掉乙炔和氧氣發生器,檢查確保安全后,方可離開。

      4.3.13乙炔瓶和氧氣瓶除車間檢查外,必須按規定存放。

      4.3.14動火結束,監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動火負責人應將動火現場全面檢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5各級安全員,義務消防隊員有權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4.3.16監火人在動火期間自始自終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動火負責人必須指定代理人。

      (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加強受限空間內作業安全管理,確保進入受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發生中毒、窒息、著火和爆炸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進人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

      3.職責

      3.1安全環保科負責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2進入受限空間單位負責在動火前對作業證上的安全措施進行落實,確保動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為:

      4.1.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安全環保科負責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4.1.2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

      4.1.3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后簽字認可;

      4.1.4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復查無誤后,報廠安全環保科審批后,方可進入作業。

      4.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4.2.1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4.2.2停止危險設備的運行和使用,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進行可靠隔絕,如裝設盲板、拆卸連接部位,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4.2.3對危險設備可靠切斷后,打開設備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閥、排空閥、出氣閥、料孔和爐門等危險設備內殘留物必須盡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凈。

      4.2.4根據危險設備內的介質類型用蒸汽、水、熱水、機械通風或自然通風等方式進行介質的清洗和置換;如危險設備內裝有非導電性液體(如苯、乙醚等)時,為防止靜電產生導致事故,必須將設備進行可靠性接地,沖入水蒸氣時應盡量低壓、低速導入。

      4.2.5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采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4.2.6檢修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30分鐘應取樣,且取樣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分析合格后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其中:

      4.2.6.1有毒有害氣體含量符合GBZ1-20xx《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5%-21%。

      4.2.6.2有毒氣體或粉塵濃度低于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或低于允許進入的時間及濃度;

      4.2.6.3其他可燃性氣體低于其爆炸下限濃度的20%以下;

      4.2.6.4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4.2.6.5使用具有揮發性溶劑、涂料時,應做連續性分析檢測并加強通風措施。

      4.2.7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4.2.8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4.2.9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安全環保科批準;

      4.2.10在易燃易爆作業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和電動工具,電氣線路必須絕緣良好,無斷線接頭,電源接點無松動,防止產生電氣火花造成事故;作業人員不得穿戴化纖類等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4.2.1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使用的電動工具必須裝有防觸電的電氣保護裝置。

      4.2.12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作業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護用品,在設備外部應設有急救用的沖洗裝置和水源等。

      4.2.13在設備內進行焊接作業時,應使用干燥絕緣墊,進行氣割、氣焊時,要使用不漏氣的設備,在設備內不得隨便開放乙炔或氧氣。

      4.2.14進入設備內部作業前,所有作業人員要檢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規定好統一的聯絡信號。

      4.2.15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滅火器材、安全繩和相應的急救用品和裝置。

      4.2.16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4.2.17有限空間作業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4.2.18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采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并進行定時監測;

      4.2.19監護人員一旦發現有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發生時,應立即召集急救人員穿戴好防護器具進行搶救,不得無防護措施情況下盲目進入搶救,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4.2.20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4.2.21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

      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后,方可封閉設備孔。

      4.3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做一次全面檢查,凡是取樣分析不合格、無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實和工具行燈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進入內部作業。

      4.4進入有限空間內進行檢修作業,應打開設備的所有手孔、人孔、風門、煙門,保持設備內空氣流通,必要時可向設備內通風;對于通風不良、容積較小的設備,作業人員要進行間歇作業,不準強行連續作業。

      4.5進入罐、容器、井內作業時,多層交叉作業應搭設腳手架、安全作業平臺,應按作業點的高度或深度搭設安全梯或配備救護繩索為應急救離使用,在作業中嚴禁拋擲工具、材料,也不得將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人孔邊上或設備頂部,以防墜物傷人。

      4.6進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要按要求戴好個人防護用具。

      4.7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人員應清理衣兜,禁止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所帶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須登記清楚,作業結束后應一一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部。

      4.8在清理設備容器內的可燃物料殘渣、沉淀物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且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4.9作業中斷時間在150分鐘以上或作業條件發生改變,需繼續進入內部作業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作業者要嚴格按照作業票規定的時間進入內部作業。

      4.10作業完成后,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必須共同對設備容器內外進行檢查,雙方確認無問題,且均在作業票上簽字后,方可封閉人孔。

      4.11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4.11.1《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由危險設備所屬單位專職安全員認真填寫許可證上設備所屬單位、設備名稱、設備內介質、檢修作業時間、檢修作業內容、設備切斷置換安全措施、單位負責人簽名等內容后,交由檢修單位填寫。

      4.11.2檢修單位在接到《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后,檢修項目負責人認真填寫該證上檢修單位、檢修單位負責人簽名、作業中可能產生的有害物質和檢修作業安全措施等內容。

      4.11.3在完成進入危險設備內作業的各項準備工作,落實安全措施,經現場分析或檢測檢查合格后,依序由現場檢測分析人、危險設備所屬單位檢修現場監護人、檢修項目負責人、檢修單位檢修現場監護人和公司安全部安全管理人員分別簽名后,《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生效,檢修單位方可開始作業。

      4.11.4《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為一式二聯,第一聯由公司安全部留存,第二聯由檢修單位留存。

      4.11.5進入受限空間內作業涉及動火的,按公司《動火管理制度》執行并辦理相應的動火許可證。

      4.11.6在檢修作業過程中,檢修項目負責人、檢修現場監護人(包括設備所屬單位和檢修單位)必須堅守檢修現場;對于在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竄入或析出危險物質的情況下,現場檢測分析人必須堅守檢修現場,并最多每隔30分鐘進行檢測分析一次;一旦發現異常,及時通知設備內作業人員立即撤出,待采取措施并重新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繼續進入作業。

      (三)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規范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相關方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3.職責

      3.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3.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高處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高處業;

      3.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3.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3.5安全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3.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4.工作程序

      4.1高處作業的定義:

      4.1.1高處作業: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 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墜落的作業。

      4.1.2一般高處作業:

      4.1.2.1在作業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作業。

      4.1.2.2企業內兩米以下,但在作業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溝和風雪襲擊、機械震動、設備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氣體、液體、熔融物或有轉動機械及其他易傷人的物體等。

      4.1.3特殊高處作業: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溫或低溫、雨雪天氣、夜間、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高空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高處作業。

      4.1.3工況高處作業:

      在企業內下列情況為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4.1.3.1凡是框架結構化工生產裝置,雖有護欄,但工作人員進行非經常性作業時有可能發生意外的視為高處作業。

      4.1.3.2在無平臺、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架空管道、汽車、特種集裝箱上進行作業時視為高處作業。

      4.1.3.3在高大釜、罐等化工設備內進行登高作業視為高處作業。

      4.1.3.4作業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溝、排放管、液體貯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區域等部位登高作業視為部位登高作業。

      4.2高處作業的分級:

      4.2.1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4.2.1.1高處作業高度在2~5m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4.2.1.2高處作業高度在5~15m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4.2.1.3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m時,為三級高處作業。

      4.2.1.4高處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4.2.2特殊高處作業:

      4.2.2.1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風高處作業。

      4.2.2.2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

      4.2.2.3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4.2.2.4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雪天高處作業。

      4.2.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4.2.2.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4.2.2.7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4.2.2.8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4.4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4.3.1高處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國務院《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中有關規定。

      4.3.2在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穿戴整齊個人防護用品,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安全帶的栓掛不得低掛高用。不得用繩子代替,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應停止高處作業。搶險需要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總(或總工程師)要現場指揮,確保安全。

      4.3.3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后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4.3.4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作需要,必須交叉作業時,要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設施,嚴禁上下垂直作業,必要時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否則不準作業。

      4.3.5凡高處作業于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同時遵守所有的有關安全作業的規定。

      4.3.6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實到人。

      4.3.7鋪設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時,必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

      4.3.8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凈,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起吊設備。

      4.3.9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材料要堅固,能承受足夠的負荷強度。幾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當地實際情況的安全要求。

      4.3.10進行高處作業前,應檢查腳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當結冰、積雪嚴重而無法清除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輕型材料)、瓦楞鐵、塑料屋頂工作時,必須鋪設堅固、防滑的腳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時必須加以固定。

      4.3.11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房上部及塔頂上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時,應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

      在吊籠內作業時,應事先對吊籠拉繩進行檢查,吊籠所承受的負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數,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并要有專人監護。

      4.3.12高處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并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

      4.3.13高處作業所用的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使用各種梯子時,首先檢查梯子要堅固,放置要牢穩,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為宜,并應設防滑裝置。梯頂無搭鉤,梯腳不能穩固時必須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繩須牢固。金屬梯不應在電氣設備附近使用。大風中使用梯子必須戴安全帽,并有專人監護。

      4.3.14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業時,要有防滑措施。

      4.3.15在自然光線不足或者在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4.3.16在危險物品生產的界區內或附近有放空管線工作時(即危險部位),要與操作者建立聯系信號,設置突然發生異常現象所帶來危害的防護用品,以便突然停車、發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質,便于自然防護及迅速撤離現場。

      4.3.17坑、井、溝、池、吊裝孔等都必須有欄桿欄護或蓋板蓋嚴,蓋板必須堅固,幾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4.3.18非生產高處作業如:打掃衛生、貼刷標語,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處作業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帶,并且要把安全帶栓在牢固的構筑物上。

      4.3.19進入有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在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票》后,辦理特殊高處作業票。

      4.3.20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

      4.4高處作業審批

      4.4.1由申請作業單位下達任務,并介紹作業周圍環境,接受作業任務的單位,制定具體安全措施。最后按規定辦理登高審批手續。

      4.4.2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標準》。進行高處作業需向安全環保科提出申請,由安全環保科負責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4.4.3生產過程遇有一般臨時故障,必須馬上登高處理時,班長要親自監護(或指定專人)。并且穿戴好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不必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4.4.4 10m以下的一般高處作業及工況高處作業,由安全部主管審批簽字,為一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4.4.5 10m以上的一般高處作業,特殊高處作業及危險部位高處作業,由安全部部長審批,為二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4.5執行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幾點說明:

      4.5.1高處作業許可證為兩聯,一聯審批單位存查,一聯交施工單位,以便及時檢查,一旦發生事故,按照相關規定追查責任。

      4.5.2該許可證適用于各個環節、各個時期的一切高處作業過程。凡是下達的施工任務中,符合高處作業定義的作業必須執行。

      4.5.3如施工期較長,項目負責人必須每天檢查登高設施的安全狀況,并且督促作業人員檢查個人防護用品是否壞損、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四)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規范吊裝作業安全管理,減少吊裝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相關方的吊裝作業安全管理。

