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章程

    時間:2025-04-30 17:10:55 晶敏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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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資企業章程范本(精選16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章程,章程是組織或團體的基本綱領和行動準則,在一定時期內穩定地發揮其作用。擬章程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章程范本,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外商投資企業章程范本(精選16篇)

      外商投資企業章程 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等 方共同出資,設立 ,(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 全體股東選舉 產生。執行董事任期 三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全體股東選舉產生。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 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公司法》不得任職的規定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者全部股權。

      第二十二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

      外商投資企業章程 2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安陽市__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____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____。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萬元(實收資本__萬元),由股東一次足額繳納。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__萬元。

      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注冊資本,由股東作出協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股東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4)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5)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推薦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推薦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5)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東。

      第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拾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 股東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作出決議。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

      第二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股東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人承諾,在全國范圍內只設立一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東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外商投資企業章程 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等__方共同出資,設立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 企業名稱、地址及性質

      企業名稱:

      企業地址:

      企業性質:

      第二章 經營范圍及宗旨

      第四條 合伙宗旨:

      第五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六條 合伙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章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期限

      第七條 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合伙人性質

      1、合伙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__________,以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元,合伙人性質為______(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

      2、合伙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__________,以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元,合伙人性質為______(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

      第八條 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__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 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四章 盈余分配及債務承擔

      第十條 盈余分配,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一條 債務承擔:合伙債務應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由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對基于其他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形成的債務,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合伙人進行追償。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章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第十二條 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2、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退伙

      1、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

      2、退伙需提前____日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3、退伙后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4、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5、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進行賠償。

      6、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7、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合伙協議規定分擔虧損。

      第十四條 出資的轉讓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__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轉讓時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六章 合伙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第十五條 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是: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伙事務進行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 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其權限是:

      1、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2、聽取合伙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3、查閱有限合伙企業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七章 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事項

      第十七條 合伙企業因以下事由之一而終止

      1、合伙期限屆滿。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4、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5、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規定被撤銷。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八條 合伙終止后的事項

      1、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割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后如有虧損,先以合伙企業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八章 糾紛解決

      第十九條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參照合伙協議執行,或者由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進行修訂、補充。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外商投資企業章程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

      第三條企業地址: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____萬元,其中現金:_____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__年__月__日起至_月_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__年__月__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_____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_____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_____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_____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之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___份,報送登記機關___份,本企業存檔___份。

      外商投資企業章程 5

      一、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載明了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公司的憲,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實性、自治性和公開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作為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

      1、法定性。

      法定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內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強制規定,任何公司都不得違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必備條件之一,無論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須由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訂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須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公司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2、真實性。

      真實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記載的內容必須是客觀存在的、與實際相符的事實。

      3、自治性。

      自治性主要體現在:其一,公司章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訂的,是公司股東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以外的行為規范,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需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其三,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規章,其效力僅及于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4、公開性。

      公開性主要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內容不僅要對投資人公開,還要對包括債權人在內的一般社會公眾公開。

      二、章程出資額書寫方式

      1、記載概述

      各國公司法對公司章程的內容都有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主要體現在公司的記載事項上。公司章程的記載事項根據是否由法律明確規定,分為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法律明文規定必須載明或選擇列舉的事項,為必要記載事項。法律未予明確規定,由章程制訂人任意選擇記載的事項,為任意記載事項。按照法定的必要記載事項對公司章程效力的影響,還可將必要記載事項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和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公司章程上述記載事項的內容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公司中會有某些差異,但不外乎是以下三個方面:公司股東成員的權利與責任;公司的組織規則;公司的權力與行為規則。

      2、必須記載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每個公司章程必須記載、不可缺少的法定事項,缺少其中任何一項或任何一項記載不合法,整個章程即歸無效。這些事項一般都是涉及公司根本性質的重大事項,其中有些事項是各種公司都必然具有的共同性問題。各國公司法對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都做了明確規定,這些事項通常包括公司的名稱、住所、宗旨、注冊資本、財產責任等。如日本《商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的絕對記載事項為:公司的目的;商號;公司發行股份的總數;發行額面股時每股的金額;公司設立之際發行的股份總數及額面股、無額面股各自的數量;總公司所在地;公司進行公告的方法;發起人的姓名及住所。我國歷史上的第一個公司章程,1867年容閎擬訂的《聯設新輪船公司章程》,就包含了上述主要內容。

      3、次要記載

      相對記載事項是法律列舉規定的一些事項,由章程制訂人自行決定是否予以記載。如果予以記載,則該事項將發生法律效力;如果記載違法,則僅該事項無效;如不予記載,也不影響整個章程的效力。確認相對必要記載的事項,目的在于使相關條款在公司與發起人、公司與認股人、公司與其他第三人之間發生拘束力。

      有的`國家的法律列舉了章程相對必要的記載事項,這些事項一般包括發起人所得的特別利益、設立費用及發起人的報酬、有關非貨幣資產的出資、公司的期限、分公司的設立等。如日本《商法》第168條規定,以下事項非在章程中記載時,不發生效力:發起人應接受的特別利益及受益人的姓名;實物出資者的姓名、出資的標的財產、其價格及所給股份的額面股、無額面股的區別、種類及數量;約定公司成立后受讓的財產、其價格及轉讓人的姓名;發起人應接受的報酬數額;應歸公司負擔的設立費用,但章程認證的手續費及辦理股份繳納而應付給銀行或信托公司的報酬,不在此限。

      4、任意記載

      任意記載事項是指法律未予明確規定,是否記載于章程,由章程制訂人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任意選擇記載的事項。公司章程任意記載的事項,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章程制訂人就可根據實際需要而載入公司章程。任意記載事項如不予記載,不影響整個章程的效力;如予以記載,則該事項將發生法律效力,公司及其股東必須遵照執行,不能任意變更;如予變更,也必須遵循修改章程的特別程序。從我國《公司法》第22條第11項和第79條第13項來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當屬于任意記載事項。

      5、章程內容

      公司章程的內容即公司章程記載的事項。依據我國《公司法》第79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包括應當記載的事項多達13項,這體現了對股份有限公司的嚴格控制。這13項規定的內容包括: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設立方式;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和認購的股份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事項。

      2001年1月1日施行的《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18條規定,企業法人章程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并載明以下事項:宗旨;名稱和住所;經濟性質;注冊資金數額及其來源;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組織機構及其職權;法定代表人產生的程序和職權范圍;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勞動用工制度;章程修改程序;終止程序;其他事項。聯營企業法人的章程還應載明:聯合各方出資方式、數額和投資期限;聯合各方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參加和退出的條件、程序;組織管理機構的產生、形式、職權及其決策程序;主要負責人任期。

