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公司章程

    時間:2025-04-29 09:10:54 晶敏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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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中介公司章程(通用9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章程,章程要明確組織內部的管理機制,要對領導崗位的設置、領導者的產生辦法和任期、下設部門和分支機構等一一進行確定。那么什么樣的章程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房屋中介公司章程范本,歡迎閱讀與收藏。

    房屋中介公司章程(通用9篇)

      房屋中介公司章程 1

      公司名稱/姓名:

      住址:

      性別:

      年齡: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順序填寫)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方共同出資,設立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 企業名稱、地址及性質

      企業名稱:

      企業地址:

      企業性質:

      第二章 經營范圍及宗旨

      第四條 合伙宗旨:

      第五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六條 合伙期限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章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期限

      第七條 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合伙人性質

      1、合伙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合伙人性質為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

      2、合伙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合伙人性質為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

      第八條 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______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 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四章 盈余分配及債務承擔

      第十條 盈余分配,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一條 債務承擔:合伙債務應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由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對基于其他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形成的債務,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合伙人進行追償。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章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第十二條 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2、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退伙

      1、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

      2、退伙需提前________日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3、退伙后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4、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5、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進行賠償。

      6、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7、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合伙協議規定分擔虧損。

      第十四條 出資的轉讓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______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轉讓時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六章 合伙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第十五條 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______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是: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伙事務進行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 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其權限是:

      1、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2、聽取合伙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3、查閱有限合伙企業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七章 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事項

      第十七條 合伙企業因以下事由之一而終止

      1、合伙期限屆滿。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4、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5、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規定被撤銷。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八條 合伙終止后的事項

      1、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割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后如有虧損,先以合伙企業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八章 糾紛解決

      第十九條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參照合伙協議執行,或者由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進行修訂、補充。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合伙人簽名: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中介公司章程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注冊分局登記注冊。

      第四條 分公司由xx公司組建。

      第五條 公司為分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以基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公司的宗旨:誠信、優質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 經營范圍: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核定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名稱 身份證號 股東住所 第十條 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公司出具證明。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一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 根據其出資分額享有表決權;

      (二) 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 有查閱股東會記錄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四)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 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 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 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 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準公司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八)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半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或有重大活動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東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 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分、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 召開正式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三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臨時股東會議,就當于會議召開一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 本公司選舉執行董事(兼分公司經理)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擬訂合同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確方案;

      (七)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

      第二十四條 監事1名,監事任期為三年。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當執行董事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分公司。

      第二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 必須要有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至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三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四條 公司有下例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股東簽字蓋章:

      日期:

      房屋中介公司章程 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資各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宗旨

      第二條 本企業設立的目的和企業宗旨為:追求卓越品質,以最好的質量為社會做貢獻,最大化實現企業價值。

      第三條 本企業受法律、法規的監督和保護,其一切活動遵守各項法律、法規的規定,并自覺接受工商局、稅務局、物價局等機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三章 企業基本狀況

      第四條 企業基本狀況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范圍主營____________

      經濟性質兼營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企業注冊資本______萬元,其中固定資金____萬元,流動資金______萬元,出資人以其出資額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注冊資本來源為出資人自籌,經____會計事務所驗證,資金來源、數額真實可靠。

      第四章 出資各方和出資比例

      第六條 出資各方和出資比例

      1.自然人出資_________________

      2.法人出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股權轉讓的條件和方式

      第七條 股東入股后不得退股,但可以買賣、贈與、繼承和抵押。股票持有人的變更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本公司股票的抵押人,在到期不能贖回股票時,應遵照本規定持抵押合同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在本公司股東大會召開前& 天至閉幕之日,暫停辦理股票登記過戶和其他變更手續,在本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辦理登記過戶和其他變更手續。

      第八條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轉讓股權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第九條 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應由股東大會通過,同時修改章程,并向原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企業減少注冊資本,應首先通知債權人或予以公告,在通知或公告后90天內未有債權人提出異議,方可根據本章程的規定進行。

      第七章 股東大會

      第十條 股東大會是企業最高權力機構,有權決定企業一切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出資人為企業法人代表時,該出資人可委派1人參加大會,并成為企業董事會成員。

      第十二條 股東大會的權力

      1.審議董事會或董事長提出的報告;