      3.職責

      3.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吊裝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3.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吊裝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吊裝作業;

      3.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吊裝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3.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3.5安全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吊裝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3.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吊裝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4.工作程序

      4.1作業分級

      吊裝作業按照吊裝重物質量不同分為:

      a)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t的;

      b)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小于等于100t的;

      c)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t的。

      4.2作業要求

      4.2.1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質量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作業方案應經審批。

      4.2.2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 2894的規定。

      4.2.3不應靠近輸電線路進行吊裝作業。確需在輸電線路附近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作業。

      4.2.4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風時,不應露天作業。

      4.2.5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對起重機械、吊具、索具、安全裝置等進行檢查,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

      4.2.6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不應超負荷吊裝。

      4.2.7不應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

      核算,不應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4.2.8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裝。

      4.2.9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并按GB 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進行指揮。

      4.2.10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遵守如下規定:

      a)按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均應立即執行;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人員報告;

      b)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吊起;

      c)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應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d)下放吊物時,不應自由下落(溜);不應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e)不應在起重機械工作時對其進行檢修;不應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f)停工和休息時,不應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在空中;

      g)以下情況不應起吊:

      1)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指揮信號不明;

      2)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3)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繩打結,繩不齊,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

      4)重物質量不明、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

      4.2.11司索人員應遵守如下規定:

      a)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b)不應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及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c)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起升吊物時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吊運零散件時,應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

      d)起吊重物就位時,應與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用拉伸或撐桿、鉤子輔助其就位;

      e)起吊重物就位前,不應解開吊裝索具。

      f)與司索工有關的不應起吊的情況,司索工應做相應處理。

      4.2.12用定型起重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程。

      4.2.13作業完畢應做如下工作:

      a)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的電源開關應斷開。

      b)對在軌道上作業的吊車,應將吊車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c)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位置,并對其進行例行檢查。

      (五)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

      1.目的

      為規范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減少臨時用電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相關方的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

      3.職責

      3.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臨時用電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3.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臨時用電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臨時用電作業;

      3.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3.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臨時用電作業安全規定;

      3.5安全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臨時用電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3.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臨時用電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4.工作要求

      4.1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一般不應接臨時電源,確需時應對周圍環境進行可燃氣體檢測分析,分析結果應符合本標準5.4.2的要求。

      4.2各類移動電源及外部自備電源,不應接入電網。

      4.3動力和照明線路應分路設置。

      4.4在開關上接引、拆除臨時用電線路時,其上級開關應斷電上鎖并加掛安全警示標牌。

      4.5臨時用電應設置保護開關,使用前應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的可靠性。所有的臨時用電均應設置接地保護。

      4.6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器元件應符合有關規范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符合規范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同時應滿足如下要求:

      a)火災爆炸危險場所應使用相應防爆等級的電源及電氣元件,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b)臨時用電線路及設備應有良好的絕緣,所有的臨時用電線路應采用耐壓等級不低于500V的絕緣導線;

      c)臨時用電線路經過有高溫、振動、腐蝕、積水及產生機械損傷等區域,不應有接頭,并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d)臨時用電架空線應采用絕緣銅芯線,并應架設在專用電桿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與地面距離,在作業現場不低于2.5 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5 m;

      e)對需埋地敷設的電纜線線路應設有走向標志和安全標志。電纜埋地深度不應小于0.7 m,穿越公路時應加設防護套管;

      f)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電壓標識和危險標識,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牢靠關閉;

      g)行燈電壓不應超過36 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應超過12V;

      h)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

      10.7臨時用電單位不應擅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或增加用電負荷,以及變更用電地點和用途。

      10.8臨時用電結束后,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供電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

      (六)動土作業安全管理

      1.目的

      為規范動土作業安全管理,減少動土作業引發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相關方的動土作業安全管理。

      3.職責

      3.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動土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3.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動土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動土作業;

      3.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動土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3.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動土作業安全規定;

      3.5安全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動土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3.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動土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4.工作要求

      4.1作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4.2作業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警示燈。

      4.3在破土開挖前,應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滲入作業層面造成塌方。

      4.4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4.5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逐層挖掘,不應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使用的材料、

      挖出的泥土應堆放在距坑、槽、井、溝邊沿至少0.8 m處,高度不應超過1.5 m,挖出的泥土不應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b)不應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c)不應在坑、槽、井、溝上端邊沿站立、行走;

      d)應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作業過程中應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相應措施;

      e)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

      f)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g)不應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4.6二人以上作業人員同時挖土時應相距2 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

      4.7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4.8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應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化工裝置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化工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4.9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石,并恢復地面設施。

      4.10動土作業涉及臨時用電和斷路時,應同時執行臨時用電和斷路的要求。

      (七)斷路作業安全管理

      1.目的

      為規范斷路作業安全管理,減少斷路作業引發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相關方的斷路作業安全管理。

      3.職責

      3.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斷路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3.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斷路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斷路作業;

      3.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斷路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3.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斷路作業安全規定;

      3.5安全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斷路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3.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斷路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4.工作要求

      4.1作業前,作業申請單位應制定交通組織方案,方案應能保證消防車和其它重要車輛的通行,并滿足應急救援要求。

      4.2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斷路的路口和相關道路上設置交通警示標志,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

      4.3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 h、夜間不超過1 h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設置了相應的交通警示設施,即白天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夜間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標志牌。

      4.4在夜間或雨、雪、霧天進行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警示燈設置要求如下:

      a)采用安全電壓;

      b)設置高度應離地面1.5 m,不低于1.0 m;

      c)其設置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

      d)應能發出至少自150 m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

      (八)抽堵盲板作業安全管理

      1.目的

      為規范抽堵盲板作業安全管理,減少抽堵盲板作業作業引發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相關方的抽堵盲板作業作業安全管理。

      3.職責

      3.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抽堵盲板作業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3.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抽堵盲板作業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抽堵盲板作業作業;

      3.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抽堵盲板作業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3.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抽堵盲板作業作業安全規定;

      3.5安全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抽堵盲板作業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3.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抽堵盲板作業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4.工作要求

      4.1生產車間(分廠)應預先繪制盲板位置圖,對盲板進行統一編號,并設專人統一指揮作業。

      4.2應根據管道內介質的性質、溫度、壓力和管道法蘭密封面的口徑等選擇相應材料、強度、口徑和符合設計、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墊片。高壓盲板使用前應經超聲波探傷,并達到合格要求。

      4.3作業單位應按圖作業,并對每個盲板設標牌進行標識,標牌編號應與盲板位置圖上的盲板編號一致。生產車間(分廠)應逐一確認并做好記錄。

      4.4盲板抽堵作業應設專人監護。

      4.5在有毒介質的管道、設備上作業時,系統壓力應盡可能降低,作業人員應穿戴適合的防護用具。

      4.6在易燃易爆場所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距作業地點30 m內不應有動火作業;作業時應使用防爆燈具和防爆工具。

      4.7在強腐蝕性介質的管道、設備上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采取防止酸堿灼傷的措施。

      4.8介質溫度較高、可能造成燙傷的情況下,作業人員應采取防燙措施。

      4.9不應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及兩處以上的盲板抽堵作業。

      4.10作業結束,由作業單位和生產車間(分廠)專人共同確認。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2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各類危險性作業活動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2.1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各部門、各單位。

      2.2在公司管轄范圍內從事危險性作業的外委施工單位、承包單位、供貨單位等相關方。

      3、定義

      其他危險作業,是指在公司區域內進行的,除危險區域動火、能源介質、進入受限空間、高處、起重吊裝五種作業之外的,具有明顯或潛在危險性的作業。包括臨時用電作業、特殊物項運輸、惡劣天氣時室外作業、高溫作業、腳手架搭設、動土作業、斷路作業以及其他危險區域的危險作業等作業項目。

      4、職責

      4.1安環部(公司辦)

      4.1.1編制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4.1.2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根據公司實際界定危險作業的范圍;

      4.1.3監督危險作業許可制度的執行,對不遵守許可制度的單位進行督導,進行績效考核。

      4.2質檢部(企業技術中心)

      4.2.1特殊危險作業開工前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

      4.2.2組織作業單位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進行技術磋商,確定安全可靠的風險預防措施;

      4.2.3危險作業前組織或參與方案或安全技術交底。

      4.2.4對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2.5必要時會簽危險作業許可證。

      4.3各部門、相關方

      4.3.1認真學習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專業管理制度;

      4.3.2對需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的.特殊危險性作業向技術部門提出申請,提出具體要求。

      4.3.3認真履行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對在本區域內進行的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會簽作業許可證。

      4.3.4公司各相關部門負責對接口相關方的危險許可的監督管理。

      4.4審批人員的職責

      4.4.1對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進行審查。

      4.4.2檢查并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

      4.4.3督促相關人員履行其職責。

      4.5監護人職責

      4.5.1監督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4.5.2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4.5.3對違章作業及時糾正。

      4.5.4在發生危險時采取救援措施。

      4.5.5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

      4.6作業人員的職責

      4.6.1嚴格執行、落實有關安全措施,不違章作業。

      4.6.2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對于違章指揮有權拒絕。

      4.6.3正確使用和佩戴安全防護用具和用品。

      5、其他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內容

      5.1一般規定

      5.1.1從事其他危險作業的相關人員,必須按規定辦理相關危險作業許可證,履行作業許可審批手續。

      5.1.2交叉作業可能含有一個以上危險作業時,除執行《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外,需同時執行相應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5.2危險臨時用電作業(簡稱臨時用電作業)

      5.2.1定義:臨時用電作業是指除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之外的基建施工、檢維修、設備安裝等需要從配電柜、變壓器等電氣設備而接入的臨時性用電。

      5.2.2工程檢修需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接臨時用電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在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檢修施工需要時,應辦理臨時用電危險作業許可證,并經審批。

      5.2.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拉接臨時電源,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臨時電源使用前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4拉接、拆除電源線等用電操作,須由有操作證的專業電工負責。作業時必須兩人以上,懸掛停電牌,并明確監護人,監護人技術等級必須高于操作人。必須按規定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5.2.5除臨時用電接線盤外,其它配電盤禁止拉接臨時用電。如特殊情況確需在工藝配電拉接臨時電源線,應經生產部同意。否則,不準接線。

      5.2.6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應合理架空敷設或穿管,嚴禁明鋪供電線路。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采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采用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志”及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時應采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設置在戶外的電氣設備、電源箱應采取可靠的防風、防雨、防雷措施。

