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環境評價師考試知識點集錦
從2004年4月1日起,國家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管理。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準備了一些考試的知識點,歡迎閱讀。
主要的環境保護對策?
答疑:
當開發區土地利用的生態適宜度較低,或區域環境敏感性較高時,應考慮選址的大規模、大范圍調整;當選址臨近生態保護區、水源保護地、重要和敏感的居住地,或周圍環境中有重大污染源并對區域選址產生不利影響以及某類環境指標嚴重超標且難以短時期改善時,要建議提出調整
環境監管制度的有關要求?
答疑:
(1)要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將總量控制指標逐級分解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并落實到排污單位。
(2)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禁止無證或超總量排污。
(3) 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和對生態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未履行環評審批程序即擅自開工建設或者擅自投產的,責令其停建或者停產,補辦環評手續,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生態治理工程實行充分論證和后評估。
(4)要結合經濟結構調整,完善強制淘汰制度,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及時制訂和調整強制淘汰污染嚴重的企業和落后的生產能力、工藝、設備與產品目錄。
(5)強化限期治理制度,對不能穩定達標或超總量的排污單位實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間應予限產、限排,并不得建設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責令其停產整治。
禁止、限制礦產資源開發的有關規定?
答疑:
《政策》二、礦產資源開發規劃與設計
(一)禁止的礦產資源開發活動
1.禁止在依法劃定的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要湖泊周邊、文物古跡所在地、地質遺跡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等區域內采礦。
2.禁止在鐵路、國道、省道兩側的直觀可視范圍內進行露天開采。
3.禁止在地質災害危險區開采礦產資源。
4.禁止土法采、選冶金礦和土法冶煉汞、砷、鉛、鋅、焦、硫、釩等礦產資源開發活動。
5.禁止新建對生態環境產生不可恢復利用的、產生破壞性影響的礦產資源開發項目。
6.禁止新建煤層含硫量大于3%的煤礦。
環境影響評價的原則?
答疑:
(1)客觀、公開、公正;
(2)綜合考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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