      三、出資額的變更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應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1、 由公司董事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 股東會對章程修改條款進行表決。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審批的事項時,報政府主管機關批準。如股份有限公司為注冊資本而發行新股時,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準;屬于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

      4、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記事項的,報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辦理變更登記;未涉及登記事項,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5、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項的,應依法進行公告。如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須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進行公告。

      6、 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股東會決議”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記事項,須有公司法人簽章方可完成變更。

      綜上所述,對于個人獨資企業章程里出資額國家立法并沒有強制規定。一般來說,出資額往往是在您申請注冊公司時,工商局要求填寫的信息。而企業的章程更多的是涉及企業的管理和股東分紅等方面的內容,二者性質是有所區別的。所以,您既可以在章程中記錄企業的出資額,您也可以直接不寫。

      外商投資企業章程 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一)企業名稱:

      (二)企業地址:

      (三)企業負責人:

      (四)企業經營范圍:

      第二條 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五條 國家依法保護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招用職工。職工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個人獨資企業職工依法建立工會,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二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

      第七條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第八條 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

      個人獨資企業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業務;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九條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的名稱和住所;

      (二)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四)經營范圍。

      第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

      第十一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__日內,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應當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在領取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前,投資人不得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一)分支機構經核準登記后,應將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

      (二)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第十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__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第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第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

      第十七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一)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委托的具體內容和授予的'權利范圍;

      (二)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應當履行誠信、勤勉義務,按照與投資人簽訂的合同負責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三)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九條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

      (二)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產;

      (三)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四)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五)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六)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七)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八)未經投資人同意,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九)泄露本企業的商業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招用職工的,應當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

      第二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貸款、取得土地使用權,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任何方式強制個人獨資企業提供財力、物力、人力;對于違法強制提供財力、物力、人力的行為,個人獨資企業有權拒絕。

      第四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__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__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二十七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__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二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二十九條 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三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三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__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提交虛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企業登記的,責令改正,處以__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使用的名稱與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不相符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__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涂改、出租、轉讓營業執照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__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偽造營業執照的,責令停業,沒收違法所得,處以__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__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__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領取營業執照,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以__元以下的罰款。個人獨資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處以__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時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給投資人造成損害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侵犯職工合法權益,未保障職工勞動安全,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侵犯個人獨資企業財產權益的,責令退還侵占的財產;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強制個人獨資企業提供財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及其投資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間隱匿或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依法追回其財產,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投資人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個人獨資企業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的有關主管人員強令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不予登記的,或者對登記機關的違法登記行為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登記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登記或者超過法定時限不予答復的,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正本件__份,報送登記機關__份,本企業存檔__份。

      外商投資企業章程 7

      第一章總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方共同出資,設立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本單位的名稱是:

      第二條本單位的性質是:

      第三條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年,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至。

      第四條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

      第五條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

      第六條本單位的住所地是:

      第七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期限

      第八條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合伙人性質

      1、合伙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_________,以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元,合伙人性質為______(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

      第九條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同共有財產,合伙人不得隨意請求分割,也不得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合伙關系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十條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第三章合伙人的權利,義務和單位內部管理

      第十一條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由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本單位負責人的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三)提請修改章程和有關規章制度;

      (四)監督本單位的財務和合伙人會議的執行情況;

      (五)退出合伙;

      (六)查閱合伙人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七)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二條合伙人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合伙人會議的決議;

      (二)遵守本單位的'規章制度;

      (三)對本單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合伙人會議,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合伙人會議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提案權;

      (五)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六)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醫院院長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醫院的副院長、財務負責人及管理人員;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十一)處分財產;

      (十二)變更名稱;

      (十三)入伙或退伙;

      第十四條經合伙人會議或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__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合伙人以外的人作為合伙負責人,管理醫院的日常運營工作。

      第十五條合伙人會議須有2/3以上合伙人出席方能召開。合伙人會議實行1人1票制。合伙人會議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合伙人的2/3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六條合伙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合伙人會議;

      (二)檢查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單位簽署有關文件;

      (四)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合伙負責人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合伙人報告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和財務狀況。本單位的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四章入伙,退伙與除名的條件和程序

      第十八條新合伙人入伙時,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簽署同意本單位章程的意見。

      第十九條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第二十條合伙人在不給本單位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必須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本單位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其投入的開辦資金,退伙時不能返還。

      第二十一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過失給本單位造成重大損失;

      (三)執行本單位事務有不正當行為;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合伙人的出資;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分紅。

      第二十四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五條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全體合伙人決議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二十八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的。

      第二十九條本單位終止,應當在合伙人會議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條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于__年__月__日經全體合伙人決議通過。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由全體股東簽名,蓋章確認。

      外商投資企業章程 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本公司運行機制,確立和規范公司組織和行為準則,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和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六條股東各方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為:

      股東名稱

      出資額(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義務

      第七條股東的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提案權;

      9、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股東的義務

      1、按時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企業債務;

      3、公司在辦理開業注冊登記手續后,不得抽回資金,但經股東會議同意后,股權可以繼承、買賣、轉讓、饋贈。

      第九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本公司設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議文件上簽字、蓋章。

      第十一條股東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依法應該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應當依法召開。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對其他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的召集、主持、議事方式、表決程序、表決權等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皆依照公司法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本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1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本公司設經理一人,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權力。

      第十六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意見;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議案;

      6、依公司法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訴訟。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第八章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方案

      第十八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條財務會計報告應于會計事務所審計后__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__%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__%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營業期限__年,自公司設立之日起。

      第二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解散

      1、本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依法組成公司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二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算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8、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二十六條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清算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二十七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章程規定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法規規定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修訂、補充。

      外商投資企業章程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改善企業經營管理,適應企業體制機制改革需要,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企業名稱:

      企業住所:

      企業主辦單位:

      第三條企業將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勞動保護,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實行企務公開。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監督,依法享有各項權利,履行各項義務。

      第四條企業將努力開拓市場,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需求。通過實行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制約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不斷提高市場競爭力,為社會作出貢獻。

      第二章經濟性質

      第五條企業經濟性質為集體所有制。

      第六條企業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依法取得法人資格,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章注冊資金及其來源

      第七條企業注冊資金為××萬元(大寫)。

      第八條企業注冊資金來源為;