      5.2.7使用手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并配上漏電保護器,應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防止觸電事故。

      5.2.8外委施工臨時用電由基建辦負責組織,并遵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5.3動土、斷路作業

      5.3.1定義:動土作業是指因工程需要在公司內進行的地面開挖、掘進、鉆孔、打樁、爆破等有可能影響地下設備、管道、電纜及臨近裝置、建(構)筑物安全的作業。斷路作業是指生產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或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5.3.2動土作業及斷路作業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在充分了解施工區域及周邊情況,對施工危險予以充分評估并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后方可作業。

      5.3.3動土作業或斷路施工作業須由有資質的專業單位負責。作業前必須按照《相關方與外用工(單位)管理制度》簽訂《施工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5.3.4外來施工單位應明確施工負責人,施工人員必須按章操作,按規定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5.3.5作業涉及到的部門開工前后必須派員到施工現場,確認施工現場狀況,并督促清理現場以確保無安全事故隱患。無法明確涉及部門的,由安環部派員到場。

      5.3.6作業現場周圍應設立臨時安全防護裝置,并在顯眼處懸掛安全警示標志。

      5.3.7作業結束應及時恢復原狀,清除物資和雜物。

      5.4特殊物項運輸作業

      5.4.1定義:特殊物項運輸作業是指公司承擔的車貨總長度大于14米或寬度大于3.5米或高度大于3米或質量在20噸以上的大件進行的廠外運輸以及的作業。

      5.3.2特殊物項運輸作業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在對作業危險予以充分評估并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后方可作業。

      5.3.3大件運輸前,儲運部應負責檢查所用車輛及駕駛人員是否證照齊全,貨物裝車前查驗車輛性能是否良好。貨物裝車應符合有關道路交通運輸的規定,貨物碼放齊整,并有可靠的固定措施。

      5.3.4廠內運輸易燃易爆物品前,應由儲運部、安環部、承運部門一道制定運輸方案,確定運輸路線,評估作業風險,制定預防事故措施。必要時生產可部分停工及實行有關道路管制措施。

      5.3.5作業車輛應由熟練人員操作,作業過程車輛嚴禁超速違章行駛。

      6、其他危險作業的審批權限與程序

      6.1現場檢查,制訂安全措施;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內容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危險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對作業過程開展風險評估,對作業過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6.2填寫作業許可證:申請單位作業具體負責人(如班組長)填寫許可證上有關內容。

      6.3安全措施確認簽名:安全措施分別由監護人和作業人員檢查確認,并簽名。

      6.4審批:作業單位負責人(如主管)作業單位上級負責人(如部門負責人、公司領導)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簽發作業許可證,準許作業。必要時特殊危險作業需經有關管理部門會簽提出審核意見。

      6.5作業許可證的時限: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7天,作業許可證不能延期使用。

      7、記錄

      7.1《其他危險作業安全作業證》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3

      1、目的

      為了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事故,避免人身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等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危險作業的種類、危險性分析、管理分工、審批手續等,適用于所有危險作業活動。

      3、危險作業種類

      3.1高處作業(高度啊2m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3. 2危險區域動火作業

      3.3爆炸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3.4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3.5大型吊裝作業;

      3.6帶電作業。

      3.7交叉作業。

      4、危險作業管理

      4.1危險作業審批

      4.1.1報請審批的危險作業。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實施部門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報安全管理機構批準,特別危險作業需主管領導審批。

      4.1.2經審批的危險作業對施工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施工教肓,辦理相應的危險作業許可證'(如:'動火許可證' '帶電作業票高處作業證' '有限空間作業證' '起重作業證'等等)。主管領導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拝人。

      4.1.3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經安全安全管理部門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領導批準。

      4.1.4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單位領導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4.2危險作業實施

      4.2.1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

      4.2.2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4.2.3作業前,實施單位領導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肓,落實安全措施。

      4.2.4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2.5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4.2.6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獫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4. 2. 7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4.2.8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4.2.9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4. 3危險作業安全保障措施

      4.3.1'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人員應辦'高處作業證'。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4. 3.1.1患有精神病、癲病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虔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4. 3.1.2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4. 3.1.3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采職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桿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 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4. 3.1.4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

      4. 3.1.5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采職隔離措施。

      4. 3.1.6腳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須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員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腳手架的載荷重量不可超過270千克/平方米。在竹梯或木梯上高處作業,苢先要檢查梯子主桿和梯橫檔的材料質量情況。

      '動火作業':使用氣焊、電焊、噴燈等焊割工具,在煤氣、氧氣的生產設施、輸送管道、儲罐、容器和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管道及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的設備上,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施工作業。動火作業安全措施:

      4. 3. 2.1動火作業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作業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作業許可證》交給動火人。

      4. 3. 2. 2審批后的動火作業必須在48h內實施,逾期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4. 3. 2. 3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罝、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4. 3. 2.4進入煤氣設備內部工作時,安全分析取樣時間不得早于動火前30分鐘,檢修動火工作中每兩小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工作中斷后恢復工作前30分鐘,須重新職樣分析。如現場分祈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分級審批安全主管負責人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

      4. 3. 2. 5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a.如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動火分析的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被測的氣體或蒸氣濃虔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b.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_寸,其被測濃虔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_寸,其被測濃虔小于等于0.2%。

      c.動火分析合格后,動火作業須經分級審批的安全主管負責人簽字后方可實施。

      4. 3. 2.6高處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并采職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4. 3. 2. 7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職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確保安全。

      4. 3. 2.8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雷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 3. 2.9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4.3.2.10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

      4.3.2.11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于5m,二者距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于10m,并不準在烈曰下曝曬。

      4.3.2.12在鐵路沿線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化學危險物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4.3.2.13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冷卻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4.3.2.14生產不穩定,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不準進行帶壓不罝換動火作業。

      4.3.2.15動火作業時,安全、消防主管部門、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的安全員應到現場監督檢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實情況。危險性較大的動火作業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4.3.2.16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罝,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s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4.3.2.17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3.2.18在生產、輸送、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3%。

      4.3.2.19動火作業前,應通知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生產調度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應制定相應的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措施。

      4.3.2.20帶壓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壓力不低于3000pa,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4.3.2.21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彳非走。

      4.3.2.22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幵。

      4.3.3有限空間作業: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有限,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

      有限空間分為三類:一是密閉設備,如船艙、貯罐、車載槽罐、反應塔(釜)、冷藏箱、壓力容器、管道、煙道、鍋爐等;二是地下有限空間,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倉庫、地下工程、暗溝、隧道、涵洞、地坑、廢井、地害、污水池(井)、沼氣池、化糞池、下水道等;三是地上有限空間,如儲藏室、酒糟池、發酺池、垃圾站、溫室、冷庫、糧倉、料倉等。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4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凡屬于危險作業范圍的都必須經主管部門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特制定此制度:

      一、危險作業范圍:

      1、高處作業(無固定欄桿、平臺且高于基準墜落面2M)

      2 、帶電作業

      3、禁煙火范圍內進行的明火或易燃作業

      4、有限空間作業(包括有危險和有中毒、窒息危險作業)

      5、設備(構件)吊裝拆卸作業

      6、上述以外其它有較危險可能導致重傷以上事故的作業

      二、審批手續與安全措施:

      1 、凡屬從事危險作業范圍內工作的`單位,必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一式二份,交公司安保科審查和現場檢查后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規程,經公司主管副經理批準后方可施工。

      2、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專業人員施工。

      3 、現場應有專人負責安全工作,進行現場統一指揮。

      4、公司安保科應及時對危險作業點進行現場調查,布置安全專(兼)職人員做好現場監督,設置作業現場的安全區域,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5 、各部門應認真遵守執行此制度,未執行者按違章作業處理。

      三、作業人員條件與要求:

      1、年滿18周歲。

      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工作認真負責,具有本工種作業所需的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并持有本工種作業有效期內的專業操作證。

      4、作業前、作業中不準喝酒,否則不準上崗。

      5、施工前,應對作業人員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并認真對作業場所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確保安全防護措施到位,安全裝置靈敏可靠。

      6、作業時要穿戴好防護用品,設備、輔件、用具要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7、要嚴格遵守各類危險作業的專業安全規程及各項管理制度。

      8、作業區域內要整潔,道路要通暢,要有明顯標志和告示。

      9、作業完成后,要按規定做好現場整理和清點工作,確認安全后方可離去。

      10、高空作業應衣著靈便,不得攀登腳手架、物料提升機或乘吊籃上下,工具材料嚴禁向下拋擲;交叉作業,要保證隔離防護棚牢固嚴密。

      11、臨時用電必須做到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其安裝、拆除、維修必須由專業電工完成,搬運、移動用電設備,必須切斷電源并做妥善處理后進行,停用的機械設備必須切斷電源并鎖好開關箱。非電工人員嚴禁亂動電氣設備。在潮濕、危險場所作業,必須使用安全電壓。

      12、嚴禁機械設備帶“病”運轉,起重機、物料提升機等機械設備的安裝、拆卸、維護等工作,必須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專業隊伍完成。

      13、各種氣瓶的運輸、儲存、使用,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有防火、防爆、防曬、防劇烈震動措施,距離明火10m以上。

      14、防火區動火應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要指定專人監護。高空施焊,要清除下方及周圍易燃易爆物品,并用阻燃板接住火花。

      15、在強蝕、放射性場所作業時,必須保持防護設施的安全、有效;鍋爐、壓力容器安裝、維修作業時,必須加強通風。

      16、起重吊裝作業,必須充分做好準備,四周不得有障礙物,保證起重機械設備、吊具及安全裝置的靈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作業前須經試吊檢驗。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作業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根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所屬單位組織實施的建設、檢維修、改造等項目中的動火作業、吊裝作業、高處作業、受限空間作業、動土作業、臨時用電作業、轉動設備檢維修作業等危險作業項目。

      第三條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原則,由項目實施部門負責。公司及所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根據實際對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作業前準備

      第四條項目實施部門應向具體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進行技術交底,提出安全組織、技術和管理要求,具體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嚴格貫徹落實。

      第五條具體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培訓,提高作業人員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培訓不合格的嚴禁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六條具體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向項目實施部門提出危險作業申請。項目實施部門應在對安全組織、技術和管理要求落實情況、施工現場進行核實基礎上進行審批,確保符合安全作業條件。涉及相關業務部門的,應事先征求業務部門意見。審批單應報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危險作業申請審批表實行一處一審批,不應用一張危險作業申請審批表進行多處危險作業。