      2.聽取并審議董事會的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本公司的發展規劃、經營方向及執行情況;

      3.審議批準董事會提出的年度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4.審議公司增資或減資,收購或拍賣及有價證券的發行;

      5.對本公司合并、分立、轉讓、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6.修訂本公司章程;

      7.決定董事會成員的報酬及支付方法;

      8.選舉、罷免董事會成員;

      9.對本公司其他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由董事會召集,有如下情形董事會可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

      1.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2.本公司虧損達實有資本的1/3時;

      3.達到股份總額1/3以上的股東聯名提議并書面說明理由時。董事會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30天內通知股東,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股東大會的決議

      股東大會的決議分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普通決議由股東人數1/2以上的股東出席會議,并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1/2通過;特別決議由股東人數2/3以上的出席,并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2/3通過。

      以下事項由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

      1.決定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2.決定企業的合并、分立、終止和解散;

      3.決定修改企業章程;

      4.股東轉讓其股權。

      第十五條 每次股東大會均需作書面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字。股東大會應對會議通過的事項作出書面決議,并由同意該決議的.股東簽字。

      第八章 董事會

      第十六條 董事會是企業的常設機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由不少于3人的奇數組成。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2.決定召開股東大會并在大會期間向股東報告工作;

      3.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4.選舉董事會主席、副主席;

      5.審定本公司發展規劃和經營方針,批準本公司的機構設置;

      6.審議本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紅利分配方案及彌補損失的方案;

      7.審議公司增減及發行有價證券的方案;

      8.審定公司資產收購、拍賣方案;

      9.制定本公司分立、合并、終止和清算的方案;

      10.任免本公司正副總經理、子公司經理、合資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級職員;

      11.確定職工工資標準及職工獎勵辦法;

      12.審批公司的人事、行政、財務、福利等各項重要管理制度和規定;

      13.監督協調本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14.聘請本公司的名譽主席及各種顧問;

      15.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事宜。

      第十七條 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召開特別會議。每次會議均作書面記錄,并由參加會議的董事會成員簽字,凡作出書面決議的應由同意該決議的董事會成員簽字。

      第九章 法定代表人產生程序

      第十八條 董事長為企業法人代表,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2/3以上選舉產生。

      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1.召集和主持董事會;

      2.檢查、監督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的執行情況,提名企業經理候選人,交董事會通過;

      3.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授予的企業職權。

      第十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 企業設經理1人,副經理1人,經理、副經理由董事會聘任。

      第二十條 經理在董事會領導下負責日常經營管理活動,行使以下職權:

      1.組織實施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并向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報告決議實行情況;

      2.全面組織企業日常經營活動;

      3.決定企業內部機構設置和機構負責人的任免;

      4.代表企業對外處理業務;

      5.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企業設置生產計劃、貿易、財務等部門。

      第十一章 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方式

      第二十二條 企業根據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企業稅后利潤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后,當法定公積金超過注冊資本總額的50%時,超過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轉為股東股份。

      第十二章 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 企業根據國家規定和股東大會決議制定相應的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三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五條 當企業章程不符合國家現行規定,不適合企業發展或遇其他必要情況時,可進行修改。章程的修改由董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后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批準或備案。

      第十四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二十六條 企業經營期限為____年,自經營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企業經營期限可以延長,經營期限的延長,由職工代表大會作出決定,并于期滿前180天內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批準。

      第二十七條 企業有下列情況可即行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被依法撤銷;

      3.破產;

      4.不可抗力;

      5.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終止。

      企業終止由董事會通知企業股東,召開股東大會,由股東大會作出企業終止的決議,并依據《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不接受任何破產股東因股權而提出接管本公司的財產及其他權益的要求。但破產股東在本公司的股份和權益,可根據有關法規和本章程,由破產股東與股權人辦理轉讓手續。

      第二十九條 企業登記事項以登記主管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報政府批準后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代表大會決議解決。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公司董事會。

      房屋中介公司章程 4

      第一章 崗位規范

      第一條 嚴格遵守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按時上班下班,不得代打考勤,發現代打考勤者,一次處罰20元。