      企業出資方式為……。

      第四章經營方式及范圍

      第九條企業經營方式:

      企業經營范圍:

      第十條企業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經營方式、經營范圍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企業的權力機構是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重大事項,經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工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的提議,應當及時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會議。

      第十二條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重大事項和進行選舉表決時,應當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并獲得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贊成票通過。

      第十三條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企業章程,職工獎懲辦法和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二)聽取和審議企業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投資方案和企業改制方案;

      (三)審議決定企業經營管理以及企業合并、分立、變更、破產等重大事項;

      (四)聽取和審議年度經理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及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五)選舉、罷免、聘用、解聘企業高級管理人員;

      (六)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企業實行經理負責制,經理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理、副經理人選由主辦單位提出,并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職工(代表)大會聯席會議通過,并提請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確認。

      第十五條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一)組織實施企業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投資方案;

      (三)擬定企業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方案;

      (四)擬定企業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企業具體管理辦法;

      (六)遇到特殊情況時,提出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建議;

      (七)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法定代表人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接受集體企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督管理;

      (二)組織職工完成企業生產經營任務和各項經濟技術指標,推進企業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增強企業發展能力;

      (三)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履行民主管理職責,實行廠務公開;

      (四)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和職工在企業內的正當權利;

      (五)組織落實勞動保護措施,實現安全文明生產;

      (六)定期向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并接受監督;

      (七)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章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管理法律法規,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體系,按期向主辦單位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

      第十八條企業應當依法繳納稅費。

      第十九條企業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企業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企業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七章勞動用工管理

      第二十條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第二十一條企業勞動用工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簽訂各類勞動用工合同。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根據業務需要,采取多種用工的方式,以控制用工總量。

      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可以借用主業單位的人員在本企業工作,并規范辦理借工借調手續。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當依法建立職工按勞分配機制。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當依法辦理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

      第八章職工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職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集體企業內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企業民主管理,監督企業各項活動和管理人員的工作;

      (二)參加勞動并享受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保險、醫療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權利;

      (三)接受職業技術教育和培訓,按照國家規定評定業務技術職稱;

      (四)辭職;

      (五)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集體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以企業主人的態度從事勞動,做好本職工作;

      (二)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任務;

      (三)維護企業的集體利益;

      (四)努力學習政治、文化和科技知識,不斷提高自身素質;

      (五)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章企業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企業應當依法接受主辦單位的監督管理。主辦單位應通過設立集體企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使集體企業指導、監督、管理職責。

      集體企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制定對企業的監督、管理、考核制度;

      (三)提出企業重要人事任免人選,審議重大決策事項、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運作;

      (四)審議企業年度財務預算、財務決算報告以及集體企業負責人考核兌現方案。

      (五)指導、監督企業清產核資及資產評估、界定、轉讓、交易行為;

      (六)指導企業的干部管理和培養工作;

      (七)其它職責。

      第十章企業終止的條件及程序

      第二十七條企業由于下列原因之一而終止:

      (一)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二)依法宣告破產;

      (三)企業無法繼續經營而申請解散,經主辦單位批準同意;

      (四)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條企業終止時,由主辦單位批準依法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并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清算費用;

      (二)所欠職工工資、社保和法定補償金;

      (三)所欠稅款;

      (四)其他債務;

      (五)剩余財產由主辦單位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企業終止,必須依照相關規定辦理注銷登記并公告。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條職工(代表)大會作出修改企業章程的決議,必須獲得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贊成票通過。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并經主辦單位備案。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解釋權歸本企業。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一式三份,企業留存一份,主辦單位一份,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一份。

      外商投資企業章程 10

      公司章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股東依據公司法自行制定的。

      為建立本公司運行機制,確立和規范公司組織和行為準則,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特制定本章程。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三章 注冊資本及出資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 股 東 會

      第六章 董 事

      第七章 監 事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九章 勞動管理、工資福利及社會保險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一章 附 則

      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公司名稱為_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股東姓名:____________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____________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____________

      丙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____________

      第四條:股東的合營期限為十年,即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第五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事的宗旨:信譽第一,客戶至上,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使客戶滿意,擴大市場占有率,為社會主義經濟事業作貢獻。努力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使投資者各方均獲得滿意的投資回報。

      第七條:本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三章 注冊資本及出資

      第八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____萬元人民幣。

      第九條:股東各方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甲方:出資額為__萬元人民幣,以現金投入,占注冊資本的__%。

      乙方:出資額為__萬元人民幣,以現金投入,占注冊資本的__%。

      乙方:出資額為__萬元人民幣,以現金投入,占注冊資本的__%。

      第十條:股東應當在 __年 _月 _日之前足額繳納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出具驗資報告,股東不按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本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蓋有公司印章的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登記日期;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5、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第十二條、公司內備置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2.股東的出資額;

      3.出資證明編號。

      第十三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份出資。

      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股東有權出席股東會議,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股東有權選舉公司的董事或者監事,同時享有被選舉權;

      3、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4、在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認繳出資;

      5、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

      6、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7、股東有權按照自己所持公司出資比例要求公司清算組分配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第十六條:股東應承擔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繳納出資額;

      3、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按出資比例承擔風險責任。

      第五章 股 東 會

      第十七條:股東會有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中的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投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年度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條:股東會的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中章程作出決議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通過。

      第二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每年召開四次定期會議,一般在三、六、九、十二月份召開,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首次股東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其他情況下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或者委托他人主持。

      第二十二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董 事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人代表人,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權利。

      1、因特殊情況下能履行職務時,指定或委托人代為履行。

      2、在發生不可抗力等重大事件時,可對一切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罷免權,但必須符合公司利益,事后向股東報告。

      第二十五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主持股東大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檢查股東會決議和決議實施方案;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常設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擬定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設經理一名,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或聘任。

      第七章 監 事

      第二十七條:本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九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條:按照《會計法》的規定,本公司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15日之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財務會計報告就依法經審查驗證。

      第三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10%列入公司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中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二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中資本。

      第三十三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四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 勞動管理、工資福利及社會保險

      第三十五條: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人事制度、職工實行聘用合同制。

      第三十六:公司執行國家頒布的有關職工勞保福利和社會保險的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會議。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七條:公司的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解散:

      1、本章程第四條規定的合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議決議解散;

      3、因公司中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

      5、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第三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擬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3、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

      4、處理與清算本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5、清繳所欠稅款;

      6、清理本公司的債權、債務;

      7、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8、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9、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三十九: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清算組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交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條:清算結束后,清理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在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時間內,到原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登記機關備案。