      第三章作業要求

      第八條動火作業指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臨時性作業。

      (一)動火作業實行“三不動火”,即沒有經批準的危險作業申請審批表不動火、動火安全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不落實不動火。

      (二)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用火。

      (三)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應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作業申請重新審批。

      (四)在動火作業前應清除現場一切可燃物,并準備好消防器材。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體,15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米范圍內及下方不得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施工作業。

      (五)動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作檢測分析,若其含量超過所在區域空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在危險作業申請審批表上注明。

      (六)作業人員要清楚工作內容,正確穿戴勞保用品。焊接和切割作業時,設置監護人員,設置警戒線或隔離,排凈易燃易爆介質,清除周圍可燃物質。

      (七)乙炔氣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不應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垂直距離不應小于10米,并遠離熱源,嚴禁在烈日下暴曬。

      (八)電焊時保證接頭和線路完好,防止發生漏電。在高處焊接或切割時,清除下方所有可燃物,對地溝、窨井、電纜等進行遮蓋,放置接火盆,防止火花濺落。

      (八)不得擅自擴大動火范圍。

      (九)作業人員離開檢修現場時,應切斷施工電源,搞好現場清潔。

      第九條受限空間作業是指進入爐、罐、倉、管道、煙道、下水道、污水道等封閉、半封閉的設備、設施及場所的各類施工作業,也即進入一切通風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氣體積聚和缺氧的設備、設施和場所進行的作業活動。

      (一)作業單位應事先辨識有限空間危險有害因素,檢測氧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檢測合格才能作業。

      (二)作業單位應事先向作業人員告知防控措施和應急處理措施,穿戴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準備好應急救援物資,設置警示牌。

      (三)設置外部監護人員,監護人應由有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保持通信聯絡,發現異常情況立即中斷作業并撤離現場。

      (四)因密閉空間環境較差,作業人員連續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應實行輪班制。

      (五)設備與外界連接的電源應有效切斷,應采用取下電源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需要用電時,應使用安全電壓。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臨時用電線路裝置,應按規定架設和拆除,線路絕緣保證良好。

      (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作業人員所帶的工具、材料須進行逐項登記;完成作業離開有限空間時,應清點作業工具、材料的數量并全部帶出,不準留在有限空間。

      (七)受限空間作業應保持有限空間空氣良好流通。在缺氧、有毒環境中作業,應佩帶正壓式空氣呼吸器;在易燃易爆環境中作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電器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穿戴防靜電等防護服裝;在酸堿等腐蝕性環境中作業,應穿戴好防腐蝕護具,穿防腐鞋。

      (八)帶有未加防護的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應在停機后切斷電源,摘除保險或掛接地線,并在開關上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示牌,必要時派專人監護。

      (九)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時,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不能拋擲材料、工具等物品;在設備內動火作業,除執行有關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割)炬留在設備內。

      (十)作業完成,務必清點作業人數,確保作業人員全部撤離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同時拆除各種警示牌。

      第十條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垂直距離2米以上(含2米)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的作業。

      (一)不能上下同時垂直作業,高壓線下禁止作業。

      (二)大風、雷電、暴雨、大霧等惡劣天氣不能高處作業。

      (三)避免夜間高處作業,如需夜間高處作業要評估風險,制定安全措施,保證有充足的燈光照明。

      (四)進行高處作業時,應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五)指定現場安全監護人員,設置警戒線或圍欄。監護人員要加強監控和聯絡,出現異常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安全快速撤離現場。

      (六)高處作業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對患有職業禁忌病癥、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高處作業。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休息。

      (七)高處作業人員應熟知工作內容,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

      (八)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器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九)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備是否堅固牢靠。

      (十)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作業時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

      (十一)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完善。

      (十二)帶電高處作業、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應符合相關標準規范要求,使用絕緣工具或穿絕緣服。

      (十三)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剛瓦、石棉瓦、瓦棱板結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人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十四)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十五)發現高處作業時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第十一條吊裝作業是指在生產、檢修和維修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一)吊裝作業前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指派專人監護。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二)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

      (三)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四)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及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相關標準規定。

      (五)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六)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七)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八)操作人員應服從指揮,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險情。

      (九)吊裝作業嚴禁下列行為

      1、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準進行起重操作。

      2、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3、嚴禁起吊易燃易爆物品。

      4、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5、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6、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7、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8、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9、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10、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11、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第十二條動土作業是指進行地面挖掘、鉆孔、打樁、爆破、建構筑物拆除等各項動土作業。

      (一)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合格;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按規定著裝和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二)指定現場監護人員,作業現場設置警示標志。

      (三)避免夜間作業,如需夜間作業要評估風險,制定安全措施,保證有充足的燈光照明。

      (四)動土作業前,作業單位應按照施工方案,逐條落實安全措施,并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后方可施工。動土作業涉及到電力、電信、地下供排水管線、生產工藝埋地管道等地下設施時,作業單位應設專人進行施工安全監督。

      (五)動土開挖前,應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嚴防地面水滲入到作業層面,造成塌方。動土開挖,應防止鄰近建(構)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變形,必要時采取防護措施,加強觀測,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動土時應由上至下逐層挖掘,嚴禁采用挖空底腳和挖洞的。在動土開挖過程中應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六)施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報告相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繼續進行施工:

      1、需要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的場地。

      2、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信等公共設施的。

      3、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4、需要進行爆破的。

      (七)施工過程中,如發現不能辨認物體時,不得敲擊、移動,應立即停止作業,報有關部門,查清情況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繼續施工。

      (八)雨期和解凍期在土方工程內作業時,應及時檢查土方邊坡,當發現邊坡有裂紋或不斷落土及支撐松動、變形、折斷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經采取可靠措施檢查無問題后方可繼續施工。

      (九)動土開挖過程中,出現滑坡、塌方或其他險情時,應做到:

      1、立即停止作業。

      2、先撤出作業人員及設備。

      3、掛出明顯標志的警告牌,夜間設警示燈。

      4、劃出警戒區,設置警戒人員,日夜值勤。

      5、通知設計、監理和安全等有關部門,共同對險情進行調查處理。

      (十)作業結束后,應及時清理現場,確保車輛、人員等安全通行。

      第十三條臨時用電作業是指除按標準成套配置的,有插頭、連線、插座的專用接線排和接線盤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臨時性用電的電纜、電線、電氣開關、設備等組成的供電線路進行的作業。

      (一)有自備電源的施工和檢修隊伍,自備電源不應接入公用電網。

      (二)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電氣作業人員,應持有電工作業證。

      (三)臨時線路施工必須在安全監護人監督下進行。

      (四)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氣元件應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并接地良好。

      (五)臨時線路必須沿墻或懸空按固定線路架設,必須采用絕緣良好的橡皮線,線路必須與負荷相匹配,必須設總開關控制,如有分路應設與負荷相匹配的熔斷器,露天作業的要有防雨措施。

      (六)臨時線路必須設有專人負責,實行安裝、使用、拆除全過程管理。

      (七)臨時線路上的作業,停送電等事宜均按固定線路規定進行,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勞保用品。

      (八)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危險區域,切斷與設備連接的電源,在開關箱或總閘上設置“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警示牌。

      (九)檢修設備和處理故障過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調整保護和自動裝置的設定值。

      (十)項目實施部門每天應進行兩次巡回檢查,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對存在重大隱患和發生威脅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緊急停電處理。

      (十一)作業單位應嚴格遵守臨時用電規定,不得變更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或私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

      第十四條轉動設備檢修作業是指有驅動機帶動的轉動設備,如泵、壓縮機、風機等檢修作業。

      (一)檢修帶電設備,先聯系相關人員切斷電源,在開關箱上設置“禁止合閘、有人工作”警示牌。

      (二)做接觸高溫物體的工作,應戴手套和穿專用的防護工作服,盡可能避免靠近和長時間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燙傷的地方。

      (三)拆除設備防護設施必須使用工具進行拆除,禁止用手錘直接擊打,防止金屬碎片飛出傷人。

      (四)對于正在運轉中的設備,不準裝卸和校正以及修理工作。

      (五)轉動機械檢修完畢后,工作負責人應清點人員和工具,確認無人員或工具留在機械內部后,方可啟動。

      (六)轉動機械檢修完畢后,轉動部分的防護罩應牢固地裝復,否則不準啟動。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具體實施危險作業單位應設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作業現場管理,開展經常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發現安全隱患立即進行整改。

      第十五條公司及所屬單位項目實施部門對批準的危險作業應指定專人進行安全檢查,督促作業單位遵守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規程,發現安全隱患或違章行為,督促立即整改。

      第十六條公司及所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應將危險作業列入安全檢查計劃,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立即督促整改,對存在重大隱患的掛牌督辦。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6

      一、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各類危險性作業活動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2·1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各部門、各單位。

      2·2在公司管轄范圍內從事危險性作業的外委施工單位、承包單位、供貨單位等相關方。

      三、定義

      3·1危險作業指在生產或施工區域內進行的起重吊裝、有限空間、臨時用電作業、特殊物項運輸、惡劣天氣時室外作業、危險區域動火作業、高處作業、交叉作業、動土作業、其他危險區域的危險作業等作業項目。

      四、職責

      4·1安全管理部門

      4·1·1編制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4·1·2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根據公司實際界定危險作業的范圍;

      4·1·3監督危險作業許可制度的執行,對不遵守許可制度的單位進行督導,開具不符合項糾正措施,進行安全績效考核。

      4·2生產管理部門

      4·2·1特殊危險作業開工前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

      4·2·2組織作業單位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進行技術磋商,確定安全可靠的風險預防措施;

      4·2·3危險作業前組織或參與方案或安全技術交底。

      4·2·4對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2·5必要時會簽危險作業許可證。

      4·3·各部門、相關方

      4·3·1認真學習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專業管理制度;

      4·3·2對需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的特殊危險性作業向技術部門提出申請,提出具體要求。

      4·3·3認真履行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對在本區域內進行的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會簽作業許可證。

      4·3·4公司各相關部門負責對接口相關方的危險許可的監督管理。

      4·4·審批人員的職責

      4·4·1對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進行審查。

      4·4·2檢查并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

      4·4·3督促相關人員履行其職責。

      4·5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

      4·5·1提出并督促落實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

      4·5·2組織進行安全教育。

      4·5·3加強對作業現場的檢查與指導。

      4·6監護人的職責

      4·6·1監督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4·6·2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4·6·3對違章作業及時糾正。

