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在客運合同的權利義務

    時間:2020-09-24 11:20:08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旅客在客運合同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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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客在客運合同的權利義務

      旅客在客運合同的權利義務

      一、旅客在客運合同的權利

      1、依客票上載明的時間、班(車)次,座位號乘坐規定的交通運輸工具到達客票上指定的目的地。

      2、享有按規定數量攜帶免費行李的權利。

      3、享有按規定攜帶一名規定高度以下的兒童。

      4、享有接受承運人提供的旅途必要的服務。

      5、旅途過程中,享有在規定期間內變更乘坐運輸工具、座位號的權利。

      二、旅客在客運合同的義務

      1、支付規定的票價和行李運費,超程乘坐或超程托運應補交票價和行李運費。

      2、在規定的時間、指定的地點、乘坐指定的運輸工具,如在規定時間以前不能成行,應辦理變更,超過規定時間造成的損失自行承擔。

      3、接受承運人對所帶行李中的違禁品的檢查并接受處理。

      4、在享受運輸服務過程中有損壞運輸工具的行為,應承擔賠償責任。

      【延伸閱讀】 客運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因旅客自身原因導致的變更或解除

      旅客運輸合同成立后,在合同履行之前,旅客一方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乘坐的,可以在法定或約定的時間內變更或解除合同,即變更客票記載或辦理退票手續。此種變更或解除被稱為自愿變更或解除。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乘坐的,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逾期辦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擔運輸義務。

      2、因承運人的原因導致的變更或解除

      因承運人的原因導致的客運合同變更或解除,稱為非自愿的變更或解除,主要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因承運人的遲延運輸導致的變更或解除。承運人應當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變更運輸路線以到達目的地或者退票。

      二是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引起的合同變更。在客運合同訂立后,承運人單方變更運輸工具的,應視為一種違約行為。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旅客有權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承運人變更運輸工具,提高服務標準的,無權向旅客加收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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