      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向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大會修訂、補充。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解釋權歸股東大會。

      外商投資企業章程 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所在國家)合資經營法,_________國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中國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簽訂的建立合資經營的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合營公司)合同,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合營公司名稱為: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為:

      第三條甲、乙雙方的名稱,法定地址為: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合營公司為: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合營公司為_________(所在國)國法人,受_________(所在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_________(所在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規定。

      第二章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合營公司宗旨為:加強中_________兩國_________技術交流和經濟合作,采用_________技術和先進的_________科學經營管理方法,提高經濟效益,使投資各方獲得滿意的利益。

      第七條合營公司經營范圍為: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合營公司經營規模為: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合營公司產品在_________(所在國)國內及國外市場銷售。國內外銷售比例和數量: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條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為_________美元,折合人民幣_________元。合營公司的注冊資本為_________美元,折合人民幣_________。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出資如下(出資方式):

      甲方:認繳出資額為_________美元,折合人民幣_________,占注冊資本_________%。

      乙方:認繳出資額為_________美元,折合人民幣_________,占注冊資本_________%。

      甲方以_________作為出資。

      乙方以_________作為出資。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出資額。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繳付出資額后,經合營公司聘請的_________(所在國)公認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后,由合營公司聘請的_________(所在國)公認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后,由合營公司的董事長和會計師據以簽發出資證明書給出資方。

      第十四條合營期內,合營公司不得減少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合營公司注冊資本增加須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可按原投資比例增加投資,并經各方審批機構批準。

      第十六條任何一方轉讓其出資額,不論全部或部分,都須經另一方同意。一方轉讓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

      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出資額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

      第十七條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后,由甲、乙雙方簽署協議,并報有關審批部門批準和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八條合營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九條董事會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1)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如生產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使用和貸款等);

      (2)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3)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4)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5)修改合營公司的章程;

      (6)決定合營公司停產、終止或與另一個經濟組織合并;

      (7)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會計師等高級職員;

      (8)負責合營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9)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董事會由_________人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

      董事任期為_________年,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設董事長_________名,由______方委派,副董事長_______名,由______方委派。

      第二十二條甲、乙雙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例會每年召開一次,經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在公司所在地舉行。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副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六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30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七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則作為棄權。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會議有2/3以上董事(或其代表)出席方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或其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三十條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一致通過:

      (1)合營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營公司的終止、解散;

      (3)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4)合營公司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合并;

      (5)董事會認為應一致通過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一條對于第三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事項須董事會2/3以上董事通過,方可做出決定。

      第五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二條合營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下設經營和技術管理、財務、業務部門和專、兼職人員。

      第三十三條合營公司設總經理_________人,副總經理_________人,正、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和任命。

      總經理由_________方推薦,副總經理由_________方推薦。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期為_________年。

      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五條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合營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員。

      以上人員如果不稱職,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

      第六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六條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_________(所在國)合資經營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合營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月_____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三十八條合營公司的一切憑證、賬簿、報表、用_____文書寫。

      第三十九條合營公司采用_____(貨幣名稱)為記賬本位幣,_____(貨幣名稱)同其他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____(所在國)國的外匯管理部門公布匯價計算。

      第四十條合營公司在_________(所在國)銀行開立賬戶。

      第四十一條合營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賬法記賬;

      合營公司財務會計賬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1)合營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合營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3)合營公司注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4)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二條合營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經會計師審核簽字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七章利潤分配

      第四十三條合營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照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但經董事會一致同意另行規定除外。

      第四十四條合營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

      每個會計年度的后三個月內公布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得利潤額。

      第四十五條合營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

      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八章職工

      第四十六條合營公司職工的雇用、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_________(所在國)國勞動法和勞動管理監督法以及企業的勞動管理等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合營公司所需要工程技術及管理人員(工程師),由乙方派遣并負責管理,其他人員由合營公司在_________(所在國)國擇優錄用。

      第四十八條合營公司有權對違反合營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予以開除。

      第四十九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的有關規定,根據合營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第五十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合營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工作。

      第九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五十一條合營期限為_________年。

      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二條甲、乙雙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_________個月前向有關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十三條甲、乙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營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營。

      合營公司提前終止合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送有關審批部門批準。

      第五十四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乙任何一方有權依法終止合營:

      (1)合營期限屆滿;

      (2)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3)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公司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4)因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5)合營公司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

      (2)、(3)、(4)、(5)項情況發生,應由董事會提出合營終止申請書,報審批機構批準。

      在本條(3)項情況下,不履行合營公司協議、合同、章程義務的一方應對守約方賠償經濟損失。

      第五十五條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入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五十六條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務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五十七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合營公司現存資產中優先支付。

      第五十八條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的債務全部清算后,其剩余的財產按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九條清算結束后,合營公司應向有關審批部門提出報告,并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六十條合營公司結業后,其各種賬冊,由_____方保存。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用中文和_________文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須經中、_________(所在國)兩國有關審批機構批準方能生效,修改時亦同。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

      代表職務: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中國_______市公司(蓋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

      代表職務: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外商投資企業章程 12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國其他有關法規,______有限公司<簡稱境外投資者>于____年__月__日在中國__省___市設立外資企業______有限公司(簡稱外資企業),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外資企業中文名稱: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中國____市____路__號。郵政編碼:____。

      法定代表人:____,職務:____,國籍:____。

      第三條境外投資者中文名稱:____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

      英文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____,職務:____,國籍:____。

      第四條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境外投資者對外資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第五條外資企業為中國的法人,受中國的法律管轄和保護,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六條外資企業的宗旨是:____。

      第七條外資企業的經營范圍是:____。

      第三章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出資期限

      第八條外資企業的投資總額為____萬元人民幣。經營規模為年銷售額____萬元人民幣。

      第九條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____萬元人民幣。其構成為____萬元人民幣的等值_元現匯。

      第十條境外投資者履行出資期限: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一次繳清。

      第十一條投資者繳付出資額后,應當聘請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外資企業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以及外資企業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它原因導致注冊資本發生重大變化,均須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外資企業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抵押、轉讓,須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外資企業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外資企業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外資企業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批準監事的報告;

      5、批準外資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批準外資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外資企業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8、對外資企業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9、修改外資企業章程;

      10、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外資企業設董事會,由境外投資者委派3名董事組成,董事任期三年。董事會職權主要如下: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定;

      3、決定外資企業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決定外資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5、制訂外資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外資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制訂外資企業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外資企業形式的方案;