      4·6·4在發生危險時采取救援措施。

      4·6·5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

      4·7作業人員的職責

      4·7·1嚴格執行、落實有關安全措施,不違章作業。

      4·7·2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對于違章指揮有權拒絕。

      4·7·3正確使用和佩戴安全防護用具和用品。

      五、作業安全管理內容

      5·1從事危險作業的相關人員,必須按相關規定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履行作業許可審批手續。

      5·2危險動火作業(簡稱動火作業)

      5·2·1危險動火作業指在公司危險范圍內進行的電焊、氣焊、氣割、切割、磨光等產生明火的作業。動火作業按動火危險程度分為特殊動火、一般動火二級。特殊動火需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5·2·2特殊動火

      凡屬下列情況的動火均為特殊動火:

      ①高處交叉動火作業;

      ②有限空間內動火;

      ③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裝置、容器、輸送管道、儲罐等部位或其他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④帶壓不置換的動火作業;

      ⑤節假日、夜間等特殊時期進行的動火作業;

      ⑥冬春季枯草季節在枯草地附近2米范圍內進行的動火作業或風力較大、作業中有可能引燃周圍易燃物品的室外動火作業。

      5·2·3進入有限空間動火作業,必須同時遵守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要求;高處作業動火,必須同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的要求。

      5·2·4動火作業過程中,如果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符合作業條件恢復動火時,必須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5·3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5·3·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指進入設備、容器、管道、儲罐、地溝、鍋爐、地井、煙道、專用貯料池等進行檢驗、檢測、維修、養護等有可能造成窒息和中毒的有限空間作業。

      5·3·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要進入的設備與生產系統必須可靠隔斷(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采用關閉閥門、加水封等辦法代替)。并清洗、置換。作業單位要做好嚴密的組織安排,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由設備所屬單位對進入設備人員進行必要的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

      5·3·3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確保清洗置換合格或有良好的通風設備,并指定專人進行檢測,保證有限空間氧含量在19·5%——23%范圍內,有害氣體成分在國家允許范圍之內。作業中應對有限空間內氣體連續監測。容器、設備內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應輪換休息。

      5·3·4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時,應盡量避免使用電動工具,必需使用時,要按相關規定制定安全措施,電動工具外殼要可靠接地、導線絕緣良好,并配備漏電保護裝置,使用者必須穿戴絕緣鞋和絕緣手套。

      5·3·5有限空間作業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換氣通道,通風不良時,要強制通風。禁止用氧氣吹風。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安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配戴空氣呼吸器。

      5·3·6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5·3·7有限空間內作業,照明電源必須是36v以下的安全電壓,如在潮濕場所內或煤氣設備內作業,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12v。容器內照明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5·3·8在設備內作業結束時,須認真檢查,確認設備內無人、無工器具等,方可撤離。

      5·4危險高處作業(簡稱高處作業)

      5·4·1定義高處作業:指在距離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發生墜落事故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5·4·2高處作業的分類

      5·4·2·1特殊高處作業

      (1)在陣風風力為6級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5·4·2·2一般高處作業

      (1)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

      (2)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4)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設備模塊、結構模塊等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的高處作業。

      (5)在塔、釜、爐、罐、設備模塊、結構模塊等容器、設備內進行的高處作業。

      5·4·3高處作業的管理規定

      5·4·3·1原則上不批準進行特殊高處作業。如遇緊急情況必須處理時,須將安全防護措施落實到位后方可進行,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5·4·3·2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報危險作業許可證,審批人員應到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批準。

      5·4·3·3高處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和勞動紀律差、班前、班中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5·4·3·4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扎好安全帶,帶好安全帽,不準穿硬底鞋。

      5·4·3·5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對高空作業人員的作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5·4·3·6作業開始前,作業人員必須檢查作業場所欄桿、扶手、跳板、腳手架等設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否則,不準進行作業。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

      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4·3·7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往下投擲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傷人。

      5·4·3·8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高空作業現場必須設立圍欄或其他明顯安全界標,無關人員不準在作業點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業和架空電力線路必須保持安全距離,以防觸電。

      5·4·3·9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暢通,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

      5·5能源介質作業

      5·5·1能源介質作業:因檢修或其他作業須徹底切斷有毒、有害物質的來源,而進行的抽堵盲板的作業。

      5·5·2檢修單位根據檢修計劃和生產工藝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檢修前兩天報生產部和安全管理部各一份。檢修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抽堵盲板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負責。生產部和安全管理部負責對方案審查,如需變動應及時通知制訂方案的單位進行修改。

      5·5·3抽堵盲板作業必須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抽堵與其它單位相連接的盲板時須做好通知與確認,作業前必須經生產部批準。

      5·5·4抽堵盲板時管道(容器)內的溫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溫、腐蝕等介質的'管線(容器)抽堵盲板,必須在完全卸壓后進行。真空管線抽堵盲板前必須調到常壓。

      5·5·5氧氣、氮氣、乙炔等介質的容器(管道)檢修時應用盲板可靠切斷,保證作業安全。如對可燃可爆氣體管道進行抽堵盲板時,應避免使用鐵質工具,并配備消防器材。

      5·5·6帶煤氣抽堵盲板不應在雷雨天及夜間進行,作業時,必須有煤氣防護人員現場監護,并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和檢測儀器。

      5·5·7作業中需照明時,應采用36伏以下安全電壓。如在高處作業,還必須執行高處作業有關規定。

      5·6危險臨時用電作業(簡稱臨時用電作業)

      5·6·1臨時用電作業:是指除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之外的基建施工、檢維修、設備安裝等需要從配電柜、變壓器等電氣設備而接入的臨時性用電。

      5·6·2工程檢修需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接臨時用電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在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檢修施工需要時,應辦理臨時用電危險作業許可證,并經審批。

      5·6·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拉接臨時電源,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臨時電源使用前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6·4拉接、拆除電源線等用電操作,須由有操作證的專業電工負責。作業時必須兩人以上,懸掛停電牌,并明確監護人,監護人技術等級必須高于操作人。必須按規定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5·6·5除臨時用電接線盤外,其它配電盤禁止拉接臨時用電。如特殊情況確需在工藝配電拉接臨時電源線,應經生產部同意。否則,不準接線。

      5·6·6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應合理架空敷設或穿管,嚴禁明鋪供電線路。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采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采用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志”及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時應采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設置在戶外的電氣設備、電源箱應采取可靠的防風、防雨、防雷措施。

      5·6·7使用手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并配上漏電保護器,應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防止觸電事故。

      5·6·8外委施工臨時用電由基建辦負責組織,并遵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5·7危險起重吊裝作業(簡稱起重吊裝作業)

      5·7·1起重吊裝作業:在公司制造車間、施工現場等區域內進行的大中型設備或不規則物體的安裝、拆除、維修工程施工所需的吊裝作業。主要指常規吊裝10噸以上的重物,吊裝形狀復雜或剛度小或比徑比大或精密貴重的物體,汽車吊裝重量20噸以上的重物及在易燃、易爆、高壓線路等危險區域的起重吊裝作業。

      5·7·2從事起重吊裝作業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作業單位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方案。并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和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及車輛禁止進入工作現場。懸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7·3夜間吊裝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雪、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5·7·4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必須佩戴安全帽,高處作業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吊車駕駛員作業期間身體狀況要良好,精力要集中,不準有分散注意力的行為,以免造成起重傷害事故。

      5·7·5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5·7·6起重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設備性能、操作規程、指揮信號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裝作業必須明確分工、統一指揮,禁止無人指揮或多人指揮。要嚴格執行起重作業“十不吊”。

      5·7·7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點,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

      5·7·8起重吊裝作業時,起重機具包括被吊物與高壓線路導線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1kv以下的距離≥1·5m;10kv的距離應≥2m;35kv的距離≥4m。

      5·7·9起重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

      后,再平穩吊起。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每臺起重機都不得超載。吊運過程應保持鋼絲繩垂直,保持運行同步,以防吊機吊載不均,造成吊機傾覆事故。

      5·8危險交叉作業(簡稱交叉作業)

      5·8·1交叉作業:車間或施工現場兩臺起重機械同時進行的起重交叉作業、安裝時上下高空交叉作業以及兩個相關單位在同一區域內進行的交叉作業。混合型危險起重吊裝作業、高空交叉作業、特殊動火作業等危險性較大的交叉作業需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5·8·2起重交叉作業的管理規定

      5·8·2·1按照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標準規范以及起重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在起重作業過程中,作業區域內不允許有其它無關起重的作業進行。

      5·8·2·2作業區域的設定為依據吊車作業半徑劃分,在其臨近位置有其它工種作業時,作業區域的圍護要盡量做到最小、最有效,并留出一條人行通道。

      5·8·2·3在無法避開交叉作業時,必須提前向安全管理部申請批準,同時要做到:

      5·8·2·3·1在作業現場必須有安全員全程監護。

      5·8·2·3·2吊臂、吊物正下方不允許有作業人員和其它無關人員。

      5·8·2·3·3在吊臂旋轉過程中,其下方不允許任何人進行任何作業;只有在吊臂停止,吊物落位開始安裝時,其它作業才可進行。

      5·8·2·3·4作業區域不允許有任何無關作業人員隨意穿越。

      5·8·3安裝交叉作業的管理規定

      5·8·3·1在每一層高空交叉作業下方必須設置有效的隔離措施。

      5·8·3·2焊接點下方必須設有防火毯或接火盆,以防止火花濺落灼傷下方的作業人員。

      5·8·3·3管廊下方必須裝上安全網,防止高空墜物造成對地面人員的傷害。

      5·8·3·4上方的管材、鋼梁必須要有可靠的固定。

      5·8·3·5攜帶到上方的所有的作業工具必須裝入到工具袋內,所有的工具、

      零散材料不能堆放到鋼梁、腳手架跳板及其他高空作業平臺上。

      5·8·3·6所有的高空作業平臺、走道必須設有踢腳板。

      5·8·3·7在高空作業的下方必須設置有效的圍護,并設專人監護。

      5·8·3·8各作業單位在進行交叉作業前要簽訂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協議書或有相關安全責任劃分記錄。

      六、危險作業的審批權限與程序

      6·1現場檢查,制訂安全措施;

      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內容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危險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對作業過程開展風險評估,對作業過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6·2填寫作業許可證:

      申請單位作業具體負責人填寫許可證上有關內容。

      6·3安全措施確認簽名:

      安全措施分別由監護人和作業人員檢查確認,并簽名。

      6·4安全管理員審查:

      安全管理員到現場檢查有關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審查簽名。

      6·5審批:

      作業單位負責人(如主管)、作業單位上級負責人(如部門負責人、公司領導)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簽發作業許可證,準許作業。必要時特殊危險作業需經有關管理部門會簽提出審核意見。

      6·6作業許可證的時限:

      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7天,作業許可證不能延期使用。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7

      為規范加油站內危險性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護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1、加油站內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起重作業、動土作業等危險性作業必須辦理作業安全許可證。

      2、加油站需進行危險性作業時,站長負責向上一級部門提出作業申請,說明作業理由、地點等,由上一級部門委托專人負責進行危險性作業。

      3、各作業人員負責各自作業的具體實施,負責作業風險分析、許可證填寫、措施落實、作業許可證的存檔等。

      4、各作業人員在作業時須經站長簽字認可,否則不能進行作業。

      5、在危險性作業時,站長應安排專人負責對危險性作業的`現場監護,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以確保安全。

      6、危險性作業完成后,現場監護人員應按規定清理作業現場,在確認無隱患后撤除警戒標識,并及時向站長匯報作業完畢。

      7、專職安全員負責對危險性作業許可證的存檔管理。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8

      使發生的事故得到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并用心采取預防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在管理、服務和儲存、生產過程中,發生的直接影響環境、人身安全、健康和財產損失的事故。

      1、職責

      (1)項目組織成事故調查組,并對事故職責者作來源理決定。

      (2)部門主管及時通知或報告管轄范圍內發生本制度規定的各類事故;組織管轄范圍內的事故調查或如實反映事故狀況,協助事故調查。

      (3)安全環保辦參與事故調查;制定、修訂本制度,協助行政部組織員工學習、培訓并熟悉木制度;建立事故檔案,綜合統計各類事故。

      (4)員工代表在事故的調查處理過程中,維護員工正當利益。

      (5)員工及時如實逐級通知或報告發生的各類事故,協助事故調查。

      2、工作程序

      (1)事故分類(包括因第三者職責造成的事故)

      (2)生產(工藝)事故:因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誤操作等造成物料損失或影響生產運行和停產的事故

      (3)設備事故:指設備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2小時以和修復費用達200元(不含本數)以上的事故。

      (4)交通事故:凡涉及公司車輛因違反交通規則

      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5)傷亡事故:指公司雇傭員工在生產勞動和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體認定如下

      a)員工在企業生產活動場所涉及到的區域,由于生產存在的危險因素的影響而發生傷亡;

      b)員工在生產區域外,執行公司所交給的工作任務時,在其工作時問和工作地點內,由于企業設務或勞動條件不良而引起的傷亡。

      c)員工甲地赴乙地執行任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應負責的傷亡事故。

      d)經請示勞動部門確認的其它傷亡事故。

      (6)泄漏(環境污染)事故:因意外或違章作業、誤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空氣事故。

      (7)火災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為火災事故。

      (8)爆炸事故:指發生化學或物理爆炸,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的事故。

      (9)未遂事故:由十各種原因,己構成發生事故條件,因及時發現處理,未造成后果的為未遂事故。

      3、事故等級

      (1)一級事故

      a)人員死亡、重傷、急性中毒和輕傷休息超過105個工作日以上的;

      b)火災、爆炸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不含本數);

      c)因物料泄漏對環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的;

      d)環境污染造成較人或嚴重危害和引起廠群沖突的;

      e)人群發生中毒癥狀或人員中毒死亡的;

      f)其他經濟損失10000元(不含本數)以上的事故。

      4、二級事故

      a)輕傷休息7個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數),105個工作日以下的;

      b)火災、爆炸造成直接經濟1000元以下的(含本數);

      c)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上的;

      d)發生中毒癥狀的;

      e)經濟損失1000元(不含本數)以上,10000元(含本數)以下的。

      5、三級事故

      a)輕傷休息在7個工作日(含本數)以下的;

      b)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下的‘

      c)其他損失在200元以上(不含本數)1000元(含本數)以下;

      6、事故報告

      (1)發生三級事故,當事人或發現者應立即向班組長、項目經理報告;部門經理在了解事故概況后,應在4小時內向安全環保辦報告,并在2日內完成《事故調查報告表》的填寫交安全環保辦確認,結果由事故發生部門和安全環保辦統計保存。

      (2)發生二級以上事故,務必保護好現場,所在部門經理應立即向公司報告,并通知安全環保辦,部門經理在3日之內完成《事故調查報告表》的填寫交安全環保辦確認,結果由事故發生部門和安全環保辦統計保存。

      (3)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按《應急計劃》報警。

      (4)發生死亡、死亡事故和(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公司立即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7、事故調查

      (1)一、二級事故調查

      a)員工務必在3天內填寫《事故調查報告表》,應清楚寫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特殊狀況可叫其它人寫,組長和部門主管簽署意見后,再交安全環保辦認定;

      b)項目經理部指定由事故調查小組調查的事故,調查小組負責查明事故發生的過程、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確定事故的`直接職責者和領導職責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或推薦。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有關部門和人員了解狀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調查人員應與發生的事故無利害關系。

      (2)三級事故由各事故管理部門負責調查,員工務必在2天內填寫《事故調查報告表》,應清楚寫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特殊狀況可叫其它人寫,組長和部門主管簽署意見后,再交安全環保辦認定。

      (3)需政府部門調查的事故,依照法律、法規對本公司事故調查組協助政府部門進行事故一調查。

      8、事故處理

      (1)事故發生后,相關部門應按照《糾止預防措施控制程序》,采取相應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并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訓。

      (2)有下列狀況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領導的職責

      a)因未研究解決存在不安全隱患而造成事故的;

      b)因操作規程不健全,員工無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c)未按要求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或員下未經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即上崗作業,造成事故的;

      d)因設備超過檢修期限運行或設備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e)作業環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3)有下列狀況之一的,應當追究職責者或有關人員的職責:

      a)因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

      b)因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職責制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

      c)因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守,擅自啟動設備,造成事故的;

      d)發現有發生事故危險的緊急狀況,不立即報告,不用心采取措施,因而未避免事故發生或減輕損失的;

      e)未按本制度及時報告事故的。

      (4)有下列狀況之一的,應當對有關人員從重處罰:

      a)對發生的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b)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或嫁禍于人的:

      c)事故發生后,因不負職責,不用心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更人事故的;

      d)事故發生后,所在部門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未認真吸取教訓,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e)濫用職權,擅白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職責者的。

      (5)對事故職責者視其情節輕重和職責大小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記過、撤職、留用察看、辭退或開除等行政處分,可并處經濟處罰。

      (6)事故職責者觸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7)對于比較嚴重的事故,公司安全環保辦要發布通告,以便廣大員工吸取教訓。

      (8)事故處理結果及相應記錄交安全環保辦匯總保存,建立事故檔案。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9

      一、目的

      2、為加強公司危險作業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危險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減少和避免危險作業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安全生產。

      二、適用范圍

      4、適用于公司內從事高處作業、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有限空間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具體內容如下:

      5、危險作業:指容易造成嚴重傷害事故和財產損失的作業,主要指臨時性作業、非生產性作業以及勞動條件惡劣的作業。

      6、高處作業:凡是在墜落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作業。公司的高處作業包括在生產過程中電器及機械設備的維修、屋面建筑物的修補和日常高處清潔衛生的高處作業。

      7、動火作業:可能產生熱量的工作,產生的熱量足夠引起燃燒,包括焊接、切割、銅焊、研磨等,使用電氣焊工具或者類似能引起燃燒或火星的工具與設備。本廠的動火作業包括在生產過程中電器及機械設備的維修維護和保養、屋面、建筑物的修補維護等需進行的動火作業。

      8、臨時用電作業:公司內一切臨時用電的作業。動火作業包括在生產過程中電器及機械設備的維修維護和保養、臨時照明的線路連接、屋面、建筑物的修補維護等作業需臨時用電的作業。

      三、職責

      10、危險作業申請部門負責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認真貫徹執行本制度,保障各項作業安全實施。

      11、危險作業申請部門負責危險作業許可證的審核。

      12、安全主任負責危險作業的審批,負責組織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督管理。

      13、危險作業人員認真落實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

      四、危險作業的審批程序

      15、進行危險作業的部門提前向安全主任提出書面危險作業申請,即填寫《高處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

      16、若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實施部門必須經安全主任同意方可施工。

      17、安全主任接到申請后半個工作日內審批。

      18、安全主任組織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檢查,落實安全技術措施,監督作業人員的工作,確保安全。

      19、作業人員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后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從事危險作業。

      五、危險作業的實施

      2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執行危險作業的部門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人員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22、作業前,安全主任負責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23、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實施必須符合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24、作業前,危險作業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危險因素辨識,采取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25、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主任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作為現場工作監護人,負責危險作業全程的安全監督檢查。安全主任、危險作業申請部門、危險作業執行負責人適時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督。

      26、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作業監護人、安全主任、危險作業申請部門、危險作業執行部門負責人均有權停止作業。

      27、危險作業完工后,作業執行人必須清理作業現場,保證作業現場在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有一個安全良好的狀態。

      六、危險作業的安全防護措施

      29、高處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30、個人防護用品齊全,包括安全帶、安全帽、防滑鞋、工作服等。

      31、防護用品要正確佩戴和使用。

      32、登高所用的梯子等登高用具性能要好,擺放要穩固。

      33、高處作業必須設置防護設施。

      34、高處作業范圍內若有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應采取隔離、斷電、停用等防護措施。

      35、設置警戒區域,禁止其他人員進入。

      36、避免交叉作業。

      37、高處作業使用的工具物品不準拋擲。

      38、攀登石棉瓦等輕型材料的建筑物,要有加墊板等防護措施。

      39、作業完畢后要清理作業場所。不遺留工具和物品。

      40、動火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41、設置相應和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并放在適應的位置,便于取用,并且在場人員掌握使用方法。

      42、清理附近的易燃物品。對不能清除的易燃物品要用水澆濕或遮擋,以防引起著火。

      43、設置監護人,監督落實各項措施。

      44、在高處動火作業,要用非燃材料做成遮擋,以防止火花飛落。

      45、對可能引起爆炸的作業,要進行檢測,采取通風、置換等措施,并且檢測合格后再進行作業。

      46、作業過程中,隨時進行檢查。作業結束后,對作業地點進行仔細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可離開。

      47、臨時用電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48、臨時用電作業必須采用tn—s系統,非電工嚴禁進行接駁、拆除電焊機及其它電氣設備的電源線等的用電操作,必須由電工負責辦理。