      第二條 工作要做到有計劃、有步驟、迅速踏實地進行。遇有工作部署應立即行動。

      第三條 工作中不扯閑話,不要隨便離開自己的崗位。

      第四條 離開座位時要整理桌子,凳子擺放到桌子下,未保持桌面整潔和凳子規范者,每次處罰20元。

      第五條 上班時間內不打私人電話,不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私人事務。

      第六條 不得在店內使用與工作無關的網站和軟件,一經發現,每次處50元,并由店長落實違規人員,該人員如若再犯,則直接以開除處理。

      第七條 公司員工應愛護辦公設施,如故意造成辦公設施及用品的損壞,一律照價賠償。

      第八條 網絡端口為公司重要業務渠道,必須規范使用、按時刷新,刷新量未達標者,一次處罰20元。

      第九條 房源、客源為公司重要商業機密,僅限本公司人員業務使用,不得出賣信息,不得私自走單、飛單,如有違規者,處罰500元,并以開出處理,如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 業務人員不得私藏房源,系統上錄入的房源信息應該真實有效,違反本條者,初次處罰100元,并公司通報,如再次違反,則處罰200元,并以開除處理。

      第十一條 洽談室內應保持安靜清潔,洽談完畢后,應立即整理,如未及時整理者,一次處罰20元。

      第十二條 店面大門旁的玻璃櫥窗為房源墻,店內業務人員應及時完善房源

      信息上墻,并保持房源墻的整齊。

      第十三條 在辦公區域內應保持安靜,不得大聲喧嘩。

      第十四條 下班時,文件、文具、用紙等要整理,要收拾桌子,椅子歸位,關好門窗,檢查處理火和電等安全事宜。并考慮好第二天的任務,記錄在本子上。

      第二章 辦公用品和文件的`保管

      第十三條 辦公用品和文件必須妥善保管,使用后馬上歸還到指定場所。辦公用品和文件不得帶回家,需要帶走時必須得到許可,所有文件保管不能自己隨意處理或者遺忘在桌上、書柜中。違反本條規定者,每次處罰10元。

      第十四條 重要的記錄、證據等文件必須保存到規定的期限。處理完的文件,根據公司指定的文件號隨時歸檔。

      第三章 形象規范

      第十四條 公司員工在上班時必須穿工作服,著裝要求統一得體、正規、整 潔、完好、協調、無污漬,扣子齊全,不漏扣、錯扣。

      第十五條 冬季工作時間,必須著深色西裝、白色長袖襯衣、黑色皮鞋、打好領帶,西裝外可加深色外套。女士不得穿靴子、帶花俏的首飾等,但可不打領帶。違反本條者,每次處罰5元。

      第十六條 夏季工作時間,必須著深色西褲、白色襯衣、黑色皮鞋、打好領帶。女士不得穿涼鞋、靴子、帶花俏的首飾等,但可不打領帶。違反本條者,每次處罰5元。

      第十七條 在胸前佩戴好統一編號的員工證。違反本條者,每次處罰5元。 第十八條 襯衣下擺束入褲腰和裙腰內,袖口扣好,內衣不外露。著西裝時,上衣袋、褲袋少裝東西,并做到不挽袖口和褲腳,鞋、襪保持干凈、衛生,鞋面潔凈。

      第十九條 儀容自然、大方、端莊,頭發梳理整齊,不染彩色頭發。男職工修飾得當,頭發長不覆額、側不掩耳、后不觸領,嘴上不留胡須。女職工淡妝上崗,修飾文雅,且與年齡、身份相符。工作時間不能當眾化妝。顏面和手臂保持清潔,不留長指甲,不染彩色指甲。

      第二十條 舉止文雅、禮貌,精神飽滿,注意力集中,無疲勞狀、憂郁狀和不滿狀;保持微笑,不左顧右盼;坐姿良好,不翹二郎腿,不抖動腿;站姿端正。抬頭、挺胸、收腹、雙手下垂置于大腿外側或雙手交疊自然下垂;走路步伐有力,步幅適當,節奏適宜。

      第四章 語言規范

      第二十一條 與他人交談,要專心致志,面帶微笑,語氣親切、誠懇、謙虛,語音清晰、語氣誠懇、語速適中、語調平和、語意明確言簡。提倡講普通話。公司外的人要根據情況介紹自己的簡歷,再用雙手遞接名片,看名片時要確定姓名,并確定姓名的正確讀法。