      8、決定聘任外資企業的高級職員;

      9、制訂外資企業重要的規章制度;

      10、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董事長是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由境外投資者委派產生,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應依照其章程規定,代表外資企業行使職權。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無法履行其職責時,應當以書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外資企業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九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第二十一條監事可以對董事會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二十二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外資企業承擔。

      第二十三條外資企業經營管理機構設置為:下設供應、銷售、財務、行政等部門。

      第二十四條外資企業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1人,任期為三年,由董事會聘任。

      第二十五條總經理在外資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范圍內,組織領導外資企業的日常生產和經營管理工作,其職責主要如下:

      1、領導外資企業的生產經營工作;

      2、制訂外資企業規章制度;

      3、任命部門經理;

      4、對外簽訂外資企業的經營業務合同;

      5、決定職工的錄用、解雇、獎勵;

      6、行使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它職權。

      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二十六條外資企業設會計師,由法定代表人聘請,在總經理領導下開展工作。

      會計師負責外資企業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外資企業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施經濟責任制。

      第二十七條外資企業的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向法定代表人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法定代表人可隨時解聘。

      第五章財務與會計

      第二十八條外資企業依照中國的法律、法規和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并報其所在地財政稅務機關備案。

      外資企業賬簿應記載如下內容:

      1、現金流動情況;

      2、注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3、物資購銷情況。

      第二十九條外資企業的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二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三十條外資企業的自制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三十一條外資企業采用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人民幣與其它貨幣的折算,按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折價計算。

      第三十二條投資者可以聘請中國或者其它國家的會計師查閱外資企業賬目。

      第三十三條外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的規定,由法定代表人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三十四條外資企業依照中國稅法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規定,提取儲備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第三十五條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建立財務賬簿,進行獨立核算,其年度的會計報表和清算會計報表,應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進行驗證并出具報告。

      第三十六條外資企業以往會計年度的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或匯出利潤,以往會計年度末匯出該分配的利潤,可與本會計年度的利潤一并分配。

      第六章稅務與外匯

      第三十七條外資企業按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繳納各項稅款。

      第三十八條外資企業的職工依照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

      第三十九條外資企業的外匯事宜,依照中國有關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外資企業在經中國外匯管理部門批準的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開立人民幣和外匯賬戶。

      外資企業的外匯收入,應當存入其開戶銀行的外匯賬戶,外匯支出,應當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

      第七章職工與工會

      第四十一條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雇用職工,企業和職工雙方應當依照中國的法律、法規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應當訂明職工的雇用、辭退、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勞動紀律事項。

      第四十二條外資企業負責職工的業務技術培訓,建立考核制度,使職工在生產管理技能方面能夠適應企業的生產與發展需要。

      第四十三條外資企業有權對違反外資企業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對開除處分的職工,報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外資企業具體情況,由法定代表人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外資企業隨著生產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技術水平的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四十五條職工的福利、資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外資企業將分別在勞動管理合同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四十六條外資企業聘請的高級管理人員的待遇由法定代表人決定。

      第四十七條外資企業的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四十八條外資企業工會是職工利益代表,有權代表職工同本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十九條外資企業工會的基本任務是:依照中國法律和規定,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助外資企業合理安排和使用職工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科學技術和業務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外資企業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五十條外資企業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外資企業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第五十一條外資企業應當積極支持本企業工會的工作,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外資企業每月按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由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第八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五十二條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為30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三條境外投資者如需延長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應在經營期滿180天前,向原審批機關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

      第五十四條外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經營不善嚴重虧損,投資者決定解散;

      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4、破產;

      5、違反中國的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6、其它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第五十五條外資企業如提前終止時,應提交終止申請書,報原審批機關核準。審批機關做出的核準日期為企業的終止日期。

      第五十六條外資企業結束經營時,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審批機關審核后進行清算。

      第五十七條清算委員會由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債權人代表及有關主管機關的代表組成,并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參加。

      第五十八條清算費用從外資企業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清算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債權人會議;

      2、接管并清理外資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

      3、提出財產作價和計算依據;

      4、制定清算方案;

      5、收回債權和清償債務;

      6、追回投資者應繳未繳的款項;

      7、分配剩余財產;

      8、代表外資企業起訴和應訴。

      第五十九條外資企業在清算結束之前,境外投資者不得將該企業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該企業的財產。

      外資企業清算結束,其資產凈額和剩余財產超過注冊資本的部分視同利潤,應當依照中國稅法繳納所得稅。

      第六十條外資企業清算結束,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外資企業的各項保險,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由境外投資者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并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經批準后生效,修改時同樣需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后生效。

      簽署頁

      境外投資者簽章:

      外商投資企業章程 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中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注冊名稱為:_______,為永久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外商獨資企業名稱: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住所地:______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是______投資經營的企業,并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企業責任。

      第五條公司經審批機構批準成立,并在深圳市登記注冊,為企業法人,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并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第二章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宗旨:

      第七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八條公司注冊資本(出資額)為:______萬美元/人民幣。

      公司注冊資本的出資方式及期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中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其中:

      現金:______萬美元。

      實物:______萬美元。

      知識產權:______萬美元。

      公司的注冊資本分______期投入。

      第一期______萬美元,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______天內投入;第二期______萬美元,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______。

      第九條股東繳付出資后三十天內,應當委托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條公司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注冊資本。但是,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構批準。

      第十一條公司變更經營范圍、分立、合并、注冊資本增加、轉讓或者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須經公司股東決議通過后,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并在規定期限內向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外匯、海關等有關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決議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規定,通過股東決議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減少或者轉讓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延期、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其他應由股東決議的重大事宜。

      第五章董事會

      第十三條公司設立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應設立一名執行董事)。董事會負責執行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并向股東負責。

      第十四條董事會由______名成員組成,其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______人。董事長及董事由股東委派及撤換。董事長和董事每屆任期3年。經繼續委派可以連任。董事人選的更換,應書面通知董事會,并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簽字人。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依照企業章程和董事會決議,處理公司的重大問題,負責檢查、監督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董事長臨時不能履行職責的,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為履行,但應有書面委托。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董事長行使的職責,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十六條董事會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決議;

      2、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和投資方案,審批經理或管理部門提出的重要報告;

      3、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6、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股權轉讓、延期、中止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8、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上述事項須經全體董事______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八條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舉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出席和表決。

      第十九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提前______天送達開會通知,并說明會議議程和地點。