      49、合理配置漏電保護器,開關箱,且漏電保護器的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30ma,漏電動作時間小于0.1s,手持式電動工具的漏電保護器的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15ma,漏電動作時間不大于0.1s。

      50、開關箱內采用一機一閘一漏電保護。

      51、外電防護安全操作距離、防護距離、防護措施,要符合規范要求。

      52、配電系統要安裝正確,完好無損,牢固,接駁絕緣良好,分路標記,專人負責,清理雜物,檢修要全面考慮。

      53、要設三相五線制,要將動力電和照明電分開,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

      54、使用移動電器和手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以防止觸電事故。

      55、作業結束后,對作業地點進行仔細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可離開。

      七、檔案管理

      57、行政部負責危險作業檔案的建立及健全。

      58、危險作業人員作業完成后,將《高處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交予行政部登記存檔。

      59、檔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60、《高處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

      61、危險作業等登記臺賬。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0

      產品質量是企業的生命,好的產品是生產出來的,在生產過程中發現產品質量問題務必立即停產整頓,找出發生質量問題的.原因,提出解決辦法,將不合格產品消滅在萌芽狀態。

      一、發生下列狀況之一者為質量事故:

      1、產品理化指標不合格;

      2、產品外觀不合格(酒量有沉淀、酒質混濁、酒中有異物);

      3、外包裝不合格,或者裝錯包裝、貼錯標簽;

      4、未執行工藝操作規程,出現的不合格產品。

      二、當發生產品質量事故時,應立即停止生產,維護好現場(已發出產品應立即退回,全部返工,重新生產)。

      三、立即由分管質量的經理,組織質檢、車間等有關部門到現場調查處理。

      四、做好質量事故分析處理,找出產品質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改善措施,并納入工藝文件中去,以防再次出現質量故障。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1

      一、目的:

      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危險作業時,其事先必須作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及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以達零災害之目標。

      二、說明:

      危險性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起重吊裝作業、設備檢維修作業、外來施工作業管理等。

      1、動火作業:除裝配車間外,工廠區內任何地方,在進行下列工作前,均需申請《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

      (1)使用氣焊或氬弧焊機焊接;

      (2)使用氧氣、乙炔切割;

      (3)砂輪切割機或易產生火花的設備;

      (4)敲擊、鑿孔、手工具等能產生火花的工作。

      2、受限空間作業:任何人進入地下水池或其它通風不良的密閉或半封閉場所等。

      3、高空作業:人員從事距墜落基準面高度2米以上高空作業。

      4、吊裝作業:利用行車將重物吊起,并使重物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

      5、設備檢修作業:為了保持和恢復設備、設施規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術措施,包括檢測和修理。

      6、外來施工單位作業:是指在我公司內部進行建筑、維修、改造、設備檢修、安裝等施工項目。

      三、所有危險作業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經審查、審批后方可施工。

      四、危險作業之安全作業證審批規定:

      1、《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須由下列被規定的審查、審批人員簽證后始得生效:

      (1)申請人填寫并簽字;

      (2)申請部門負責人審批意見并簽字;

      (3)公司主管部門審批意見并簽字;

      (4)外來施工作業現場負責人及施工人員(有外來施工作業時)。

      2、所有被授權審批安全作業證者,在審批之前必須確認現場環境設備施工等安全無誤后才可審批該項作業,并確實掌握及預防從事作業時可能發生的狀況。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2

      一、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筒型儲存庫清庫相關人員的基本要求、清庫時機和方法選擇、清庫方法分類和操作要求、驗收要求、安全防護措施、環境保護與衛生防護措施、應急處理等。

      二、本標準適用于公司各種物料的筒型儲存庫清庫作業。

      三、清庫人員的基本要求

      3.1經診斷,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癲癇、嚴重關節炎、美尼爾氏綜合癥、恐高癥、肢體殘疾、高度近視、反應遲鈍以及其他禁忌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清庫作業。

      3.2酒后或服用嗜睡、興奮等藥物者不得從事清庫工作。

      3.3參與清庫人員應熟悉并掌握高處作業操作技能,熟知所要清理儲存庫的內部基本結構,了解所要清理物料的基本特性。

      3.4清庫前,水泥廠應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清庫操作規程、清庫方案的學習培訓,以及緊急救援和事故應急處理培訓,考核合格后方能從事清庫作業。

      四、清庫時機和方法選擇

      (一)清庫時機的選擇

      根據當地的氣候條件、庫內物料特性等情況,宜選擇庫內附著或堆積的物料已有一定厚度,但不會大面積自行脫落的時機進行清庫。

      1、清庫作業宜選擇白天進行,嚴禁夜間人工清庫。

      2、清庫宜確定一個周期。一旦周期確定,既應靈活掌握,又不宜隨意變更。靈活掌握是指根據入庫物料的數量及其含水量,特別是出料的難易程度,適當提前或推后清庫時間。不要隨意變更是指當主要影響出料因素(物料含水、氣候影響、庫的利用程度等)基本不變的情況下,清庫周期不變。不宜等到出料情況嚴重惡化時才清庫。

      (二)清庫方法的選擇

      1、清庫方法與步驟應根據儲存庫的類型、能力、儲存方式,所儲存物料的種類和性質,以及清庫要求和安全衛生的要求,經全面分析研究后確定。

      2、清庫方法的選擇原則:盡可能選擇機械清庫。

      3、清庫外包的要求:清庫工作如需要外包,必須選擇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高空懸掛作業一級資質、高空作業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清庫公司。清庫前,由清庫公司提交清庫方案與應急預案,報水泥廠書面批準,并與施工單位簽訂安全施工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職責。

      (三)清庫方法和操作要求

      1、清庫方法分為機械清庫與人工清庫。

      2、清庫前,必須查清庫內情況,制訂清庫具體實施方案與應急預案。

      3、清庫必須先清理庫壁掛料,所有庫壁掛料清理完畢,方可著手清理庫底部堆積物料。清理庫壁掛料和庫底部堆積物料都必須自上而下進行。

      A機械清庫

      1、機械清庫的設備主要有空氣泵、振動清庫器、空氣炮、真空車等。

      2、清庫操作應嚴格遵守相應設備的'操作規定。

      B、人工清庫

      清庫作業前準備工作

      1將庫內料位放至最低限度(放不出料為止),關閉庫底卸料口與庫頂進料閘板,禁止放料和進料,掛牌作業。

      2打開庫頂人孔門,借助太陽燈照明,觀察庫壁掛料情況與庫底部堆積物料情況。

      3切斷儲存庫上、下游需要停運設備的電源。

      4清理安裝有空氣炮的儲存庫,必須切斷空氣炮氣源,關閉所有氣閥,放掉空氣炮供氣罐內的壓縮空氣,關閉空氣炮操作箱。

      4.1檢測庫內溫度,目測庫內能見度、含塵濃度,確定是否具備入庫條件。

      4.2庫內應保持有效的機械通風、適宜的溫度和足夠亮度的照明。

      5、嚴格控制入庫作業人員數量,清理庫壁掛料作業人員不得超過2人。

      6、嚴格控制庫內照明電壓,清理混凝土或磚混結構儲存庫時,庫內照明采用36V安全燈;清理金屬材質儲存庫時,庫內照明電壓不得超過12V。

      7、當庫底堆積物料高于庫側門或庫側門以上有庫壁掛料時,應從庫頂人孔進入。

      8、當庫底堆積物料低于庫側門且庫側門以上沒有庫壁掛料時,可以從庫側門進入儲存庫。

      9、清庫人員入庫前,系好安全帶,將安全繩的一端固定在庫頂或庫側門的鐵護欄、鋼管或鋼柱上,另一端系在入庫人員的安全帶上。再用一根安全繩,一端系在入庫人員腰間,另一端系在軟梯、吊籃或吊盤上,做到雙保險。繩索與庫頂人孔或庫側門接觸處加墊軟物,防止繩索被磨斷。

      如果安全繩固定在庫側門,當清庫人員離庫側門較遠時(≥3m),應把安全繩固定端從庫側門移到庫頂。

      10清庫人員從庫頂人孔進庫應使用軟梯、吊籃或吊盤,不宜使用庫內爬梯。庫外監護人員應根據入庫人員的下降速度,逐漸將安全繩放入,確保入庫人員的安全。

      11、清庫人員隨身攜帶的工具要握牢,以免掉落,不能隨身攜帶的工具由庫頂監護人員用φ12mm棕繩吊送入庫內,禁止往上或往下扔。

      12、當有兩人同時清理庫壁掛料時,一人不得在另一人垂直上方作業。

      13、清理完庫壁掛料,應先將庫內立腳處的松軟物料清理干凈,鋪好長木板或竹跳板后,方可離開軟梯、吊籃或吊盤,站在木板或竹跳板上清理庫底物料。

      14、從庫側門進入儲存庫內清理庫底堆積物料,如果將庫內清理的物料放到最低后,庫側門推不開時,則可割開庫側門放料。小心清理出安全平臺,并評估其處于穩定狀態后,在監護人員的指導下,從庫側門進入一人,腳下鋪墊木板后逐漸擴大安全平臺。

      15、可用鐵鍬、鎬、鋤等工具,逐個水平層面向下清理庫底堆積物料,每個層面作業高度不得超過50cm。在上一層面沒有清理完畢之前,嚴禁到下一層面工作。

      16、清庫人員操作時,注意腳下踩穩,并有可靠的退路;小心使用工具,避免傷人;注意觀察物料有無坍塌的危險。

      17、清理后的物料應通過下料口及時放出。放料時庫內操作人員必須撤離儲存庫。

      18、可采用鋼釬或高壓空氣將庫底下料口周圍物料清理疏通。如果儲存庫長時間運行導致庫底物料結塊,形成堵塞,可先將庫底下料口設備拆除,將下料口周圍的物料清除,以便庫內物料的放出。但下料口周圍必須拉警戒線,10m范圍內嚴禁站人,并懸掛警示標志。

      18、清庫作業必須做好監護工作,清庫作業人員必須始終保持精力集中,每次入庫作業時間不宜超過60 min。時刻保持安全意識,警惕庫內物料的滑落、塌陷。

      19、清庫作業過程中,始終必須實行統一指揮,專人負責。

      20、清庫作業完畢,及時清理現場,收好工器具,恢復設備、設施到正常狀態,關閉庫門。

      (四)安全防護措施

      4.1嚴格按照《危險作業管理制度》要求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單,大風、雷雨天氣禁止高空作業。

