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考試輔導:保險利益原則

    時間:2024-10-03 01:58:50 保險代理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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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保險代理人考試輔導:保險利益原則

      (一)保險利益的定義

    2016年保險代理人考試輔導: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方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

      (二)保險利益的條件

      1、合法的利益。

      2、客觀存在的利益。

      3、經濟上可確定的利益。

      (三)保險利益的種類

      1、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所有權。

      (2)委托保管權。

      (3)抵押權。

      2、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

      我國采用限制家庭成員關系范圍并結合被保險人同意的方式來確定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與父母。

      (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4)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四)保險利益原則的具體內容

      1、保險利益原則在一般財產保險中的規定

      一般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原則是最嚴格的。在一般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原則要求投保人對其與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合同所對應的保險標的應具有保險利益,而且所約定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利益額度。一般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從保險合同訂立到損失發生的全過程都存在。一般財產保險的保單轉讓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險人同意并由其簽字。否則,轉讓無效。

      2、保險利益原則在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的規定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利益原則要求在投保時可不存在保險利益,但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利益一定要存在。同時,由于運輸貨物處于流動狀態,為了便于國際貿易的快速順利地進行,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單可以自由地轉讓,無須征得保險人同意。

      3、保險利益原則在人身保險中的規定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具有保險利益。此外,人壽保險保單可出售、轉讓和抵押。

      (五)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

      1、與賭博從本質上劃清界限,防止賭博行為的發生。

      2、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

      3、限制賠償或給付的最高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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