      第二十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或代理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記錄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英文同時使用。會議記錄及決議文件,經與會代表簽字后,由公司抄送全體董事,并連同委托書一并存檔,由董事會指定專人保管,在公司經營期限內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銷毀。

      董事會休會期間需經董事會決定的事宜,也可通過電訊及書面表決方式作出。董事書面表決作出的決議,與董事會會議作出的決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一條公司在其住所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并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經理1人,副經理______人。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處理重要問題時,應同副經理協商。

      第二十三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的各項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的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公司基本制度和具體規章;

      4、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5、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6、行使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經理、副經理每屆任期______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經董事會聘請,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可兼任經理、副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務。

      第二十六條經理、副經理必須是常駐公司住所的專職人員,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經理或副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二十七條公司管理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或按公司的管理規定,予以解聘;對造成公司經濟損失或觸犯刑律的,要追究相應的經濟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經理、副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的,應提前______天向董事會提交書面報告,經董事會決議批準,方可離任。

      第七章監事會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監事會對公司監督管理中,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董事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列席董事會并提出提案、質詢和建議;

      5、對違反《公司法》規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對公司經營情況進行調查。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由______名監事組成(不得少于三名),其中公司職工代表______名(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監事的任期為每屆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全體監事______通過(不得低于半數),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監事簽字。

      第八章財務會計、稅務、外匯管理及保險

      第三十四條公司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和財政機關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報深圳市財政、稅務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每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月______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因特殊情況需改變會計年度起止日期的,須經稅務機關批準。

      第三十六條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______個月內,編制上一會計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計后,公司批準,并報原審批機構和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七條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對于現金、銀行存款、其他款項以及債權債務、收益和費用等,應按實際收付的貨幣進行登記。其他貨幣折算為人民幣時,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實際發生日的基準匯率折算。

      第三十八條公司按照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應提取利潤的__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金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三十九條公司上一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與本會計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潤一并分配。

      第四十條公司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種稅款,并可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減、免稅的`優惠待遇。

      第四十一條公司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公司的各項保險應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八章職工及工會

      第四十四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自行決定本企業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公司在勞動部門核準的招工計劃內,自行公開招聘,經考核,擇優錄用所需的職工。

      第四十五條公司錄用職工,企業和職工雙方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中國的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深圳市有關規定,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合同中應當訂明勞動(工作)任務、勞動合同期限、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勞動紀律、報酬、社會保險、福利待遇,以及辭退、辭職、合同變更、終止和解除合同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雙方其他約定事項等。勞動合同訂立后,報深圳市勞動局備案,并按有關規定辦理用工手續。

      第四十六條公司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四十七條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其基本任務是:依照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及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開展文體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等有關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四十八條本企業工會可指導、幫助職工同公司簽訂個人勞動合同,或代表職工同公司簽定集體勞動合同,并監督勞動合同的執行。

      第四十九條公司應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每月按本企業職工實發工資總額的______%撥交工會經費,由本企業工會依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的規定使用。

      第九章期限、終止和清算

      第五十條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一條公司需要延長經營期限的,應在距經營期滿______天前向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公司應向工商、稅務、海關等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十二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經營不善,嚴重虧損,股東決定解散;

      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4、破產;

      5、違反中國的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第五十三條公司提前終止營業,須報原審批機構核準。

      第五十四條公司終止經營,應及時公告,依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清算委員會,按法定程序進行清算。在清算結束前,股東不得將公司的資金匯出或攜帶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公司的財產。

      第五十五條清算結束后,由清算委員會提出清算結束報告,提交董事會和股東確認后,報原審批機構備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稅務、海關等有關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公司接受政府主管部門、海關、工商行政管理、勞動管理、環保、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的依法查核和監督。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公司股東決議通過,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如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法規有抵觸,以國家法律和法規為準。

      第六十條本章程經深圳市人民政府審批機構批準后生效。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股東的法定代表人______在______簽署。

      投資者:(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外商投資企業章程 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公司、先生或女士)(以下簡稱投資者)在______投資設立外商獨資企業“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的名稱為: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為:________

      第三條投資者為:

      英文名稱;

      法定地址(中文):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國籍: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對公司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第五條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宗旨:

      第十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十條公司經營規模

      第十條公司產品在境內外銷售,外銷%,內銷%。外匯收支由公司自行平衡。

      第三章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的投資總額為,公司注冊資本。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由解決。

      第十一條出資者以作為出資。

      第十二條投資者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日內繳清全部出資額并辦理驗資手續。

      第十三條投資額者在繳清出資額后,經公司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書。驗資報告書的主要內容是:出資者名稱、出資內容,出資日期、發給驗資報告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公司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成員一致同意后,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六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董事會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表(如經營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款等);

      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入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決定建立分支機構、修改公司章程;

      討論決定公司停產或與其它經濟組織合并。

      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

      負責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由投資者委派。董事任期年。經投資者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董事會董事長由投資者委派,設副董事長名,由投資者委派。

      第二十條董事會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應在公司所在地召開,根據情況也可以在異地召開。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負責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2O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四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當作為棄權。

      第二十五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七條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

      1、修改公司章程;

      2.中止、解散公司;

      3、增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4.向他方轉讓本公司的股權;

      5、將本公司的股權抵押給債權人;

      6.抵押公司資產;

      7、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八條下列事宜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

      l、決定公司每年經營方針、經營計劃及發展計劃;

      2、審查和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及年度會計報表;

      3、審查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年度經營報告;

      4、決定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5.決定公司的勞動合同及各項規章制度;

      6、決定公司的資金使用、貸款限額;

      7、任免正、副總經理及其他由總經理提出的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工資待遇;

      8、按中國有關規定制訂公司職工的福利制度;

      9、決定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增加和撤銷下屬職能部門。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人,均由投資者推薦,由董事會聘任。

      第三十條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一條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二條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任期為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三條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務。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五條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六條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領導。總會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行經濟責任制。審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工作,組織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并向總經理負責。

      第三十七條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一個月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

      第六章稅務、財務會計、外匯管理

      第三十八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第三十九條公司職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條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從公歷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單據、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三條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計算。

      第四十四條公司在中國銀行或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五條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六條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l、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3.公司注冊資本及負載情況;

      4、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七條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有關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四十九條公司的有關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公司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保險

      第五十條公司的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投保險值、保期等按照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公司董事會決定。

      第八章利潤提取

      第五十一條公司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第五十二條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第五十三條公司每年提取利潤的數額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五十四條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末分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的利潤分配。