      4.2清庫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防塵口罩、防塵風鏡、手套,穿好防滑勞保鞋,攜帶呼吸器。入庫前檢查所有的安全防護用品、工具、設施,包括安全帶、安全繩、安全帽、軟梯、吊籃、吊盤等,不得出現焊接損壞、化學腐蝕、機械損傷等情況。

      4.3安全帶和安全帽應符合國家標準。安全帶要使用全身式安全帶,應高掛低用,嚴禁用繩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帶或僅在腰部系扎。

      4.4清庫必須安排專人在庫外監護清庫作業,庫外監護、庫內作業及

      庫下卸料人員配備專用對講機聯絡;庫內操作人員攜帶報警器,遇到緊急情況立即報警;庫外指揮、監護與協助人員的總數應超過入庫人員數量的1倍以上,不得擅離職守。

      4.5遇到緊急情況,庫外監護人員應迅速拉拽安全繩和軟梯、吊籃或吊盤,將庫內操作人員拉出庫。

      4.6嚴禁人工清庫與高壓氣體、空氣炮、庫壁振動等同時作業。

      4.7嚴禁人工清庫操作和放料同時進行。

      4.8庫內作業時,庫頂人孔門必須打開,庫側門盡量打開;庫頂收塵器排風機打開,使庫內空氣處于微負壓流動狀態;庫頂收塵器排灰閥必須關閉,防止收塵灰排到庫內。

      (五)煤粉儲存庫清庫安全防護措施

      5.1清理煤粉儲存庫的工作人員安全防護用品參照4.2執行,但注意口罩應選擇防毒口罩,手套、服裝應為棉質,不得穿戴化纖類服裝、手套。

      5.2清理煤粉儲存庫前,把庫內煤粉盡量放出。進倉前開啟庫頂收塵器,同時打開庫頂人孔門和庫側人孔門,使倉內保持流通狀態,抽風一小時以上,并須進行庫內CO氣體測量,保證清庫人員入庫時CO濃度為0。

      5.3窯運轉時,將收塵器灰斗物料放凈。清庫之前,電動閥、袋式收塵器回轉閥、庫料位計斷電,關閉庫底助流空氣系統氣源。

      5.4進庫前先測量煤粉儲存庫內的溫度,確認庫內無煤粉自燃方可進庫。如停機后庫底部溫度超過80℃,或者庫頂殼壁溫度達85℃,表明煤粉已在庫內自燃,應禁止進庫。

      5.5嚴禁在煤粉儲存庫內或庫附近吸煙、點火或動火作業;禁止把火柴或易燃物品及其他非必需的物件帶進庫內。

      5.6如煤粉儲存庫底部周邊或四角有積煤需靠近鏟除時,應先放置跳板。跳板應有足夠的強度和寬度,并須放置牢固;照明橡皮線和燈頭絕緣應良好,照明燈不準埋入庫內積煤中;鏟除積煤應使用木質工具,防止產生火花,引發火災。

      5.7清庫過程中,如發現庫內殘留的煤出現自燃,清庫人員應立即撤到庫外,關閉庫頂袋式收塵器廢氣入口擋板及卸料閥,以保護袋收塵器。滅火措施有:

      (1)向庫內注入高壓蒸汽或二氧化碳。

      (2)向庫內注入N2,觀察其溫度、壓力變化,直到恢復正常為止。確認火源完全熄滅后,方可繼續進行清庫工作。

      5.8在清庫作業中,所有需要關閉的電器開關、設備、設施都要掛上安全標志牌,禁止任何人擅自動用與儲存庫相關的電器開關、設備、設施。

      5.9清庫完成后,操作人員離開儲存庫時,應注意庫內外環境差異導致的含氧量、冷暖變化。

      (六)環境保護與衛生防護措施

      6.1在清庫過程中,產生的粉塵、噪聲及其他污染物的防治與排放應貫徹執行國家現行的環境保護法規等有關規定。

      6.2清庫收集的物料應全部回收利用,不得拋棄和產生二次污染。

      6.3清庫操作過程應重視工業衛生,采取相應措施。衛生設施應考慮到清庫操作的順利進行,在有污染和危害之處懸掛標志。

      (七)應急處理

      7.1清庫期間,相關的指揮人員、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及生產骨干必須保持通訊暢通。

      7.2清庫現場配備適量的防暑降溫藥品;配備簡單的醫療救護用品。現場安全監護人員應具備簡單的救護常識,如人工呼吸等。

      7.3清庫期間,必須備用一輛救護用車,司機隨時待命。如超出工廠的救助能力,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消防部門、醫療機構發出救助請求。

      7.4現場救助完畢后,要保護好現場,以便事故分析和總結經驗教訓。

      (八)作業人員的職責

      8.1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8.2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8.3遵守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清料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8.4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

      8.5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作業現場。

      8.6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

      (九)監護人員的職責

      9.1對清料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

      9.2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9.3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

      (十)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

      10.1審批人員的職責

      1)審查《危險作業申請》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現場了解具體情況。

      3)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10.2作業過程中涉及到其它特殊作業的按照相關作業管理制度執行。 10.3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集團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十一)考核

      違反本規定者,按照安全管理考核相關制度執行。

      (十二)本制度解釋權歸生產調度室。

      附:內部清倉清庫危險作業申請單

      危險作業申請單(內部清倉清庫)級別B級

      危險作業申請單(內部清倉清庫)級別B級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3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暫行條例》、《廣東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搞好安全生產的必須和禁令》等法規和條例。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2、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3、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4、進行危險作業,必須辦理作業票如:“動火許可證”、“帶電作業票”、“高處作業證”、“罐內作業證”、“起重作業證”等等。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動火作業”、“高處作業”、“起重作業”、“罐內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

      (1)“罐內作業”:凡進入塔、釜、壇罐、爐膛、鍋內、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閉塞場所作業,均稱為罐內作業。進行罐內作業,必須辦理“罐內作業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有關技術負責人審批后,才能執行。“罐內作業”的安全措施通常有下列幾種:

      1.安全隔離。

      2.清洗和轉換。

      3.通風。

      4.加強監測和罐外監護。

      5.防護用具和照明。

      6.急救措施等。

      (2)“起重作業”:“起重作業必須辦理”“起重作業證”。必須遵守《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規程。作業時,在確認起重環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情況下,應嚴格遵守以下“十不吊”的原則: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斜牽斜掛不準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吊物上有人不準吊;地下埋設物不準吊;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3)“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人員應辦“高處作業證”。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①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②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③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采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桿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④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戴好安全帽。

      ⑤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采取隔離措施。

      ⑥腳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須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員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腳手架的載荷重量不行超過270千克/平方米。用竹梯或木梯上高處作業,首先要檢查梯子主桿和梯橫檔的材料質量情況。

      1.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登石棉瓦作業。

      (4)“動火作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防火、動火、用火制度”。

      (5)“帶電作業”:一般不允許“帶電作業”,特殊情況時,必須辦理“帶電作業票”,并在安全防護及救援措施完備的情況下,在安全管理人員、電氣專業人員的指導、監護下,才準專業操作人員作業。

      5、劇毒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必須由經過嚴格專業培訓的專職化驗員進行操作,并執行“劇毒危險化學品付出儲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規定”。

      6、其他危險作業必須執行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4

      危險源管理組織結構:

      組長: 楊獻國

      副組長:施超

      成員:于波、高潔、張志、李中源、 陳洪立、劉海軍

      職責:

      2.1、組長對高爐作業區的危險源管理負全面責任。

      2.2、副組長協助組長管理高爐作業區的危險源,在組長外出期間對高爐作業區的危險源管理負責。

      2.3、各成員根據職責分工,對各自業務范圍內和所管轄區域的危險源管理負責。

      2.4、各成員對根據聯保互保網絡所確定的責任區危險源管理工作負責。

      2.5、作業區安全員負責監督檢查危險源管理工作,并對各崗位的工作實施幫助和指導。

      2.6、高爐作業區每班作業前都要對危險源辨識工作進行部署,對新增的`危險源、事故隱患及控制措施、寫出《隱患報告表》,《隱患報告表》一式兩份,一份由安全員報生產科作為監督檢查的依據,一份由高爐作業區作為隱患整改的依據。

      2.7、對于大的檢修或特殊的作業活動,各參戰崗位及人員都要進行臨時危險源辨識,并將辨識的危險源連同控制措施一同上報生產科。

      2.8、對于高度危險的作業活動,在進行危險作業審批時,應將臨時辨識的危險源及控制措施報生產科。

      2.9、各辨識組成員要根據業務職責,對新增危險源或隱患,每月24日前通過《隱患報告表》報生產科,報告內容包括隱患(或危險源)名稱、消除、控制情況。

      2.10、隱患報告表要由高爐作業區、各崗位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并加蓋公章有效。

      2.11、隱患報告實行零報告制度,即高爐作業區有無新增危險源、隱患都必須上報,高爐作業區不能實行零報告。

      2.12、在高爐作業區從事建筑、運輸、學習、參觀訪問等相關方的危險源辯識由各相關負責任人負責。

      考核:

      1、對危險源定期辨識沒有落實的班組,發現一次考核100元。

      2、對屬于臨時性辨識的危險源,沒有辨識的,一次考核責任班組100元。

      3、隱患報告表每少報一次考核責任班組50元,報表沒有主要領導審核簽字及蓋章的,視為沒報予以考核。

      本規定從下發之日起實行,相關文件中有關規定如發生沖突以煉鐵廠安全規定為準。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5

      一、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生產務必安全,安全促進生產。

      二、各級領導在所屬職責范圍內,是安全第一職責人。

      三、定期進行安全大檢查,要求做到群管、群防、群查、群治的安全工作方針,確保無安全事故。

      四、新工人進廠務必堅持進行安全知識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

      五、酒庫、酒成品倉庫、包裝材料倉庫,嚴禁使用明火燒焊,要有嚴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顯的禁火標志,室內要持續良好的通風,降低空氣中的.酒精濃度。

      六、發現機、電設備運轉聲音異常或有異味,務必立即關掉電源、掛牌、停機檢查、維修,不得帶病運轉操作,設備運轉部位都務必要安裝防護罩。

      七、車間內不準帶小孩、洗衣服。

      八、車間、倉庫內嚴禁吸煙、烤火、燒飯,非倉庫人員不得擅自入內。

      九、公司生產區域及倉庫各處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

      十、公司的所有電器保險絲要適當,不準任意調大或調小,更不能用銅絲代替,不準用濕手濕布去擦電器設備。

      十一、特殊工種務必持有特殊工種上崗證方可上崗。

      十二、事故發生后“三不放過”

      1、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

      2、事故者及廣大職工不受教育不放過;

      3、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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