      第二十二條 不要隨意打斷別人的話。盡量少用生僻的專業術語,以免影響與他人交流效果。

      第二十三條 盡量使用“您好”、“謝謝”、“不客氣”、“再見”、“不遠送”、“您走好”等文明用語。嚴禁說臟話、忌語。

      第五章 社交規范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接待客戶,采取首站責任制,先站起來招呼的或先接到電話的業務員有該客戶的業務接待權利,接待時要求微笑、熱情、真誠、周全,做到來有迎聲,去有送聲,有問必答,百問不厭。接待來賓至少要迎三步、送三步。

      第二十五條 來訪辦理的事情不論是否對口,不能說“不知道”、“不清楚”。要認真傾聽,熱心引導,快速銜接,或引導到要去的部門。

      第二十六條 使用電話

      一 接電話時,要先說“您好”。 再報公司名稱、自己的姓名,標準規范為:你好,xx地產xx為您服務。

      二 使用電話應簡潔明了。如接的電話是陌生客戶的電話,則先要留下客戶的姓名、聯系方式和大致需求,再約見面約談的時間

      第六章 安全衛生環境

      第二十七條 在所有工作崗位上都要營造安全的環境。提高安全知識,培養具備發生事故和意外時的緊急管理能力。下班后鎖好門店,如發生未鎖門造成公司財產的丟失,鎖門的員工負有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員工有維護良好衛生環境和制止他人不文明行為的義務。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辦公區域內禁止吸煙、不隨地吐痰、不亂丟垃圾,違者發現一次處罰15元。

      第二十九條 每天上晚班的員工負責打掃當天店面的清潔,并保持店內清潔整齊,如發現店內桌子未擦干凈、地面未打掃干凈,處罰20元,由店長追究責任人。

      第七章 本規范為試行,不妥或不全面者待修改或補充。解釋權歸公司董事長。

      房屋中介公司章程 5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現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房屋租賃事宜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縣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號_____________幢_____________單元________________號(不動產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

      房屋設施清單: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房屋用途

      該房屋用途為居住。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變房屋用途。

      第三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共計__________月(年)。

      第四條 租金

      該房屋每月(年)租金為__________元整。

      第五條 付款方式

      1、該房屋租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一年。每月(年)支付一次,每次交付租金時間為下月(年)到期前_____________天交付甲方,不得拖欠。乙方向甲方首次支付租金合計人民幣 __________元整。

      2、乙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交房屋押金__________元整。合同到期后甲乙雙方都未違反本合同相關規定,甲方將押金退還給乙方。

      第六條 房屋交付

      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__________日內,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使用。

      甲方給乙方配備鑰匙一把,乙方在租賃期滿,遷出時,須退還鑰匙。

      第七條 甲方對房屋產權的承諾

      第八條 維修管護責任

      租賃期間,甲方對房屋及其附著設施進行定期檢查、管護,乙方應予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施工。正常的房屋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房屋日常管護費用由乙方承擔。因乙方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房屋及其相連設備的損失和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 裝修和改變房屋結構約定

      乙方不得隨意損壞房屋設施,如需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和裝修或設置對房屋結構影響的設備,需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裝修費用由乙方自理。

      第十條 房屋租賃期間有關費用

      在房屋租賃期間,水、電、煤氣、供暖等費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擔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租賃期滿

      租賃期滿后,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在同等條件下,甲方應優先將該房屋租賃給乙方,并續簽租賃合同。

      第十二條 因乙方責任終止合同的約定

      第十三條 合同終止

      租賃期間,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需提前_____________天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后簽訂終止合同書,在終止合同書簽訂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因國家建設、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現本合同第十條規定的情形,甲方必須終止合同時,一般應提前_____________天書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經濟損失甲方不予補償。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賃期間雙方必須信守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按年度須向對方交納年度租金的`_____________%作為違約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權按月租金的_____________%向乙方加收滯納金。

      第十五條 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該房屋毀損和造成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2份,甲、雙方各執1份,自簽字(蓋章/畫押)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房屋中介公司章程 6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確立本公司的法律地位,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公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創業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萬元。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由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風險提示:

      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作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長、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長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1

      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____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書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董事長的職權。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可做如下規定:____________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法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5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任設董事長1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并選舉公司總經理(以下簡稱為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

      1、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檢查董事會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

      3、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4、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

      第十九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依次由副董事長和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____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 董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必須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占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總經理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長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和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2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長、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____________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3、當董事長、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長、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和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公司董事長、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________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和罷免,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檢查董事會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

      3、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4、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董事會任免;

      5、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三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______式______份,股東各留存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中介公司章程 7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五條 股東姓名: 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股東郭純認繳出資___ 萬元,于___年___月___日前繳足。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他產品辦法、職權、儀事規則

      第七條 本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股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3)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4)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審議批準公司的例如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6)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7)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8) 對公司合并、分立、更變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議;

      (9) 修改公司章程;

      (10) 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直接作出決定,并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 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連連任。

      第九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權利:

      (1)決訂公司的經營計劃和股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擬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6)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7)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付通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8)定制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權利:

      (1)主持公司的生成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股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人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議。

      第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聘任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矛以糾正;

      (4)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

      (5)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議。

      第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享受有如下權利;

      (1) 參加或者推選代表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有表決權;

      (2)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者監事;

      (4)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章程獲取鼓利并轉讓;

      (5)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的公司的剩余財產;

      (8)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四條 股東程度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繳納所認繳出資;

      (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九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五條 股東可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六條 股權轉讓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律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在提取。

      第二十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經營期限為2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 全體股東同意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公司經營管理發現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結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公司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理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于公司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處長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房屋中介公司章程 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房屋中介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為[公司具體名稱],住所位于[詳細地址]。

      第三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具體年限]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房地產中介服務,房地產信息咨詢,房屋租賃、買賣代理等。公司可根據市場需求和自身發展,經法定程序批準后調整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依法開展經營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誠實守信,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章 股東及其權利義務

      第六條 公司股東為[股東姓名或名稱1]、[股東姓名或名稱2]……。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全部責任。

      第七條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 參與公司重大決策,通過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2. 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3. 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4. 依法轉讓其股權;

      5. 對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6.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八條 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1. 按時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2. 不得抽逃出資;

      3. 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利益;

      4. 依法為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章 注冊資本與出資方式

      第九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具體金額]元。

      第十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1. [股東姓名或名稱1]以[出資方式,如貨幣、房產等]出資人民幣[金額1]元,于[具體時間1]前足額繳納;

      2. [股東姓名或名稱2]以[出資方式]出資人民幣[金額2]元,于[具體時間2]前足額繳納;

      ……

      第十一條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公司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等事項。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 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 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 修改公司章程;

      11.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具體次數]次,應當于會議召開[具體天數]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具體人數]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每[具體時長]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 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為[具體人數]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 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監事會每[具體時長]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五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十三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四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應當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二十五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 股東會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七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 通知、公告債權人;

      3.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 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 清理債權、債務;

      6.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三十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一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股東會所有。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房屋中介公司章程 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由[股東姓名或名稱1]、[股東姓名或名稱2]等共同出資,設立[公司名稱],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公司具體全稱],公司住所:[詳細地址]。

      第三條 公司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是:以誠信為本,為客戶提供優質、高效的房屋中介服務,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房地產中介服務,包括房屋買賣、租賃的居間服務;房地產信息咨詢服務;代辦房屋產權過戶手續等相關業務。

      第二章 股東出資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元。

      第七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1. [股東姓名或名稱1]:出資方式為[具體出資方式,如貨幣、實物等],出資額為人民幣[X1]元,出資時間為[具體日期1]。

      2. [股東姓名或名稱2]:出資方式為[具體出資方式],出資額為人民幣[X2]元,出資時間為[具體日期2]。

      ……

      第八條 股東應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足額繳納出資。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九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等事項。

      第三章 股東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 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 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3. 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4. 依法轉讓其股權;

      5. 對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6.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一條 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時足額繳納出資;

      3. 不得抽逃出資;

      4. 公司成立后,不得擅自退股;

      5. 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 股東會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 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 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 修改公司章程;

      11.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五條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五章 董事會

      第十六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X]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六章 經理

      第十九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 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七章 監事會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為[X]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 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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