      第九章職工

      第五十五條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勵等事宜,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勞動部門同意后由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取。

      第五十七條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的規定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對開除、處分的職工須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公司情況由董事會決定;公司隨著生產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五十九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定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十章工會組織

      第六十條公司的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一條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力和物質利益,協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二條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公司簽定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三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者保護、和保障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公司應當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的同意。

      第六十四條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員和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五條公司應當積極支持本企業工會的工作,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公司每月按公司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一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六條經營期限為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公司經營期滿需延長經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八條公司若認為終止經營符合公司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需要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六十九條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依法按帳面凈值進行清算。

      清算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債權人開會;

      2、提出財物作價和計算依據;

      3.接管并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

      4.規定清算方案;

      5、收回債權和清償債務;

      6、追回股東應繳而未繳的款項;

      7、分配剩余財產;

      第七十條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七十一條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二條清算委員會對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歸投資方。

      第七十三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四條公司在清算結束前,投資者不得將本公司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企業財產。

      第七十五條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原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布。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經營不善、嚴重下損、投資者詼定解散;

      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4.破產;

      5.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6.公司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第七十六條公司結束后,其各種帳冊由審批機構指定機構保存。

      第十二章規章制度

      第七十七條公司由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如下:

      l、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金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經投資者簽字后,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八十條本章程須經北京市海淀區商務局批準才能生效。

      第八十一條本章程由投資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于 年 月 日在北京市簽字。

      外商投資企業章程 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獨資經營企業法》,投資方有限公司(或個人)決定在_________投資設立外資獨資有限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第二條 本公司的名稱為:

      中文:_________

      英文: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三條 投資方名稱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

      第四條 本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_________市的條例、規定并遵守。

      第二章 經營范圍與規模

      第五條 本公司的經營范圍_________。(法律、法規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限制經營的項目,未獲審批前不得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專項審批且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未限制經營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六條 本公司的生產規模:_________。

      第三章 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七條 本公司投資總額為_________人民幣。

      第八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人民幣。

      第九條 公司出資方式為_________。

      第十條 公司在經營期間,不得減少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投資方繳資計劃:第一期_________元,公司成立后3個月內繳齊,全部注冊資本在_________年內繳齊。繳足出資后,經會計師事物所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

      第十二條 投資方增資,或本公司吸收其它方參資,或以公司自身積累部分用于再投資等形式來擴大注冊資本時,須經董事會同意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 公司若要轉讓資本,不論全部或部分,須經投資方書面同意,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 經投資方同意,并經審批機關批準,本公司可與國外其它經濟組織建立合資、合作公司以及在國內其它地方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五條 本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十六條 董事會由___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長一名,由_________方指定,副董事長_________名,由_________方指定。

      第十七條 董事任期_________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項需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決定:

      1.修改公司章程;

      2.解散公司;

      3.調整公司注冊資本;

      4.一方或數方轉讓其在本公司的股權;

      5.一方或數方將其在本公司的股權質押給債權人;

      6.公司合并或分立;

      7.抵押公司資產。

      第十九條 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不能履行其職責時,應授權他人代為履行,董事長未明確授權的,由副董事長代理。

      第二十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年會),在公司住所或董事會指定的其它地點舉行,由董事長召集主持會議。經_________名(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應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召開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包括會議時間和地點、議事日程,且應當在會議召開的10日前以書面形式發給全體董事。會議記錄歸檔保存。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應當有名(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各方有義務確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董事因故不能參加董事會會議,應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其出資會議。

      第二十三條 如果一方或數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會會議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致使董事會_________日內不能就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決議,則其它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及委派他們的一方或數方(被通知人),按照該方法定地址(住所)再次發出書面通知,敦促其在規定日期內出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前條所述之敦促通知應至少在確定召開會議日期的60日前,以雙掛號函方式發出,并應當注明在本通知發出的至少45日內被通知人應書面答復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規定期限內仍未答復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則應視為被通知人棄權,在通知人收到雙掛號函回執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即使出席該董事會特別會議的董事達不到舉行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經出席董事會特別會議的全體董事一致通過,仍可就公司之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有效決議。

      第二十五條 不在公司經營管理機構任職的董事,不在公司領取薪金。

      與舉行董事會會議有關的全部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 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若干經營管理部門,由董事核定。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_________名,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

      第二十八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向董事會全面負責,執行董事會議決,主持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

      總經理的具體職責如下:

      1.按照公司的章程,執行董事會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規定和一系列制度,組織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

      2.組織編制公司的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各項經營目標和利潤目標,送交董事會審議,并經董事會批準后負責執行和實施。

      3.主持制定公司的經營管理規章制度,財務制度、勞動工資制度、職工考勤、獎罰制度等草案提交董事會審議,經董事會批準后執行。

      4.提出公司資金籌措,年度預算、決算草案、基建規劃等交董事會審議批準。監督控制公司的財務收支狀況。

      5.按董事會通過的經營目標和年度經營計劃,組織編制年、季、月生產開發和經營進度表組織實施,負責完成量事會提出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6.提出適合公司管理的結構設想,送交董事會審議批準,訂立下設部門的職責條例,聘用部門經理,報董事會備案,并按董事會通過的有關規定,決定該類人員的工資等待遇、福利獎懲和提升。

      7.負責向董事會提出年度工作報告及其它報告,接受董事們質詢。

      8.按各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交統計報表。

      9.負責做好其它應做的經營管理工作,全權處理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的有關正常業務,以公司的名義簽發各種文件處理董事會委托的其它事宜。

      10.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總經理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

      第三十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_________天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經董事會討論獲準后,交接工作完結方可離任。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或有損本公司利益活動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并追究其經濟責任。經董事會考核認定不稱職者董事會亦可對其予以撤換。

      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一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應遵照獨資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和_________市府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度。

      第三十三條 公司的一切憑證、賬簿、報表均需專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隨意涂改、銷毀。

      第三十四條 公司采用分幣種真實記賬,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外幣同人民幣換算以實際發生之日國家外匯局公布的匯價計算,合營公司采用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三十五條 公司財務會計記賬法應記載如下內容

      1.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公司所有的物質出售,購入及庫存情況。

      3.公司資產及情況。

      4.公司注冊資本的交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5.公司在與其它經濟組織合資或合作的公司中出資、收益、負債情況。

      第三十六條 公司年度會計報表應經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審核后提交董事會、投資方、_________市有關部門各一份。

      第三十七條 公司董事會或董事有權隨時查閱當月、季、年度會計報表,投資方有權聘請審計師查閱公司賬簿,查閱時合營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三十八條 公司應按中國有關規定,制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和開辦費的攤銷年限。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在_________市經中國政府批準的銀行開設人民幣及外幣賬戶。

      第四十條 公司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列》和_________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利潤分配

      第四十一條 公司所提取的儲備基金,公司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應在公司依法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法交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剩余的利潤的分配方案,由董事會確定。但經董事會一致同意另行規定者除外。

      第四十三條 公司上一年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后進行分配。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稅后利潤或儲備基金、公司發展基金轉為擴大注冊資本或儲備基金轉為擴大注冊資本或參資其它經濟組織需經董事會,討論得一致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八章 職工

      第四十五條 公司職工的雇傭、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和勞動紀律等事宜,在遵守_________市有關部門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結合本公司的具體情況辦理。

      第四十六條 本公司招聘職工,按_________市的規定辦理,職工進入公司要有試用期進行考查,試用期間要訂立試用合同,試用期滿轉為正式雇傭,應訂立勞動合同,合同上應包括工資待遇、應遵守的事項和雇傭雙方簽名等內容。

      第四十七條 公司有權對違反本公司制度、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中規定事宜的職工給警告、記過和降薪等處分,對情節嚴重者,可給予辭退、開除、對開除的職工應報_________市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四十九條 公司待遇,原則上參照_________市現工資制度和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方案由董事會審議確定。

      第九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五十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一條 公司的投資方若同意延長經營年限,經董事會決議,公司可在經營期滿的六個月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十二條 公司一致認為終止經營符合最大效益時,可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提前終止經營由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五十三條 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令和_________市的規定,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五十四條 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債權和債進行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清算,清算期間如有必要,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

      第五十五條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的酬勞應從公司的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五十六條 清算原則。

      1.對公司的資產應根據賬面折舊程度,參考當時的價格重新估價。

      2.對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歸屬投資方或按經董事會討論后一致通過的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第五十七條 清算結束后,公司應按原審批機關提出報告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手續,繳交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章 規章制度

      第五十八條 公司應通過董事會審議批準的規章制度。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門的職權和工作規程;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補充,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并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六十條 本章程用中文書寫,正本一式_________份。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須經投資方法定代表同意和簽字后,并報政府審批機關批準后正式生效。

      外商投資企業章程 1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和深圳經濟特區的法律法規,并受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公司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稱:

      住所:

      第四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一般經營項目可以自主經營,許可經營項目憑批準文件、證件經營。

      一般經營項目:

      許可經營項目:

      公司應當在章程規定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條公司營業期限為。

      第七條公司應確定一名工作人員負責保管公司法律文件,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等法律文件必須存放在公司,以備查閱。

      第二章股東

      第八條公司股東共個:

      1、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住所:

      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

      2、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住所:

      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

      3、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住所:

      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

      4、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住所:

      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

      5、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住所:

      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

      第九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權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賠償。

      第十條股東應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章程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公司全體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為人民幣 萬元,各股東認繳出資情況如下:

      1、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出資額:人民幣 萬元

      出資比例:%

      出資方式:

      2、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出資額:人民幣 萬元

      出資比例:%

      出資方式:

      3、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出資額:人民幣 萬元

      出資比例:%

      出資方式:

      4、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出資額:人民幣 萬元

      出資比例:%

      出資方式:

      5、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出資額:人民幣 萬元

      出資比例:%

      出資方式:

      第十三條經全體股東一致約定,股東認繳出資額

      [m1]第十四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已繳納出資的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全體股東簽名(未簽字的股東應注明理由),并加蓋公司公章。

      第十五條各股東應當按章程的規定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繳納所認繳出資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股東以非貨幣出資的,應當由專業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或由全體股東協商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并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公司(可/應當)將注冊資本實收情況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備案。

      第四章股權轉讓

      第十八條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條依照前兩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注:股東可以自行約定繼承條件)

      第五章股東會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認繳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五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除上述情形的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人數以上,并且代表表決權以上的股東通過。

      公司應當根據股東會依法議定的事項形成公司決定,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公章后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相關事項的變更或備案登記。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按定時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注不設監事會的公司選擇“監事”)提議,應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執行董事)主持,(董事長/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書面指定的(董事/股東)主持。

      第二十八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應當對股東會會議通知情況、出席情況、表決情況及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董事會

      第三十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名,其中董事長一人。(注:是否設副董事長自行決定)

      第三十一條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3年。董事長由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催繳股東未按時繳納的出資;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到會的董事應當超過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體董事人數過半數同意的前提下,董事會的決議方為有效。

      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會議通知情況、出席情況、表決情況及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公司應當根據董事會議定的事項形成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公章后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相關事項的變更或備案登記。

      第三十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3年。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三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條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公司應當根據執行董事決定的事項形成公司決定,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相關事項的變更或備案登記。

      第七章經營管理機構及經理

      第三十五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m2]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經理對[Y3]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m4];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m5]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按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年度報告;

      (九)(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六條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三十七條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第三十八條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m6],可以隨時解聘。

      第八章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m7]擔任,由[m8]選舉產生,[m9]應當審查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依法不得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第四十條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商事登記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是代表公司的法律文書。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公司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并接受公司全體股東及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職責,委托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托。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有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八)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能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

      第四十二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重新產生符合任職資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擔任,喪失董事資格的;

      (三)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喪失經理資格的;

      (四)因被羈押等原因喪失人身自由,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

      (五)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情形

      設監事會的:第九章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成員名。監事會包括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注: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股東代表由股東會委任。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四十五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四十七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監事。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不設監事會的:第九章監事

      第四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四十五條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四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七條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四十八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章財務、會計

      第四十九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五十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第五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二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五十三條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十四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五十五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六條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五十八條公司因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出現了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股東會決議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或撤銷或法院解散公司的,應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由股東會確定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或股東指定的人組成。

      第五十九條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六十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處理對外投資及辦理分支機構的注銷;

      (五)清繳所欠稅款;

      (六)清理債權債務;

      (七)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八)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六十一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對公司債權人的債務進行登記。

      第六十二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六十三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1、支付清算費用;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3、繳納所欠稅款;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六十四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公司主管

      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十五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公司應當指定聯系人,負責辦理公司登記、年報及其它事務,并向商事登記機關備案,聯系人變動的,應向登記機關重新備案。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第六十八條股東會通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六十九條公司應當將依據章程形成的會議記錄等相關法律文書存檔備查。

      第七十條本章程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七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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